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eniia Petrova 對 Chan Ping Ch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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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在2021年4月16日,暫委審裁官陳淑音 (“審裁官”)  裁決被告人敗訴,命令她須支付$27,000的賠償給申索人。被告人不服裁決,並提出覆核的申請。在2021年6月25日,審裁官否決覆核申請,維持原判。被告人不服,向本席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HCSA 22/2021[2022] HKCFI 183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2/2021

[2022] HKCFI 18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1年第2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536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答辯人) KSENIIA PETROVA
被告人(上訴人) CHAN PING CHAK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8月17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6月17日

判 決 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在2021年4月16日,暫委審裁官陳淑音 (“審裁官”)  裁決被告人敗訴,命令她須支付$27,000的賠償給申索人。被告人不服裁決,並提出覆核的申請。在2021年6月25日,審裁官否決覆核申請,維持原判。被告人不服,向本席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  第28條的規定,除非上訴涉及司法管轄權或法律錯誤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3.本案涉及一份租務合約。申索人與被告人簽訂一份書面的臨時租約,租住被告人的物業。被告人指稱,地產經紀曾經向她表示合約的正式租客為申索人的丈夫。其後,她發現租務合約內所列明的租客為申索人本人,而非她的丈夫,故此取消合約,並退回按金$27,000。申索人認為被告人違約,要求被告人賠償合約中所列明的違約賠償金額$27,000。

4.審裁官已經在2021年7月22日的判決理由書 (“理由書”)  的第5至16段詳細列出與訟雙方的案情,在此不贅。

5.本席同意審裁官在理由書中對案情的分析,並同意她判定被告人敗訴的理據。

6.在事實上,她不接納地產經紀黃小姐曾經向被告人誤導簽約的租客為申索人的丈夫。這是一項涉及事實的裁決,而本席亦找不到任何理由推翻此項裁決。

7.因為黃小姐沒有出庭作供,審裁官不考慮她書面供詞的內容。在缺乏被盤問的機會下,審裁官認為接納她的書面供詞可能會造成不公。此項決定涉及審裁官如何考量本案的事實證供。在法理中,審裁官可以在她的權限內作出此項裁決。在作出此項裁決時,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故此,本席沒有任何的理由推翻審裁官此項涉及處理事實證供的裁決。

8.再者,即使接納黃小姐的書面證供,本席亦認為對被告人的案情沒有多大的幫助。她根本沒有承認曾經誤導被告人關於租客的身份。相反,在被告人簽署臨時租約前,她曾經清楚解釋申索人是以租客的身份簽署有關的文件。在此情況下,黃小姐的書面證供對被告人的案情沒有任何的幫助。

9.再者,即使黃小姐曾經誤導租客的身份,被告人亦不可以因此而取消她所簽訂的書面臨時租約。黃小姐是促成交易的地產代理。倘若黃小姐作出任何誤導,本席亦找不到任何理據她是以申索人代理人的身份作出有關的誤導。即使有誤導,被告人只可向黃小姐追究責任,但她不可以因此為由推翻她與申索人所簽訂的臨時租約。

10.對於本案其他關乎責任的問題,包括撕毀合約此舉及押後裁決以便臨時租約加蓋印花,本席亦同意審裁官的分析及處理方法。

11.關乎賠償的金額,審裁官亦已經考慮過最新的案例Cavendish Square Holding BV v Makdessi and Parking Eye Ltd v Beavis [2016] AC 1172 (香港上訴庭在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 [2021] HKCA 873 一案中同意及引用有關的法則)  來作出有關的裁決。本席同意審裁官的分析,而被告人須根據臨時租約第12條賠償$27,000給申索人。

12.在覆核申請中,被告人提出5項理據,要求審裁官覆判。簡單來說,本席完全同意審裁官關乎此5項理據的分析。在作出有關的覆核判決時,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13.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沒有任何理由推翻審裁官的裁決。被告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