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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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41/2021[2022] HKDC 64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41/2021

[2022] HKDC 6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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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家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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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判刑日期:  2022年6月2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楊晏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健業大律師,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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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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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案情

意外

2.2021年5月22日下午約4時09分,被告人駕駛著一輛登記號碼為TB260的私家車(「該私家車」)沿青山公路-青山灣段南行的第二線,以時速40至50公里駛向一個近DD0006號燈柱的交通燈控制行人過路處(「該過路處」)。當時行車交通燈號為紅色,行人過路燈號為綠色,第一線已經有一輛按紅色燈號停在該過路處前的雙層巴士。

3.當該私家車駛近該過路處時,SAN JUAN Mila Bronia女士(「傷者」)開始以急步/微跑方式由左至右沿該過路處橫過該私家車前方的馬路,當時行車交通燈仍然是紅色,但被告人沒有減速,或遵照燈號停車,而是繼續駛入該過路處;結果,傷者被該私家車的左邊倒後鏡撞倒,受傷倒地。被告人在碰撞一刻才稍為扭右, 然後把車煞停。

4.該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交通流量適中,該過路處的交通燈操作正常 - 當行人過路燈號是綠色時,行車交通燈號便是紅色。

傷者傷勢

5.傷者被送往屯門醫院治理,檢查發現她的前額瘀傷,上腰椎觸痛,腰椎X光顯示第二節腰椎塌陷,腰體椎X光顯示第二節腰椎骨折;傷者相應部位感覺背痛。傷者需要佩戴胸腰椎腰箍、接受物理治療和服用止痛藥。她留院4天後,仍需接受門診及物理治療。

6.至2021年8月12日門診覆診時,傷者的背痛已受控。她獲轉介接受物理治療,於2022年2月10日覆診。在警方於2022年4月3日致電向她查詢她的康復進展時,傷者表示她已完全康復。

被告人的招認

7.在查問下,被告人在意外現場說:「我行右線掛住睇左線部巴士準備埋站,所以無睇到燈號先撞到個人。」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表示他在案發時以時速40至50公里在肇事路段第二線行駛時,留意到一輛巴士沿左邊第一線行駛,便專注於該輛巴士,以查看巴士前方會否有行人突然走出,因此沒有留意行車交通燈號,甚至沒留意到前方有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突然,他看到與他的私家車相距3至4米左右的傷者由左至右跑過行人過路處,他隨即扭右及煞車,但仍然感到左邊車身有碰撞;下車後,他看見傷者倒在地上並表示腰部疼痛,自己車輛的左邊倒後鏡損毀。他亦表示當時天氣良好,視野清晰,路面乾爽,自己車輛操作正常。

被告人的背景

8.被告人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

9.本席索取有關被告人背景的報告顯示,他現年58歲,已婚,育有一名已成年的兒子,曾受大專以上程度教育,於2019年基於健康理由退休,退休前從事與物流業相關的工作。被告人在退休前工作表現良好,對家人關懷備至,一家三口相處融洽;在太太眼中他是一名正直、勤奮、顧家的好丈夫;在兒子眼中他是一位品性善良的慈父,駕車一向小心謹慎,兒子認為這次意外實在是父親的無心之失。

10.被告人自25歲開始患有糖尿病,影響到他的眼睛,他的右腳拇指及二指曾接受截肢手術;他於2021年初曾輕微中風,現今走路時需以手杖輔助。

11.被告人表示自己對今次事件相當悔疚,對傷者所造成的傷害,深感歉意,並希望得到傷者的原諒。回想今次意外成因,可能是由於他當日在事發前已駕駛了數小時,令他有點倦意,以致他在意外發生時未能專注及留心路面情況。

求情

12.辯方大律師謂被告人從未犯過事,今次承認控罪,充份顯現他的悔意,亦節省了法庭不少時間。

13.被告人有良好的駕駛紀錄,案發後他已不敢再駕駛車輛,故此重犯機會極微,因此是次事件可被視為單一事件。

14.被告人經律師解釋後,明白到他所犯的是嚴重罪行,在一般情況下,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亦明白上訴法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02] 1 HKLRD 771所列出的判刑考慮,惟懇請法庭儘量輕判。

