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麗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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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31日(包括首尾兩日),偷竊屬於他人的27隻手錶。被告人否認控罪,故須進行審訊。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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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1/2020 [2022] HKDC 3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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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31日(包括首尾兩日),偷竊屬於他人的27隻手錶。被告人否認控罪,故須進行審訊。 控方案情 2.簡單而言,控方指稱被告人偷取了自己公司26隻手錶,及同事1隻手錶,並將其典當。 3.本案部分案情不被爭議,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簽訂並呈堂了共兩份承認事實P1及P9,承認的事實包括: 4.被告人於歷峰亞太有限公司(下稱「歷峰」),受僱為維修中心客戶服務職員。維修中心於2019年9月30日上午及下午共進行兩次盤點,確認涉案的26隻手錶(下稱「手錶1至26」)不見了,共值港幣$7,093,000元。手錶1至26對上一次盤點由被告人於2019年9月18日進行。被告人於2019年9月27日至10月4日休假及放病假。歷峰於2019年11月16日解僱被告人。維修中心的電腦系統自2019年9月24日至今從未有過收取涉案的手錶27(值港幣88,000元)的紀錄。 5.三間當舖的典當紀錄均呈堂為證物,即來自祥華大押的P2,友安大押的P3及榮發大押的P4。警方從上述三間當舖起回手錶1至15及27。 6.被告人於2020年7月10日自行到警署協助調查,並於同日被拘捕。警方到被告人住所搜屋,並無發現與案有關的證物。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自願參與列隊認人手續,祥華大押的職員謝于藝未能認出任何人為典當人。友安大押的孔憲剛認了一名戲子為典當人。榮發大押的曾文傑認出被告人。 7.涉案公司歷峰的現場環境及被警方起回的涉案手錶,被警方拍攝了兩套相片,分別為P5(1)至(22),及P6(1)至(35)。歷峰的閉路電視系統中,2019年9月18日的錄影片段亦呈堂為D4,還有部分相關片段D4A、D4B、D4C和其中截圖D4A(1)及(2),D4B(1),和D4C(1)及(2)。 8.被告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她於2019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的出入境紀錄呈堂為D5,她於2020年7月10日,於警署被警方影印紀錄在案的香港身分證副本,呈堂為P8。 9.控方共傳召了6名證人,分別為PW1馬健倫,是歷峰的營運經理。PW2蕭文浩,是被告人公司的職員,是手錶27的物主。PW3謝于藝,及PW4曾啟賢,分別是祥華大押的店員及店長。PW5孔憲剛是友安大押的職員,及最後PW6曾文傑是榮發大押的職員。他們的證供可簡述如下。 10.PW1是歷峰維修中心的營運經理,負責管理維修中心的運作。就著維修流程,維修貨品會經由運輸車隊送到維修中心,在物流部交收。然後在特定工作檯拆貨,點貨後交由登記部作電腦系統登記,產生獨立的登記編號,再交到維修師傅進行檢測,然後交到報價組向客戶報價,最後交由客戶服務部跟進。 11.客戶在報價後有六十天去作出決定,如果客戶決定維修,貨品會送交拆貨部進行維修,如果不維修,貨品會交由物流部跟運輸車隊送還相關客戶。