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琳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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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76/2021[2022] HKCFI 178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76/2021

[2022] HKCFI 17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7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20年第6269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琳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判案日期: 2022 年6月1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譚先生駕駛一輛中型貨車連拖架沿順達街 (東行) 向達福路交界方向行駛,車速約每小時20至30公里。順達街為雙線雙程行車,街的兩旁都違例泊滿各式汽車,貨車不時需要在橫跨兩條行車線中間行駛。

3.譚先生首次留意到上訴人所駕私家車時,兩車距離約30米,私家車以時速20至30公里沿達福路駛向順達街。達福路與順達街交界設置了「Stop停」字路牌,地面上也劃有停車的雙白線及「Stop停」字樣的路面標記。

4.譚先生續往前駛,因左方已沒有違例停泊的車輛,逐漸向左行駛,返回自己的行車線上。當譚先生駛至兩路交界時,他感到貨車右方被撞,於是立刻剎車,發現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從右方撞上他的中型貨車。

5.控方第二證人是警員,事後到場負責調查工作,表示看過貨車車後的路面剎車痕跡,相信並非由貨車的右後輪軚造成。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7.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意外是譚先生所駕貨車在行車線上不小心駕駛,高速駛至撞及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故路面留下貨車剎車的痕跡。

討論

8.本案除有譚先生的證供外,還有安置在譚先生和上訴人車上攝錄機拍得意外經過的錄影片段。

9.本席有機會看過這兩段錄影片段。錄影片段清楚顯示當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到達兩路交界時,上訴人在沒有停下看清楚路面的交通情況下,便意欲左轉進入順達街。不幸地,譚先生所駕的貨車卻此刻剛剛到達。順達街兩旁泊滿違例汽車,貨車大部份時間在馬路中間行駛,但意外前一刻,因違例泊車情況稍為改善,貨車亦逐漸駛回應有的行車線上。

10.究竟是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撞及貨車,還是貨車撞及私家車,錄影片段未能清楚顯示,但這點在本案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本席肯定上訴人理應在駛出兩路交界前將車停下,看清楚路面交通,在情況許可下才駛出。上訴人沒有這樣做,對意外的發生實難辭其咎。

11.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黎健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