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霆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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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七項控罪。兩項是猥褻侵犯一個15歲多的X,和五項與X非法性交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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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8/2021 [2022] HKDC 6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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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否認七項控罪。兩項是猥褻侵犯一個15歲多的X,和五項與X非法性交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在案發時,被告是2003年8月出生的X就讀學校的教師。他們發生一段似乎是師生戀的關係。從2019年1月開始,被告於他的居所曾猥褻侵犯X(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其後更變本加厲,從2019年2月開始,被告和X發生性行為(第三至第七項控罪)。X以電視直播形式作供。被告的抗辯亦很簡單。被告說他和X都知道16歲的「紅線」,因此被告並沒有對X做出控方所指的事情。被告聲稱他和X第一次和唯一一次的性交是在X已經16歲多,而且在X的家居發生。被告指稱X是因感情和精神的問題而誣告他。 3.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
控方第一證人X 4.她在電視直播房間作供。案發時,她在一間中學讀中四,被告是她的老師。開始時,X和被告只是普通師生關係,他們在Instagram(IG)平台傾談。X是那網頁的追隨者。2019年1月,X覺得他們變成情侶關係。 5.2019年1月份,X向被告提及她沒有Netflix,不能從那Netflix看電影。被告提出到其居所一起看電影。2019年1月13日(星期日)早上10時許,被告搭乘港鐵到元朗站。被告在港鐵站等她,然後帶X到被告的住所。他們吃一點東西,然後在沙發看電影。其後,被告壓在X身上,摸X身體,繼而除去X的衣服及內衣,撫摸X的私處。被告亦自行除去衣服,用他的陽具磨擦X。X推開被告,說:「唔要。」。被告於是沒有繼續。X穿回衣服。他們繼續看了一會電影,吃了一點東西。被告帶X到港鐵站,X才返回自己家。 6.在一至兩日之後,X在IG和被告傾談,提及上述事件。X問被告為何當日「做啲咁嘅嘢」。被告說對她有好感,問X介不介意發展情侶關係。X同意,因為X一開始對被告已經有好感。X覺得被告那日對她所做的事,是因為對X有好感才會做。X認為有這些親暱的行為後,應該發展為情侶關係。 7.X第二次到被告的住所是在農曆新年之前(註:2019年農曆新年正月初一是2月5日)。X到被告的住所。被告吻X,撫摸她,除去X的衣服。被告把手指插入X的陰部約數秒。X覺得痛,被告停止了。 8.X第三次到被告的住所大約在2月份,並沒有特別原因。同樣地,被告的居所並沒有其他人。他們開始時都是看電視,跟著進行親暱行為。這次他們有性行為。被告插入時,X感覺很痛,「痛到流眼水」,但這次被告繼續進入。那時他們在沙發上進行,大約15分鐘左右。被告很久都未能全部插入到X的陰部。X不知為甚麼,可能因為是第一次性交。被告並沒有使用避孕套。X感到很痛。最後被告在X肚上射精。之後他們睡在一起,大家有傾談。 9.後來被告和X在被告房間的床上有性行為。被告成功進入X體內。被告並沒有戴避孕套,在X肚上射精。被告清理留下的精液。X留在被告家中一會,吃了東西便離去。 10.之後X用WhatsApp和被告通訊。他們在1月份開始不用IG而用WhatsApp通訊。X叫被告下一次要戴避孕套,亦問被告為何她第一次並沒有血。X擔心性病和有BB。X有點害怕,自己有點亂。被告的回答是「個個人都唔同」,亦說只要不在體內射精,便不用怕有孕。