期間,維修貨品在完成相應工序後,會存放於每個部門個別的手推車上,以便送交下一個部門跟進,維修中心營業時間內,手推車存放於辦公室範圍內,營業時間以外,手推車會被推進金庫,金庫會上鎖。 12.在等候客人回覆的期限內,維修貨品則儲存在位於報價組及客戶服務部辦公室的玻璃夾萬內,玻璃夾萬於維修中心營業時間內不會鎖上,職員毋須拍卡或作任何登記,便能從玻璃夾萬拿取貨品。營業時間以外,玻璃夾萬會上鎖,匙卡會放入金庫,同時亦會上鎖。 13.維修中心有約一百一十名職員,辦公時間內可隨時從玻璃夾萬內取走貨品,維修中心沒有紀錄。雖然只有約十多名職員有權限可拍卡入金庫,但PW1知道有員工借卡給其他員工入金庫,而員工從金庫取走或放回甚麼貨品,公司亦沒有紀錄。 14.維修中心定期於每月的第三個星期三進行盤點,每次涉及千多至二千件貨品,沒有規定固定職員負責。於2019年9月30日,維修中心進行了兩次存貨盤點,發現遺失了涉案的手錶1至26。手錶1至26的對上一次存貨盤點,由隸屬客戶服務部的被告人於2019年9月18日進行。公司於是透過被告人的上司聯絡被告人,查詢貨品情況,被告人當時正在休假,透過WhatsApp回覆不清楚,之後被告人一直請假,並無再到維修中心上班,未有再就事件作任何回覆。PW1最後於2019年10月4日報警,並於同年11月16日解僱被告人。至於手錶27,維修中心的電腦系統從2019年9月24日至今沒有收取的紀錄。 15.PW1說,涉案的26隻手錶是連同其膠套一起不見,PW1同意手錶18是在2018年12月13日被送到維修中心,手錶18已經在2018年12月27日在祥華被典當,卻在2019年9月30日才被發現不見。換言之,手錶18經過多次定期盤點,在差不多9個月後才被發現不見。PW1亦確認手錶17是在2019年6月19日被送到維修中心,並在2019年7月17日由一位叫Emily Chan的職員盤點作實,但手錶17已經在2019年7月12日在友安被典當。總之,PW1說他不知道手錶1至26的確實遺失時間,也沒有閉路電視紀錄到被告人曾取走手錶1至26。 16.PW2是手錶27的物主,他是歷峰的銷售主任,工作地點是中環怡和大廈。2019年9月初,他的手錶27需要維修,於是送到維修中心處理,並於2019年9月18日取回。他檢查後發現手錶27的錶殼花了,於是在9月23日致電維修中心,當時他聯絡上被告人,被告人向他表示正常程序下,他要自行將手錶27送到歷峰的收集點。但由於被告人會在翌日到中環怡和大廈開會,因此可以在開完會後找他,幫他拿手錶27回維修中心作維修。 17.2019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到PW2的辦公室,PW2將手錶27交給被告人。其後PW2有聯絡過被告人,問及手錶27的情況,被告人說她不在香港,之後再回覆PW2。2019年10月初,PW2問維修中心有關手錶27的情況,但維修中心指沒有手錶27的紀錄。PW2自2019年9月24日交錶後,再沒有見過手錶27或被告人,最後報警。 18.PW3是祥華大押的職員,連他在內,共有三名員工做朝奉工作。他本身在2019年3月起才任職,負責幫客人進行典當。典當過程中,客人需出示身分證正本,由職員核對及登記資料。證物P2是與本案有關的祥華大押電腦典當紀錄,P2紀錄了典當人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典當物品的品牌及序號,押本,典當日期,續當日期,及贖回日期等。在典當當日,客人需親自赴店進行典當,但續當則可由客人提早於到期日前向當舖付款及下達指令,客人毋須親身出現。 19.根據證物P2,被告人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被紀錄,於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在祥華大押典當了涉案的手錶3至8及18至26,共15隻手錶。但只有手錶3至8,共6隻被警方最後起回。由於PW3在2019年3月才入職,對於之前的物件典當過程並不知情,當舖亦無紀錄每次典當事情由哪位員工負責。PW3本身也沒有印象在紀錄上哪一次由他處理。 20.PW4是祥華大押的店長,自2006年起任職,負責管理當舖的日常營運。他確認在典當過程中,客人需出示其身分證正本,由職員核對,每一位員工都需跟隨該步驟,PW4會作監視,之後職員會用電腦為客人登記資料。