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珍及另一人 對 方健民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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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第一被告人不滿審裁官林希維2021年12月10日的裁決及2022年1月13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 ,要求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6/2022[2022] HKCFI 179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6/2022

[2022] HKCFI 17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6號

(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2977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申索人(答辯人)  王海珍  
第二申索人(答辯人) 蕢國良  
   
第一被告人(申請人) 方健民  
第三被告人 周麗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6月1日
聆訊日期:  2022年6月1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6月15日

判 決 書


A.  引言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第一被告人不滿審裁官林希維2021年12月10日的裁決及2022年1月13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 ,要求提出上訴。

B.  案件背景

2.本案是有關住宅樓宇的漏水案件,申索方為牛頭角得寶花園F座7樓1室(「701室」)的業主,被告方則是8樓1室(「801室」)的業主。

B1.  申索方案情

3.2020年5月17日上午約10時45分,申索方發現701室內的兩間房間有水從天花和牆身滴下,他們立即通知管理處,管理處人員其後到801室檢查,發現801室洗手間內馬桶的水缸出現故障,鹹水不停從水缸湧出流到地上,管理員馬上將大廈鹹水總掣關掉,被告方方先生亦找來師傅修理水缸 ,結果當日下午鹹水恢復供應,而701室的滴水情況也在2020年5月19日終止。

4.2020年12月23日,701室再次出現問題,這次單位內的電力系統突然故障,電力師傅到場檢驗後,發現天花的電線接駁位存有濕氣,銅線有銹蝕現象,而洗手間煤氣爐內部也出現銹跡,申索方認為今次事件與2020年5月17日801室漏水有關。

B2.  被告方案情

5.被告方否認701室天花滴水及全屋停電與801室有關。

B3.  爭議事項

6.本案的爭議事項如下:

(1)  2020年5月17日,701室天花漏水(「漏水事件」)是否由801室造成,而被告方又須否負上民事責任;

(2)  2020年12月23日,701室全屋停電(「停電事件」)是否由801室造成,而被告方又須否負上民事責任;

(3)  如被告方須負上民事責任,申索方可得到的賠償應為多少?

7.審裁官仔細考慮後,認為申索方已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證明漏水事件的滲水源頭為801室的洗手間,而起因就是馬桶水缸漏水。

8.根據申索方證人陳先生[1]的憶述,他當天前往801室檢查單位內的洗手間,發現地下「浸哂水」而且有很多沙石,這時戶主方先生才發現漏水,陳先生立即將大掣關掉,方先生也即時找人處理,把故障的組件更換。申索方王女士供稱,事發後,漏水情況開始逐漸緩和,最終在兩天後停止漏水。

9.審裁官認為,以上事件發生的時序,與801室馬桶水缸為漏水起因的說法吻合。審裁官因此認定漏水事件的滲水源頭為801室。

10.審裁官裁定801室業主(即兩名被告人)疏忽和違反大廈公契,需要就漏水事件負責。

11.停電事件發生在漏水事件的7個多月後 ,根據王女士的證供,期間701室沒有發現任何漏水情況。

12.審裁官認為,停電事件在漏水事件多月後發生,即使燈喉生銹腐蝕穿孔入水,在沒有滲水專家的專業意見下,法庭無法得知燈喉出現問題是否與801室漏水有關。

13.故此,審裁官裁定申索方未能在相對可能性下,證明停電事件與801室有關,被告方毋須就此事向申索方負責

14.申索方審訊時確認 ,若法庭最終裁定被告方只須就漏水事件負責,則法庭只須考慮C38至C40的報價單,而不用理會全屋裝修的報價單[2]

15.簡而言之,C38至C40的三份報價單是申索方要求三間工程公司,就相同項目作出報價。審裁官考慮了證人的證供和701室的相片後,信納報價單內所有項目均為必須及合理而做,審裁官故命令被告方須支付申索方三份報價單的平均金額(即35,433元),作為漏水事件的賠償。

C.  討論

16.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17.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18.第一被告人在其表格九「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指出,申索人「交法庭證據是偽造」,而所謂偽造證據即申索方呈堂之報價單。

19.事實上,申索方報價單據是否偽造亦是覆核聆訊中,第一被告人提出的其中一個理據。

20.在日期為2022年2月8日之「覆核判決理由書」,審裁官就這方面有以下說法:

報價單據的可信性

7. 就賠償金額的投訴而言,本席重申法庭並不是在沒有考慮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照單全收所有由申索方提供的報價單。正如本席在裁決時表示,本席是考慮了證人的證供和701室的相片後,才信納報價單內所有項目均為必須及合理而做。

8. 被告方指申索方的報價單混亂,特別是C69的單據(「該單據」),看似承建商的中英文名字不符,有偽造之嫌。

9. 本席認為,該單據關乎全屋裝修,法庭已裁定被告方無需就全屋裝修負責,故此該單據的真偽並非案中重點,相反,法庭須考慮C38至C40報價單的金額是否合理,然後作出裁決。

10.  本席再次考慮後,認為先前判決的金額(即35,433元)實為合理,沒有基礎將之更改。」

21.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

22.第一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顯然是針對審裁官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並不符合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的要求。

D.  總結

23.經考慮過第一被告人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第一被告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陳嘉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管理處人員

[2]參見C67至C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