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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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Case No.HCMA 76/2022[2022] HKCFI 167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6/2022

[2022] HKCFI 16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7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21年第 1405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江俊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22年5月27日
判案日期: 2022年5月2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2 年6月6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事發當晚,上訴人駕駛一輛私家車駛至深水埗昌華街後慢駛,正尋找泊車位將車停泊。這時,尾隨上訴人的是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一輛的士,的士司機表示當他看見馬路剩下的空間足夠讓他駛過,便續往前駛。但當的士駛經上訴人的左前方時,上訴人的私家車在沒有亮起任何指揮燈下,突然扭左駛出,撞及的士,兩車的碰撞點分別是私家車的左前方及的士的右後方。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表示他當時正打算將汽車駛進馬路右方的泊車位,故先減慢車速,接著調教泊車角度。首先,他觀察左方的交通情況,看見沒有汽車到達,便緩慢地扭左駛前,打算再扭右倒車泊位。上訴人聲稱他亮起左指揮燈,但當他稍為扭左駛前時,的士快速駛至,撞及其私家車的左前方。上訴人指的士明知他正在泊車,馬路左方車輛違例泊車,甚至「雙行泊車」 (double park) ,馬路上所剩下的空間根本不足讓一部汽車通過,意外實是的士強行駛上所造成。

上訴理據

4.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意外是的士司機犯錯,他不應在該處駛越他的私家車。

討論

5.昌華街是一條單程的道路,路面相對較闊,左右兩旁設置了泊車位。案發時,左右兩旁的泊車位已經泊滿車輛。左方的路面上更有另一排車輛,違例停在泊車位旁邊,即形成「雙行泊車」。

6.本案除上訴人和控方證人證供外,還有裝置在上訴人私家車上錄影機拍得的錄影片段。錄影片段顯示上訴人當時正在尋找泊車位,行車速度緩慢。

7.發生意外的路段,兩邊馬路因泊滿汽車,剩下路面只容一輛車輛在馬路上行駛。上訴人萬幸地找到右方路旁一個泊車位,便意欲泊車。這泊車位的左方,即昌華街左方,設有一個當時沒有人使用,供傷殘人士泊車的泊車位。的士司機似乎決定使用這傷殘人士泊車位的空間超車,從上訴人的私家車左方駛越。上訴人因需泊車緣故,故稍微向左轉軚,的士很快便撞向上訴人私家車的左車頭。

8.的士司機不應駛進傷殘人士泊車位超車,因為緊接傷殘人士泊車位的下一個泊車位上,「雙行泊車」情況又再次出現,容許的士司機超車的空間實際上極為有限。一般情況下,超車也應在上訴人的私家車右方超車。這宗案件不是上訴人有否亮起指揮燈和看清後方交通情況的爭議,而是的士司機是否應在後方等候,讓上訴人將車泊進停車位後,才駛越對方。

9.這宗案件看上去是的士司機的不對,多於上訴人的不對。

10.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姚俊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