該電腦系統在2018年已開始使用。 21.PW5是友安大押的職員,自1985年起任職,負責幫客人進行典當。典當過程中,客人需出示其身分證正本,由職員核對客人樣貌,與身分證相片中的一樣後,再確認典當物品沒報失紀錄,之後登記客人的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及典當物品的資料在大簿。證物P3是與本案有關的友安大押典當紀錄。根據證物P3,被告人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被紀錄,於2019年7月12日至9月15日期間,典當了涉案的手錶1、2、16及17。相關紀錄由PW5親自填寫,或由其員工在PW5在場一同核對客人身分證下填寫。警方最後只起回手錶1及2。 22.在盤問下,PW5表示證物P3A是友安大押的大簿裡對應證物P3相關頁數的影印本,兩者上的一些分別,即證物P3裡多了出來的文字及公司蓋印,是當舖職員在警察前來搜證時寫上和蓋上的。 23.PW6是榮發大押的職員,自2018年8月3日起任職,負責幫客人進行典當。典當過程中,客人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明正本。PW6會核對客人樣貌與身分證相片中的一樣,再使用系統去查身分證號碼的真偽,之後登記客人的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及典當物品等資料。 24.證物P4是與本案有關的榮發大押電腦典當紀錄,PW6解釋,證物P4紀錄了被告人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和相關典當資料,例如典當物品的品牌及序號、押本、典當日期、到期日期和理貨日期等。客人必須親自赴店處理自己的物品,在每件貨品第一次典當時,職員都要核對客人的身分證。根據證物P4,被告人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被紀錄於2019年5月4日至10月31日期間,典當了涉案的手錶9至15及27,共8隻手錶,最後全部被警方起回。 25.PW6親自為該典當人進行每次的典當和紀錄。2020年8月26日,PW6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人是上述在榮發大押典當手錶的女子,當時被告人和戲子排排坐,戴了浴帽,身體圍了毛氊,只露出面部。 26.PW6對被告人印象深刻,他說有三個原因,第一,榮發大押在2018年8月開業,被告人在2019年頭初來,開業初期只有兩至三個如被告人般典當額大的客人,因此視被告人為VIP中的VIP。第二,被告人提供大量非常新簇的典當物品,而且被告人要求的押本相對典當物品的價值低很多,PW6說他店舖通常處理比較舊的貨品。第三,被告人是第一個主動提供電話號碼的客人,他說很少有這樣的客人,被告人要求PW6在典當物品到期,而她忘記時打電話通知她。因為以上原因,所以PW6說他對被告人印象特別深刻,在認人手續時一眼便認出她,認得她面部肥脹,眼睛比較凸出,嘴唇比較厚。在庭上作供時,PW6亦能認出被告人。 27.PW6曾有致電過被告人提供的電話號碼,但沒有人接聽,但有WhatsApp回覆會過來處理,而PW6記得上述典當手錶每次都是由被告人前來親自處理。最後在盤問時,PW6承認在2006年有兩項分別為盜竊及使用虛假文書的刑事紀錄。 28.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無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被告人須就控罪答辯。 辯方案情 29.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她的證供可簡述如下: 30.被告人的說法,簡而言之,是她從沒有偷取過涉案的27隻手錶,更沒有到過上述的三間當舖典當。警方曾到過被告人位於大埔的住處,沒有發現及撿取任何與案有關的證物。該住處是被告人與家人同住超過二十年。至於榮發大押的典當紀錄P4中的大埔道住址,被告人說她沒有聽過。 31.至於被告人在歷峰的工作,她作供指她於2015年加入歷峰,入職時職位是客戶服務部的高級主任,主要負責向客人解釋報價內容及跟進維修內容和進度。