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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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罪」罪名成立。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4月13日在黃大仙彝倫街1號對出馬路的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即一枚煙蒂。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Case No.HCMA 18/2022[2022] HKCFI 157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8/2022

[2022] HKCFI 15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 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方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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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22年5月5日
判案日期:  2022 年5月3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罪」罪名成立。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4月13日在黃大仙彝倫街1號對出馬路的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即一枚煙蒂。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案發當天,食環署潔淨組專責執法小隊管工劉女士與另外兩名同事 (一男一女)  便裝巡邏。當她巡至黃大仙彝倫街時,看見前方路旁停了一輛小型貨車,司機 (上訴人)  坐在司機位上吸煙,決定站在小型貨車的右後方行人路上觀察。

3.劉女士看見上訴人將右手伸出車窗外,食指及中指間夾著一支燃點著的白色香煙 (約5cm長)  ,她拍攝了兩幅照片顯示當時情況。過了約30秒,劉女士看見到上訴人鬆開食指和中指,煙蒂便從兩指之間掉往路面,接著關上車窗。劉女士於是上前敲打司機位的玻璃窗,要求對方打開車窗。劉女士向上訴人表露身份,指出較早前看到的情況。劉女士同意當時忘記了拍攝煙頭掉在路面的照片,但指當時馬路上只有一枚煙蒂。

4.劉女士指不記得上訴人有沒有跟她和其同事們理論,但同意同行的一位同事名叫李嘉豪,是她的上司。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不出庭作供,但傳召了劉女士的上司李嘉豪作證。李先生表示因他與另一名女同事站在不同的位置上巡邏,而他本人走在馬路上,故此他並沒有看到劉女士所看到的情況。

上訴理據

6.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裁判官錯誤接納劉女士的證供,證供存有疑點,例如她未能記得上司的名字、欄杆阻礙其視線等。另外,單憑兩張顯示他手持香煙的相片,在沒有指稱掉在地上煙蒂的相片的支持下,本案缺乏足夠證據作定罪的裁決。

討論

7.本席有機會看過呈堂的兩張相片,相片顯示上訴人坐在司機位上,將手持香煙的右手伸出車外。換句話說,劉女士當天執法行動期間,並非胡亂揀選觀察對象的。本席相信為避免爭拗,她亦選擇拍照作紀錄。從相片看到,劉女士的視線是不會被欄杆阻礙的,因為路邊欄杆設計簡單,而作出觀察的人,也並非站著一紋不動的。

8.劉女士當天並非單獨執法,在現場附近的還有她上司和另一同事。假若劉女士胡作非為,捏造證供陷上訴人於不義,理應不會選擇與上司一同出更時作出,這對作為一名公務員的她毫無好處可言。

9.裁判官信納劉女士的證供,在裁斷陳述書內已列出詳細理由。至於劉女士未能在最初主問作證時記起其同事的名字,這並無任何不妥的地方。裁判官作出裁決時,是知道這問題的。本案就事實的裁決並無不妥之處。

10.本案純粹取決於劉女士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這是初審裁判官獨享的專利。除非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作出干預。

11.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蔡天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