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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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20年7月25日於屯門公路支路往青山公路—嶺南段,上訴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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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2022 [2022] HKCFI 16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4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20年第 50152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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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20年7月25日於屯門公路支路往青山公路—嶺南段,上訴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案發當天,上訴人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沿屯門公路支路的左二線往青山公路—嶺南段方向行駛,控方第一證人則駕駛一輛電單車沿相同道路的左一線行駛。控方第一證人指意外前,前方交通擠塞,上訴人所駕的車輛在沒有妥善地觀察路面情況下,急速地向左切入第一線,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頭撞向上訴人的車尾。 3.意外導致控方第一證人假牙損毀、手腳均有瘀傷和擦傷、兩隻前臂有瘀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後即日出院。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一名專家證人作證。 上訴理據 5.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裁判官 (i) 在拒納控方證人證據後,沒有足夠定罪基礎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ii) 錯誤地拒納辯方專家證人的證供。 討論 6.裁判官作出裁決時,拒納電單車司機的證供,因為他的證供與上訴人安裝在其所駕輕型貨車上前、後方錄得的行車錄影片段不符。裁判官也拒絕接納辯方專家證人的證供,故此本案剩下的唯一證據就是辯方呈上的錄影片段。 7.錄影片段顯示上訴人所駕輕型貨車因看見前方交通擠塞,故慢速前進,也選擇從左二線切進左一線,一相對較短的「車龍」後方,切線的方式是漸進的。 8.錄影片段接著顯示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電單車在左一線相對高速地從後方前進,在超越左二線上一輛正行駛中的貨車後,逐漸駛靠近上訴人所駕的輕型貨車。 9.相撞的一刻,因為錄影機安裝位置所限,未能拍得。但意外後的相片顯示兩車相撞後的位置,分別是電單車的右車頭和輕型貨車的左車尾。相片亦看到輕型貨車停下位置的左方,還有頗為寬闊的行車路面。 10.明顯地,電單車司機從頗遠的距離看見上訴人所駕的輕型貨車正在切線,但是他並沒有減速,意欲從輕型貨車的左方,即馬路上剩餘的空隙超車。因為攝錄片段沒有拍得兩車相撞一刻的情況,電單車與輕型貨車如何發生碰撞,實不得而知。意外發生存在著兩個可能性:一是輕型貨車繼續切線,但撞上了電單車;另一可能性是電單車司機認為有足夠路面空隙可超車,但不小心撞上輕型貨車。 11.從呈堂的相片和錄影片段看到,後者發生的情況似乎相對性較高。在沒有任何證據決定意外是在何種情況下發生時,本席信納控方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意外是上訴人不小心駕駛所致的。 12.基於以上所述,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瑞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穎忠律師行轉聘王寶榮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