於2019年晉升為network support specialist,工作性質沒有多大改變,但需要兼顧培訓工作。客戶服務部內包括被告人有大概十三名職員,工作時間是早上9時至晚上6時,但常常需要超時工作。維修中心有兩層,20及21樓,被告人的工作檯位於20樓,但工作需要往來20及21樓。 32.被告人亦作供描述貨品送到維修中心之後的流程,主要強調貨品放入玻璃夾萬後,在辦公時間內沒有上鎖,同事可隨時打開取物。公司亦沒有紀錄關於何人在何時曾開過玻璃夾萬,取走甚麼貨品。而沒有存放在玻璃夾萬的手錶,在辦公時間內會因應工序而放在不同位置,包括手推車、工作檯、金庫或工場等。被告人指她曾見過barcode的手錶資料與膠套內的手錶不同。至於如何尋回調亂了的手錶,只有靠上一手負責同事的記憶,如該同事記不起把錶拿到哪裡,便需要做盤點,單憑電腦紀錄是找不到調亂了的手錶的位置。 33.被告人亦描述了歷峰的保安情況,說她共擁有兩張卡,開啟大門及可以於辦公時間出入金庫的staff card,和在上落20及21樓和去洗手間時需要用的access卡。20樓的同事大約有十多人持有可以出入金庫的staff card,金庫是有專責同事每天開工時到金庫開大門,開大門需要以鎖匙及密碼開鎖,過了營業時間便會鎖上,即使有獲得權限的staff card,在非辦公時間亦無法進入金庫。 34.金庫連同辦公室大門因為保安問題,需要兩個同事一齊開或上鎖,而且工作是由PW1安排,由同事輪流負責。於2018年10月時被告人沒有負責過開金庫及公司大門的工作。玻璃夾萬在非辦公時間內亦會上鎖,匙卡會放在金庫內,每次早上金庫打開後,負責的同事會在金庫拿匙卡,打開玻璃夾萬,玻璃夾萬便會打開,直到收工時才會鎖上。 35.被告人亦描述了盤點貨物的流程,說公司每個月的第三個星期三會做一次盤點。每個同事需要開一個新的Excel檔案,以自己的名字做檔案名,每次從玻璃夾萬內取出一至兩盤手錶出來掃瞄條碼,掃瞄時不需要把手錶從膠套拿出。掃瞄條碼後,Excel檔案會出現八位數字的維修編號,重複以上步驟直到所有盤內的手錶完成,之後把盤放回玻璃夾萬,再之後把Excel檔案save file,即將所有Excel檔案內已掃瞄的手錶和公司電腦紀錄配對。如配對結果一致,盤點工作便完成,否則需要去找尋沒有被掃瞄到的手錶在哪裡。被告人說,公司沒有人負責覆核實際掃瞄過的手錶數量。 36.在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有負責做盤點工作,當時她同組同事有八至十人參與該次盤點。當天被告人處理了超過一百隻手錶,掃瞄條碼時,她沒有把手錶從膠套取出。證物D4A及D4B的CCTV片段拍攝到的位置是20樓報價組及客戶服務部的工作範圍,片段中顯示被告人及她的同事在做盤點的情況。被告人否認她在2019年9月18日盤點時,她知道涉案的26隻手錶已經不在維修中心。 37.被告人說她把可以出入金庫的staff card、access card、身分證、醫生覆診卡、折扣卡及卡片,連同她自己的八達通卡放在一個粉紅色的card holder內。被告人指常常有同事問她借staff card入金庫,原因是該同事沒有入金庫的權限,但有需要入內。當把staff card借給同事入金庫的時候,被告人會把整個card holder連同內裡的證件交給對方。 38.證物D4C的CCTV片段拍攝到的位置是金庫內的情況,片段中見到被告人的同事進入金庫時,把被告人的card holder放在金庫的架上。被告人指出,當時是該同事沒有入金庫的匙卡,所以向她借卡入金庫。在歷峰工作期間,被告人說她試過在公司內遺失card holder數次,之後均是同事替她找回。 39.至於PW2的手錶27,被告人作供指,PW2於2019年9月23日以電話就手錶27聯絡被告人,表示他的手錶經維修後仍有問題。被告人建議PW2把手錶27送到維修中心,但PW2不想等,由於被告人在第二天會到中環辦公室做培訓,所以便答應PW2到他辦公室取錶。翌日,被告人完成培訓工作後,大約於下午6時30分到PW2辦公室找他取手錶27。再翌日,即9月25日,被告人把手錶帶回維修中心,並把手錶27放在她的跟進盤(follow up tray)上,準備給師傅看。但由於被告人需要預備當天下午的另一個培訓班,因此把手錶連同跟進盤交給另一位與PW2相熟的同事King,請他問師傅並回覆PW2。 40.9月26日,被告人回到公司,向那位同事查問師傅有否答覆,同事說忘記問,由於被告人當天亦有一個一整天的培訓班,因此她叫同事繼續跟進。