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 對 趙宗義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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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瑛明先生在2021年7月2日,向法庭申請撤銷有關其母親的監護令,並要求發出禁制令,禁止社會福利處前職員趙宗義先生及現任職員羅翠微女士,憑藉該監護令作出種種行為。經聆訊後,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在2021年8月13日拒絕謝先生的申請。

Case No.CACV 435/2021[2022] HKCA 80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435/2021

[2022] HKCA 8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435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9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謝瑛明  
   
第一建議答辯人 趙宗義  
第二建議答辯人 羅翠微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關淑馨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4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6月17日

判 案 書

1.謝瑛明先生在2021年7月2日,向法庭申請撤銷有關其母親的監護令,並要求發出禁制令,禁止社會福利處前職員趙宗義先生及現任職員羅翠微女士,憑藉該監護令作出種種行為。經聆訊後,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在2021年8月13日拒絕謝先生的申請。

2.謝先生在2021年9月13日存檔《上訴通知書》,擬就黃法官上述判決提出上訴。

3.黃法官的判決屬非正審判決,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A章) 第14AA條,針對原訟法庭在任何民事訟案或事宜作出的非正審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必須先獲得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發出的上訴許可。《實務指示》4.1第5段亦訂明,除非有特殊情況以致向下級法庭申請許可是不可能或不切實際的,申請人必須先向下級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4.民事司法常務官曾於2021年9月24日,指示謝先生須於2021年10月15日或之前,向下級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或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解釋爲何上訴法庭應容許他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而無須申請許可。其後民事司法常務官將上述限期,延至2022年4月25日。謝先生於2022年4月25日,向法庭呈交了書面陳詞。

5.謝先生在書面陳詞說,司法程序應公開進行,他指出他認爲黃法官的判決有何不當之處。他的書面陳詞,亦包含他對社會福利處職員的指控。謝先生卻沒有述明,爲何就黃法官的非正審判決擬提出的上訴,無須按照《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申請上訴許可,他亦沒有提出任何上訴許可的申請。

6.由於謝先生沒有根據法例規定先取得上訴許可,本庭命令剔除他在2021年9月13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就這違規存檔的上訴通知書,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
署理首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