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勝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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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8B(1)(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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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24/2020 [2022] HKCFI 12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32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80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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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8B(1)(b)條。 控方案情 2.上訴人在九龍城經營一菜檔,他向亞大陳列貨架有限公司 (亞大) 許先生訂購一價值2,356元的貨架,報價單列明貨到現金支付。貨架在2019年4月9日送達及安裝,但上訴人當時未有付款。許先生於是致電上訴人,上訴人要求許先生前往菜檔收取支票。 3.2019年5月18日,許先生親自前往菜檔,上訴人在現場發出支票交給許先生。後來,亞大收到銀行通知,支票未能兌現。根據銀行記錄,有關支票戶口自2019年5月16日始便沒有足夠金額兌現該支票。當天許先生聯絡上訴人,後者當時仍然表示願意付款。 4.許先生期後多次催促上訴人付款,也多次相約前往菜檔見面收款。不過,預先約好的時間又往往被取消,最後只有兩次成功約定見面。 5.許先生第一次依約到達菜檔,但找不到上訴人,所以亦收不到貨款。許先生第二次前往,下午四時許到達菜檔,但一直等待至六點半,上訴人也沒有現身。期間許先生不斷致電上訴人,也找不到上訴人。當中一次的致電獲接通,但上訴人表示舖頭已退回業主,著對方拆走貨架。許先生認為貨架已使用多時,不同意取回。許先生因未能成功收到貨款,與老闆商議後決定報警。 6.許先生及後也曾嘗試再尋找上訴人,但均不成功,亞大亦未能收到貨款。 辯方案情 7.上訴人表示亞大接受他可以在一個月後以支票付款,支票其實早已簽發妥當,並交給員工鄭彩蓮,再交付許先生。 8.上訴人知道戶口沒有足夠金額兌現,原意是希望菜檔能繼續營運,有足夠現金收入應付支出,但最終因經營情況並不理想,加上菜檔業主收回舖頭等問題,菜檔不能繼續經營,他遂把所有現金出糧予員工,支票因此也不能兌現。 9.上訴人曾聯絡許先生,希望對方能取回貨架,他由始至終都沒有欺騙意圖。上訴人表示6月初最後一次與許先生聯絡時,他已欠下不少外債。 上訴理據 10.上訴理據基本只是重申初審時的抗辯理由,即上訴人沒有刻意作出欺騙,也曾主動致電許先生,但因對方聲稱需與老闆商量能否收回貨架,故才沒有付款。 討論 11.上訴人同意他沒有支付貨款,本案的唯一爭議點是上訴人是否有欺騙的意圖。 12.客觀的證據顯示,上訴人首先拖欠了貨到需即時繳付現金的貨款。上訴人發出支票時,已是貨到之後超過一個月,其菜檔生意已陷入困境,銀行戶口根本也沒有現金可作支付,這點上訴人是知道的。許先生兩次相約上訴人會面,上訴人在相約後都沒有出現。這進一步顯示上訴人完全沒有繳付貨款的意欲。最後菜檔結業,上訴人更債務纏身,拖欠的又豈止涉及亞大的貨款,他唯一可做的只能是尋找各種藉口。 13.此案的爭議點,純粹取決於證人的可信性和證供的可靠性。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已在裁斷陳述書詳細交待理由,本席不再重複。本案有充足的證據顯示上訴人不誠實地蓄意迴避支付貨款。裁判官作出的裁決,是他考慮證據後可達致的裁決,沒有任何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本席不會作出干預。 14.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