當天培訓班的小休時間時,被告人得悉師傅未能再處理後,便請同事問另一師傅,當時被告人見到該手錶仍在跟進盤上。當天被告人完成培訓,返回20樓辦公室時已超過6點,玻璃夾萬已上鎖,因此當天她沒有再見到該手錶。被告人強調,她把手錶27帶回維修中心之後,沒有把手錶27帶離維修中心,亦沒有把它典當。被告人說,沒有在公司系統登記手錶27,因為她認為有機會不能按PW2的意願進行維修,如果是這樣,PW2便會取回手錶。 41.之後被告人於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日休假,到韓國旅行,沒有再跟進手錶27的事宜。放假期間,PW2有就手錶27聯絡過她,她回覆PW2說待她回港再談。同時,公司亦因為不見了一隻Piaget手錶(並不是涉案的手錶之一)與她聯絡過,她想不到公司失錶的原因,事件令她失眠、屙血、自責,因為這隻手錶是她的小組跟進維修,紀錄上最後處理的人亦是她。 42.10月1日返港後,由於身體不適,被告人向公司請病假,之後為了避嫌,直到公司解僱她,她也沒有回過公司。 43.她在庭上坦白說出當時她感到緊張,擔心公司「會唔會賴晒我,會唔會之前我跟過維修,搵我出嚟祭旗」。她相信公司遍佈閉路電視,由他們自行調查是更恰當的事。雖然被告人沒有返回公司協助調查失錶事件,但當警方到她住所搜屋時,她主動到警署協助調查。 44.被告人說她與歷峰同事關係不錯,曾透露自己屋企地址,被告人亦有以自己的住址及身分證號碼做公司電腦系統登入的密碼,而密碼就寫在辦公檯的紙條上。 45.有關本案中的三間當舖,被告人說她沒有去過,亦沒有聽聞過。 46.辯方呈遞了一些證物(D1至D3,D7至D17),主要是一些來自被告人手提電話的訊息或相片,機票或Uber紀錄等。被告人指在涉案手錶的典當日期,或續檔日期上,她需要上班,所以她說她在那些日子沒有及不可能去過相關當舖。 47.在盤問下,被告人確認她沒有孖生姊妹,公司裡也沒有相貌與她十分相似的人。她本身也沒有身分證資料被盜用的經歷。被告人說,有跟同事交流一下住在哪裡,但至於詳細到住在哪一座哪一室,被告人只曾跟一名叫Stephen的男同事說過。她亦說她指她過往曾以住址和身分證號碼作為公司電腦密碼,是用過「善美922」、「善992美」、「992美善」等。被告人確認有請過年假、病假,有試過上班遲到,及每個月平均兩至三次需要做培訓,有時需要外出。 結案陳詞 48.控辯雙方均呈遞了詳盡的書面陳詞,本席已經全部考慮,但不打算在此逐一複述,其中相關重要部分,會在稍後的證供分析及裁決中詳細處理。 法律原則 49.就本案相關的法律原則,本席特別提醒自己以下幾點:—
本案關鍵議題 50.對於PW1作供指其公司歷峰失去手錶1至26,辯方並無爭議。被告人亦同意曾從PW2接收過手錶27(但聲稱之後交給另一同事)。換言之,辯方並不否認控罪中的盜竊事件曾發生,其辯護理由是被告人並非盜竊者。毫無疑問,在本案的情況下,任何人,無論是被告人或其他人,將涉案的手錶從歷峰中私自帶走,必然有Ghosh測試中的不誠實,已然干犯了盜竊罪,更不用說之後將它們拿去典當。本案的關鍵議題是,控方能否舉證至無合理疑點,被告人就是把涉案手錶帶離公司,並將其典當的人。 證供分析及裁決 51.本席認為,在本案中,控方指證被告人的證供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PW6的直接辨認證供,指被告人曾在不同時間往其當舖典當案中8隻失錶,即手錶9至15及27。第二類為環境證供,主要是一些案中不被爭議的證供所能引申的不可抗拒或唯一合理的推論。之後本席會分開詳細處理。 52.現在本席先逐一考慮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53.對於PW1及PW2的證供,主要是關乎涉案公司歷峰被盜竊的手錶1至26,及公司情況,和PW2曾將他的手錶27交給被告人帶回公司維修。他們的證供基本上辯方並無太大爭議。如上述,辯方並無爭議涉案的27隻手錶被盜竊,被告人爭議的是她並非盜竊者。本席接納PW1及PW2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 54.至於兩間當舖祥華和友安的三名職員,即PW3至PW5,他們庭上的證供其實重要性不大,來自他們的最重要證供是有關的當舖紀錄(P2及P3),已經承認事實呈堂,他們的庭上證供主要是解釋或補充有關紀錄而已,他們沒有在警方的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人為典當人。