15.被告人在求情信中承認因疏忽大意而看不到交通燈號,但他絕非故意衝紅燈。他對自己的過失深感後悔,承諾絕不會再犯。 

16.他的兒子在求情信中表示被告人駕駛一向謹慎,是次事件令他感到震驚及難以置信,整個家庭對他爸爸行將面對的刑罰感到極度擔憂,希望法庭從輕法落。

判刑考慮

17.上訴法庭在上述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案提出在這類案件中判刑時需要採取的步驟及考慮的因素。最主要的考慮因素是被告人的罪責,這個考慮涉及兩個相關的評估,其一是客觀來看被告人駕駛的危險性,其二是被告人道德上的罪責; 接著就是考慮意外對傷者造成的傷害及影響;法庭亦需考慮有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一般來說,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刑罰。

18.從該私家車的行車攝錄機所錄得的片段,與及這片段的一些截圖,可見被告人在駛出一個微右彎進入肇事路段時,該路段是筆直及平坦的,當時被告人所行駛的第二線前面暢通無阻,沒有其他車輛;而第一線上只有一輛雙層巴士停在頗遠前方。情況正如該片段的其中一張截圖(證物P1A(3))所示,而根據附於這截圖的描述,在該私家車進入直路時,可見「前方70米左右有交通燈控制行人過路處,車輛交通燈號為紅色,亦看到一輛雙層巴士遵從紅色車輛交通燈號,停在左邊第一線上。」

19.但被告人卻看不見該行人過路處,也看不見燈號,繼續沒有減速地向前駛。他的大律師解釋因被告人誤以為巴士是正在埋站,故此當時只顧著留意會否有落了車的乘客從巴士前後走出路面,而忽略了前方的路面情況。

20.對傷者來說,她按燈號沿行人過路處橫過了第一線,在繼而橫過第二線途中無辜被撞。

21.被告人不單止在事發時段缺乏適當專注,客觀地他還違反燈號,於行車交通燈為紅燈時駛進受燈號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把傷者撞倒。

22.被告人雖然承認客觀地他確實有違反燈號駛過行人過路處時把傷者撞倒,但他堅稱自己不是有心衝燈,或有心撞向傷者,而是由於他不恰當及錯誤地把注意力放在於他前方第一線的巴士上, 才令他沒有看到交通燈及行人過路處,以致釀成今次意外。 

23.他在現場被查問時已說:「我行右線掛住睇左線部巴士準備埋站,所以無睇到燈號先撞到個行人。」據他這樣說,他是因為留意路面上的一些狀況,顧此失彼而忽略了正前方的路面情況。

24.看過這意外的錄影片段,細讀過控方案情,及考慮過辯方的求情陳述後,本席接納被告人並非刻意衝燈。他在衝燈這方面的道德罪責顯然與因為在路上非法賽車或出於路怒(road rage)而衝燈的道德罪責大相逕庭。

25.但客觀來說,他在駛近交通燈及行人過路處時,在視線沒有受阻的情況下,竟然兩者的存在也留意不到,是非常危險的事,亦顯示被告人甚為嚴重的缺乏適當專注;而在行人過路處撞倒行人更加是加重刑責之因素。

26.有幸的是,傷者的傷勢雖然嚴重,但其嚴重程度可算是相對較低的;她留院四天後接受門診及物理治療;她的傷勢雖涉骨折,但似乎無需接受外科手術醫治,主要依靠腰箍及止痛藥,並且已經完全康復。

27.本席接納被告人真實有悔意,除感難過外,他還對意外成因反覆思量,以致他能夠向感化官表示,他的不專注可能是駕駛了一段時間後引起的倦意所致。

28.被告人有35年駕駛經驗,但從未因觸犯交通規例而被定罪,只有一次因超速而收到一張定額罰款告票。他算得上是有個不俗的駕駛紀錄。本席接納被告人重犯的機會甚微。

29.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採用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因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的刑期為6個月監禁。

30.本席相信這個刑期,無論對被告人或對其他駕駛者,都發揮了足夠的阻嚇作用,對品格良好的被告人亦是一個足夠的懲罰。 

31.本席下令被告人在三年內不得持有或申請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並且在停牌令屆滿前三個月,必需自費參加駕駛改善課程。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