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子揚 對 許瑞芬 (死者葉俊東的遺產管理人)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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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於2022年5月30日聆訊中呈交一份草擬命令,但在草擬命令中原告人沒有在要求上述第三項命令。

Case No.HCMP 1619/2021[2022] HKCFI 164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619/2021

[2022] HKCFI 16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1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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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者葉俊東 (已婚),生前居於香港筲箕灣耀東邨耀昌樓1508 室的遺產事宜

 

 

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85命令之事宜

 

 

有關《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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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子揚 原告人
許瑞芬 (死者葉俊東的遺產管理人) 第一被告人
葉子僑 第二被告人
葉寶珍 第三被告人
葉子金的遺產 第四被告人
葉子明 第五被告人
葉子煌 第六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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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5月30日
判決日期: 2022年5月30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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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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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原告人於修訂原訴傳票中所申請的命令為如下:-

(1) 撤銷授與第一被告人有關死者葉俊東遺產的遺產授予書;

(2) 在原告人符合遺產承辦處的程序要求後,向原告人發出新的遺產授予書;

(3) 提供有關死者葉俊東遺產現況的資料以及交待第一被告人如何處理該等遺產。

2.原告人於2022年5月30日聆訊中呈交一份草擬命令,但在草擬命令中原告人沒有在要求上述第三項命令。

3.在考慮了原告人大律師的書寫陳詞後,本席批准了原告人上述所申請的第一及第二項命令。

4.本席現在本文中列出判決理由。

背景

5.原告人父親於2008年2月12日在香港去世。去世前沒有立下任何遺囑。原告人父親和母親許瑞芬(亦即本案第一被告人) 是於1966年5月16日在香港結婚,婚後共有四名兒子及一名女兒。本案原告人葉子揚為二子。其餘第二,第三,第五及第六被告人(分別為原告人現時在生的兄弟及姐姐)。原告人其中一位兄長葉子金已在2011年6月2日去世,但他遺產沒有管理人。而他遺產是本案第四被告人。

6.據原告人所指,父親去世時香港主要資產為展昇有限公司120,000的股份,即30% (“展昇股份”)。

7.母親於2013年3月21日獲授予父親的遺產管理書 (“管理書”)。

8.據原告人聲稱,父親去世後至2015年期間,他和其他兄弟及姐姐曾多次在家庭會議中要求母親趕快申請辦理父親遺產管理但母親一直回應她沒空,其後沒有接聽原告人電話後一直至2016年初,第五被告人曾嘗試去申請父親遺產管理書,才獲知原來母親已於2013年3月21日獲授予管理書,而母親一直沒有交代遺產資產詳情或有關開支。

9.原告人於2019年3月及4月曾和姐姐及哥哥透過律師要求母親交代及要求母親盡快分配遺產。於2019年4月11日母親的律師回應並於2018年5月18日母親已以HKD 10,000,000 將展昇股份轉讓了一位 YEH CHIA HAO。

10.據原告人指出,當時父親的展昇股份估值應為HKD 50,202,000。

11.於2019年7月23日母親曾集合原告人及其兄弟姐姐們及其他人等會面,及告訴他們父親遺產是她的養老金,而沒有多餘遺產可分配給他們,最後不歡而散。

12.於2021年10月21日原告人作出本原訴傳票的申請。一直以來,母親並無理會原告人的申請,她也從來沒有出席本案的聆訊。

13.於2022年4月20日的聆訊中,本席曾命令母親,即第一被告人,須於2022年5月20日或之前以誓章形式展示一份有關父親的動產及不動產的真確及完整財產清單及帳目,但直至現在,第一被告人並沒有根據本席命令呈交任何有關遺產的帳目。

14.於2022年1月13日及2022年4月20日的指示聆訊中,原告人哥哥 (第二被告人) 及姐姐 (第三被告人) 均有出席。原告人姐姐曾存檔一份誓章支持原告人的申請。第二被告人葉子僑他最後也是同意原告人的申請。

15.於2022年1月13日聆訊中,本席曾作出指令,如有任何被告人反對原告人的申請,他應於2022年2月24日前存檔反對誓章,但其餘被告人 (包括母親) 在內,從沒有存檔任何反對誓章。

16.原告人律師共存檔了5份有關送達的誓章,本席接納其內容即所有文件已送達於各被告人 (包括母親)。

結論

17.母親以管理人的身份而不理會本案申請是不負責任的行為。父親於2008年去世,至今約14年,而母親也獲授予管理書約9年。

18.在本案中,母親於2018年5月18日簽署了展昇股份轉讓書後,及收取 HKD 10,000,000部份款項後,並沒有再處理父親遺產或作出任何分配予各受益人。

19.在考慮了曾大律師的陳詞及案例後,本席認為於本案中在授予第一被告人父親遺產管理書之後,因管理人並不履行她法律上的責任令該管理書的授予已變為無效及無用。

20.因此本席同意批出原告人要求及草擬命令的第1段,即撤銷授予第一被告人的有關父親遺產管理書。因沒有任何兄弟反對原告人申請承辦,本席批准原告人在符合遺產承辦處的程序後可被授予父親遺產管理書。

訴訟費用

21.本席批准原告人的訟費以彌償基準評定由第一被告人本人支付。在簡易評核原告人的訟費後,本席評核數目總數為 HKD 213,480。

  ( 朱珮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李柏熹律師事務所轉聘曾慶庭大律師和馬明俊大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第四至第六被告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