本席接納他們的當舖紀錄,即其中包括涉案的19隻手錶(即手錶1至8,16至26)曾於不同日子在他們的當舖內典當或續當。典當人出示的身分證或提供的資料,和被告人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相同,亦準確地紀錄在相關的當舖紀錄上。而且,最重要的是,本席接納,辯方亦沒有爭議,警方最後從該兩間當舖起回其中8隻失錶(即手錶1至8)。 55.辯方最主要爭議的,是另一間當舖榮發的PW6的證供,或者準確點來說,爭議的是PW6辨認出被告人為典當人的證供。對於涉案的另外8隻失錶(即手錶9至15及27),曾於不同時間在PW6的當舖內典當或續當,最後全部被警方起回這一點,辯方並無異議,本席對此亦全盤接受。 56.剩下要再詳細考慮的,是如上述PW6的辨認證供。雖然辯方有就PW6的兩項刑事定罪紀錄陳詞,指他曾涉及不誠實罪行,但本席認為PW6與被告人本不相識,除涉案手錶的典當外,兩人並無交往或瓜葛,PW6與被告人並無私怨,亦無任何利益關係,沒有理由要誣告被告人,不存在可信性的問題。 57.PW6的辨認證供能否穩妥地被接納,是可靠性的問題,這要視乎PW6辨認被告人的所有環境情況及理由。從當舖紀錄P4可見,涉及8隻失錶共多次交易,而且PW6說每次均由他親自處理,因此PW6與被告人應有多次見面機會,但PW6沒有說出每次具體情況,例如兩人相隔距離,或每次見面時間等等。照常理推斷,當舖內應有足夠照明,兩人應是觸手可及的距離(否則不能遞交貨物和文件),每次見面應該不超過數分鐘,若果單單只有這些,本席認為PW6辨認被告人的基礎並不穩妥。 58.但是,PW6說他對被告人的印象特別深刻,除了因為被告人面部肥漲,眼睛比較凸出及嘴唇比較厚外,最重要是PW6說出的三個理由:分別為第一,被告人初次典當時是2019年年頭,PW6的當舖是在18年8月才開張,當時他只有兩至三個典當大額的客人,被告人是其中之一,因此他認為被告人是VIP中的VIP,對她特別照顧。其二,是被告人典當大量非常新淨的貨品,而且要求相對很低的價錢。其三,是被告人主動提供電話號碼,要求PW6在貨品到期時提醒,屬非常罕見。由於以上種種,令PW6對她印象特別深刻,在即使只看見面部的認人列隊中,一眼便能認出被告人。 59.審訊時,PW6還記得被告人在列隊中是6號。在盤問時,他多次堅定地強調他沒有認錯,甚至說除非被告人有孖生姊妹,否則沒有認錯的可能性。 60.本席細心考慮過PW6上述的所有證供,連同他作供時的神態和語氣,認為他所說對被告人印象深刻的理由充分,而且合情合理,即使本席沒有忘記,PW6在出席認人手續時,已是紀錄上最後一次典當之後的十個月,期間必然有大量的典當人,本席仍然接納PW6對被告人的辨認證供。 61.當然,就算本席把PW6的辨認證供放在一旁,不作考慮,還有第二類針對被告人的環境證供,該些證供基本上不被爭議,包括: —
62.簡單來說,涉案的27隻失錶,或最少其中最後被警方從當舖尋回的16隻,不會無緣無故從歷峰的維修中心被帶走,然後在不同時間出現在三間當舖。不可置疑的是,涉案的27隻失錶,或最少其中被警方從三間當舖起回的16隻,曾被人拿去典當,而典當人只會是被告人或其他人。若果該典當人不是被告人,即有人冒充被告人多次往該三間店舖典當,甚至續當多隻失錶。該人在相關日子成功冒充被告人在涉案三間當舖典當,要合乎多個條件。包括:—
63.要合乎以上加起來的可能性,機會微乎其微,任何合理的事實裁決者,均可以在毫無困難下排除有人冒充被告人的可能性。 64.當然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庭上的證供和辯方的陳詞。被告人的供詞除了否認控罪,說她沒有盜竊外,主要就是試圖提供證供,嘗試說服法庭她的同事有機會知道她的個人資料,甚至曾有機會接觸過她的身分證,所以有機會冒充她。而她提供的辯方證物,指出在那些典當日子中,她需要上班甚至試過不在港,嘗試說服法庭她沒有或者不可能去當舖典當。 65.本席已細心考慮過被告人的說法、她的辯護理由和她大律師的陳詞,最主要或者最重要的有以下幾項:— 66.辯方一方面指歷峰維修中心內保安嚴密,有閉路電視監察,被告人不可能神不知鬼不覺偷走了多隻手錶而不被發現。閉路電視沒有拍攝到被告人取走手錶,被告人家中也沒有發現失錶。