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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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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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66/2021 [2022] HKCFI 16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6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21年第 32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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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陳先生在事發當天駕駛一輛私家車意欲從新元朗中心公共運輸交匯處的一條無名路駛出朗日路,當他駛至交界處路口的「讓線」時,看見朗日路的左三線上一輛的士剛駛進了公共運輸交匯處的路口後,便右轉駛出朗日路的左三線上。當陳先生的私家車駛進朗日路左三線少許後,看見上訴人所駕的新界的士右前方也駛進了該左三線,其私家車的左前車頭遭上訴人的的士右車身撞及。 3.陳先生表示當他駛進該左三線時,沒有觀察左二線上的交通,因為他沒有需要駛入該左二線,他私家車上的攝錄機拍下意外發生的經過。另外,其他兩位控方證人都是意外發生後參與調查的警員。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事發時正接載一名女乘客以時速40公里在朗日路的左二線上行駛,當駛至公共運輸交匯處的無名路時,亮起右指揮燈,打算駛進左三線。因為前方一輛的士突然先駛入了左三線,及後亦有另一輛私家車在他的前方從左一線駛入左二線,上訴人因此被迫在朗日路分隔左二線及左三線之間駛過連續白線 / 虛線的中間分隔線,進入左三線。意外前,上訴人並沒有留意陳先生出現於「讓線」,第一眼看見對方時,兩車已發生了碰撞。上訴人認為陳先生的私家車從「小路」出「大路」,理應讓他先行。 上訴理據 5.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裁判官:(i) 錯誤地接納陳先生的證供;(ii) 錯誤地拒納上訴人的證供;(iii) 在沒有足夠證據下將上訴人定罪;及 (iv) 陳先生精神狀態不佳,意外由他引致的。 討論 6.本案並非一宗「單對單」僅涉及陳先生和上訴人證供的案件,證據還包括裝置在陳先生私家車上的攝錄機所拍下的錄影片段。 7.本席有機會看過陳先生私家車拍得的錄影片段。錄影片段顯示當陳先生所駕的私家車從新元朗中心公共運輸交匯處經無名路駛出朗日路時,上訴人所駕的新界的士從左二線駛越地上劃上不准切線的白色實線 (即連續白線) 進入左三線的行車道上。 8.錄影片段亦顯示意外前私家車車速不快,左三線上沒有車輛行駛。當陳先生駛進了左三線少許後,上訴人所駕的新界的士便快速駛至,撞向其私家車。本席相信制訂該白色實線的目的,就是讓無名路駛出的汽車司機只需顧及左三線上的交通情況。假若上訴人所駕的的士一直在左三線上行駛,而非突然從左二線切進左三線,這涉及「小路」出「大路」的爭議,但本案不是這情況。 9.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申請加進他的士上攝錄機拍下意外發生的錄影片段。上訴人聲稱他曾將這錄影片段交予調查的警員,但警員疏忽掉失了,故未有呈堂作證。 10.首先,上訴人的士拍得的錄影片段,清楚顯示上訴人罔顧路面交通情況,在路面劃上不准切線的白色實線上切線,實際上,上訴人是可以在未到達公共運輸交匯處前又或橫過白色實線後才切線的。假若這錄影片段初審時呈堂,事件更為一目了然,也充分顯示上訴人事發時罔顧路面情況駕駛。其次,上訴人聲稱警員疏忽掉失這錄影片段,本席也不相信有這一事。至於為何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決定拿出來,本席不打算揣測。無論如何,本席拒絕接納這新增錄影片段呈堂。上訴人亦要求新增一些他事後駕駛其的士行駛無名路拍得的照片呈堂,這些照片沒有任何證據上的價值,本席同樣拒絕。 11.雖然上訴人列出了多達11項上訴理據,但本席細心閱讀過後,信納沒有一項成立,也不打算在此逐一回應。裁判法院上訴以重審方式進行,本席在看過拍得的錄影片段後,確信定罪不單並無不穩妥的地方,上訴人實際上也可被控「危險駕駛罪」。 12.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黎洛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