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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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67/2021[2022] HKCFI 176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67/2021

[2022] HKCFI 17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6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21年第431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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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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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判案日期: 2022 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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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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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這宗案件發生在2020年11月7日上午5時53分,上訴人當時駕駛一輛的士,在上水新運路與智昌路的交界一組交通燈前,撞倒一正在踏單車,但違反交通燈號橫過馬路的女士。上述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時速50公里,上訴人承認當時超速駕駛,但否認不小心駕駛。

3.該名踏單車女士事後被送院治療,但對意外已全無記憶,故未有被傳召作證。控方第一證人是意外後檢取涉案的士行車紀錄儀片段的調查警員。

4.控方第二證人是政府化驗所的譚卓寧博士。譚博士表示當上訴人意識到要剎車時,按其以時速50公里計算,上訴人需要20.78米距離。譚博士同意即使上訴人當時以時速50公里行駛,因為踏單車的女士的突然出現,上訴人也會撞及對方。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6.裁判官考慮上訴人是否及時剎車時,忽略了反應時間,從而錯誤裁定上訴人沒有在更早階段察覺踏單車女士的存在。

討論

7.就這宗案件,本席同樣有機會看到意外發生的經過。錄影片段顯示踏單車的女士違反交通燈號,在行人過路處上踏單車橫過馬路。理論上,踏單車人士當使用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理應先下車,再推單車橫過,沒有汽車司機會預料到當時當刻有一輛單車會突然這樣出現。該女士不但沒有這樣做,更在完全沒有觀看交通情況下違反交通燈號橫過馬路。

8.從錄影片段看到,除非上訴人的車速十分緩慢,否則是沒有機會停下來的。即使根據專家庭上所述,假若上訴人時速是50公里,他仍然會撞及踏單車女士,這次意外與上訴人的超速關係不大。

9.法律只要求司機駕駛時採取合理謹慎的態度,並非吹毛求疵,追求完美。本席信納假若踏單車的女士在沒有理會路面交通情況下,執意這樣踏單車違規橫過馬路,意外是在所難免的。

10.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翟子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轉聘田奇睿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