當舖職員PW3及PW5沒有在認人列隊中認出被告人為典當人,或者錯認戲子等等。本席認為以上批評並不合理。缺乏那些證供,只是代表沒有進一步證供指證被告人而已,相反,如果有閉路電視證供,或者被告人家中發現失物,又或者其他證人認出被告人,只會是有更加強力的證供指控被告人,缺乏該些證供本身不構成任何合理疑點。 67.辯方另一方面又批評歷峰公司內保安不足,例如玻璃夾萬在辦公時間不會上鎖,任何職員也可以取走或放回貨物,公司也沒有紀錄,而且盤點紀錄中有錯漏,或者不準確的地方,例如手錶17在19年7月12日已被典當,但一同事在7月17日的盤點中未有發現,有些失錶甚至在多個月後才在19年9月30日的盤點中,才被發現等等。辯方亦有批評PW1不能說出涉案手錶在甚麼時候或階段被偷走。本席認為,就算歷峰的保安真的不足,又或者公司紀錄不準確,在本案中不具關鍵性。不被爭議的是,案中真的發生了失錶事件,27隻失錶在三間當舖中有典當或續當紀錄,其中16隻更被警方從當舖起回,唯一關鍵議題是誰人盜竊了那些失錶。本席認為,應該從相反角度看事情,正正是歷峰的保安不足及紀錄不全,或不準確,才給賊人有機可乘。 68.辯方曾批評控方就手錶18及27不以首次典當日期,而以續當日期為控罪基礎,其中詳情本席認為毋須處理,因為不具關鍵性。某些失錶在甚麼時候被典當或續當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是否失錶。事實上他們被帶離歷峰時已是失錶,盜竊已然發生,之後的典當或續當只是延續。這亦不影響被告人在本案的辯護理由,即她聲稱她從沒有帶走那些錶離開歷峰。 69.辯方亦極力強調,其他同事知道被告人的個人資料,甚至曾借用被告人的card holder,故此可接觸她的身分證,亦因而有他人冒認被告人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兩者沒有必然關係,有人得知另一人的個人資料,不代表會冒認另一人。最重要的是,如本席之前的分析,有人要在本案中的情況冒充被告人去典當失錶,機會甚微,本席已排除該可能性,認為不會有此合理疑點。 70.最後,辯方亦藉被告人本身的證供及提交的證物嘗試說服法庭,被告人在和典當日期上均需上班,甚至不在香港,所以不會或不可能前往典當。本席認為,就算被告人真的在那些日子需要上班,不代表她不能或不可能前往相關當舖典當失錶。被告人大可於上班時間外出,事實上她作供時亦承認有年假,有病假,亦有於辦公時間外出,如做培訓工作等。就算在某些日子她不在香港(即關乎手錶19的典當),根據當舖職員所說,如是續當,未必需要親身出現。本席認為被告人需要上班或曾離港,同樣不會對控方的案情構成合理疑點。 71.順帶一提,本席認為被告人花費大量精力,嘗試指出她的同事可知道她的個人資料,並有可能冒充她,她在多個典當日期均有上班等等說法,明顯地過於人工化,只是希望以此推卸責任或置身事外。相反,本席認為,她在公司向她查問多隻失錶一事上採取迴避態度(但又聲稱因為另一隻與案無關的失錶而自責),和她在收取PW2的手錶27後,從不往公司紀錄上登記,而聲稱交予另一同事及師傅處理(如屬實,更應自己自行跟進),以上種種更屬不合情理。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證供不盡不實,拒絕接受她開脫罪行的說法。 72.當然,本席拒絕被告人的說法,不等於認為單單如此就有罪,仍須考慮控方是否舉證至合乎法律要求。 73.如上述,本席接納PW6對被告人的辨認證供,確定被告人就是有關的典當人,就算撇開該證供完全不作考慮,只考慮上述其他環境證供作推論,本席仍然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或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人曾在歷峰及PW2那裡偷取了手錶1至27,並之後往涉案的三間當舖典當。本席裁定被告人盜竊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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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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