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軍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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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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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4/2020 [2022] HKCFI 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31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19年第16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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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上訴人在2019年3月7日下午約6時40分,在天水圍天耀邨耀隆樓的升降機內、地下大堂和大堂側門外,三次襲擊男子謝先生。同日晚上9時多,謝先生在天水圍醫院接受治療。控方傳召了多名警員作證,但沒有傳召被襲擊的男子謝先生。控方主要依賴上訴人的口頭招認、補錄警誡供詞和會面紀錄中所述和案發時電梯內的閉路電視拍得的影像。 3.控方第五證人警員48080於2019年3月8日在警署會見謝先生。會面過程中,他曾觀察謝先生的容貌及身形,因需要替謝先生申請醫療報告,也曾要求謝先生出示身份證作樣貌的核對。根據謝先生提供的案發日期、時間和地點資料,控方第五證人於2019年3月19日向天耀邨管理處申請及檢取了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錄影片段顯示案發當天謝先生在電梯內被襲擊的情況。 4.控方第三證人是警員14593,於2019年3月12日拘捕及警誡上訴人,罪名為「普通襲擊罪」。警誡下,上訴人表示「淨係我一個人打佢。」。及後,控方第三證人替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就口頭招認、補錄警誡供詞和會面紀錄的自願性作供,但沒有傳召其他證人作證。至於整體證供,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但傳召了兩位證人郭先生和鄧小姐作證。 6.郭先生與上訴人是同事,一同在一園藝公司工作。2019年3月7日,他與上訴人在約下午6時15分收工後離開公司。下午6時30分,他與上訴人在新田黃巴站附近等候巴士前往天水圍時曾碰到上訴人的前女友。兩人及後一同乘搭巴士,於下午7時到達天水圍後,便分道揚鑣。 7.鄧小姐是上訴人的前女友。她表示2019年3月7日約下午6時30分,她在新田黃巴站遇上上訴人,但沒有與對方談話,因為她還很憎恨上訴人。 上訴理據 8.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完備的上訴理據。2022年3月23日,上訴人致函法庭要求押後一星期呈交書面陳詞,但直至現時一刻,法庭並沒有收到其完備上訴理據和陳詞。 討論 9.雖然本案的謝先生既沒有出庭作供,也沒有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上訴人,但根據閉路電視錄得的影像,謝先生顯然受襲,更遭人拉出電梯後毆打。負責調查的警員從錄影片段中不單看到謝先生受襲經過,也看到作出襲擊的人士,包括上訴人的面容身材和身上特徵。上訴人的身材特徵,不難看到,裁判官信納上訴人參與襲擊實不容爭辯。 10.本席有機會看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官詳細交代他接納上訴人口頭招認、補錄警誡供詞和會面紀錄的理由,也講及拒納上訴人不在場證據的原因。在缺乏詳細的上訴理據和陳詞下,現有資料不足以推翻裁判官的決定。 11.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阮敏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