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70/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y 2022.
1. 答辯人,即原審時的被告人,在他位於九龍油麻地柯士甸道西1號漾日居1座6樓F室住所的洗手間內,安裝一個隱蔽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洗手間內的情況。於2014年8月26 日至2018年11月22日之間,拍攝了一些女訪客使用洗手間或沐浴後裸露上身的影像。此外,亦拍攝到一個3至4歲的女童小便及露出性器官的片段(「涉案片段」),而針對這個涉案片段,答辯人被控告以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罪名,違反第 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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