這些對話都是在WhatsApp平台傳送。X用“fish”作為被告的代號。X的電話是X父親名字登記。 11.X不記得為甚麼用“fish”代表被告。X確認證物P4便是她和被告在WhatsApp通訊的截圖。他們大部分以英文通訊。日期為2019年2月18日。X提及上一次應該是星期六或日。他們不單止有接吻,亦用不少emoji來顯示X的尷尬和害羞,盡顯少女的情懷。X提及為何性交後沒有血。被告亦提及用手指,而X甚至說如果她出血,被告的手指亦應該有血,但沙發並沒有血。X隱晦地提及用避孕套,但被告說如果不是體內射精便okay(被告的短訊訊息是“not shooting inside is ok la”)。X甚至在網上搜尋「保險套」,再發出給被告。X說由於沒有血,她以為自己「唔正常」,覺得很害怕,亦想了很久。X說兩次(一次用手指,一次性交)都沒有血。X覺得很亂,不知下次見面「會點」。 12.X下一次再到被告的住所是3月份。那一次被告同樣和X性交。被告沒有用避孕套,在X肚上射精。X記得那是3月9日星期六,她不用上學。X不記得當日發生的一些細節,但同意相關的電話短訊紀錄(證物P5,有關時段是2019年3月9日至11日)。同樣地,“fish”是被告的暱稱,紀錄由3月9日近中午時段至翌日凌晨時分。 13.辯方並沒有爭議這通訊紀錄的真確性,而X亦因這紀錄而幫助她回憶一些事情。X在中午12時55分到達,被告於12時56分才到達港鐵站接X。明顯地,X和被告在12時58分左右便見面。X於1時44分向被告發出一則新聞網站的訊息,之後便到晚上9時39分,相信那時X記掛著被告而正在返家途中。X提及洗澡並說「身上曾有過不明的液體,雖已被抹掉,但相信應該留下一些奇怪的氣味」。被告回應是“so you washed off all my smell la”。X在庭上說那「液體」是指被告在X身上所射的精液。 14.跟著便是3月下旬,學校在上環舉行水運會。在活動完結後,大約是下午1時後,X和被告通訊。X見被告在泳池旁邊。原先X打算在某一港鐵站相會,但X最後到元朗港鐵站和被告會面。這次是X要求到被告那偏僻的住所見面。同樣地,X和被告有性交。被告在X的肚上射精,並且用紙巾抹掉。X不記得她何時離開被告的居所。 15.X確認證物P6便是在2019年3月29日的短訊紀錄。X和被告大約於下午4時20分會面,而X在晚上10時16分向被告發出短訊,相信那時X已經離開被告的居所。X在11時15分的短訊是「次次去完你屋企,某個部位ge分泌液都會好多」,但被告並沒有回應。X解釋說由於有性行為,她的陰部有很多分泌物。 16.X和被告在2019年4月21日(星期日)復活節期間的短訊紀錄為證物P7。X說她和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亦沒有戴避孕套,在X肚上射精,被告幫X清潔。 17.X在當日有一連串的通訊。在晚上9時37分對被告說「痛」,被告的回應是“Hurts a lot?”。X後來繼續說「今日沖咗3次涼」感到「香噴噴」。X說她每次和被告發生性行為下體都會痛。X說她試過幾次和被告一起洗澡,但不記得是性行為之前或之後。當晚,X和被告在晚上9時20分左右各自返家,X大約在早上11時12分和被告見面。 18.在2019年8月初,被告新養一隻貓。8月9日,X大約在中午時分到達元朗,被告帶X返回家中。X在晚上9時48分以短訊通知被告,X感到痛,並且說為何她仍然感到痛。X在10時56分回到家中,並且再在11時01分、11時03分、12時35分說很痛,被告甚至說“All broken”。X以為這是說她「成個人都爛咗」。X於12時43分說「唔大動作就ok」,但被告並沒有回應。X用了不少emoji來表達她不開心和需要安慰。這次X感到下體很痛。有關的通訊為證物P8。X說她和被告性交,同樣地被告在X肚上射精,沒有戴避孕套,被告幫她清理。 19.X的出生日期是2003年8月24日。被告是知道X的出生年、月、日。X肯定被告知道。被告在2019年X 16歲時和X慶祝生日。他們在灣仔吃飯,被告送了藍芽耳機給X。 20.X亦在相片冊(證物P2)指出被告居所不同的位置,包括沙發和被告的房間、被告母親的房間,但被告母親只會間中到居所住宿。 21.在2019年4月份,被告說他需要準備學校試卷,住所有試卷不太好,叫X不要到被告的住所。X並沒有對家人說她和被告有性關係。她向哥哥透露她和老師有情侶關係,直至事件被學校發現。學校報了警,之後警員向X落口供,但X並沒有提及性關係。 22.X認為如果說出來,是會很大罪,被告會坐監,加上被告告訴X,希望不要把事情說出來。X為了保障被告,於是沒有把事情和盤托出。X選擇隱瞞,但心情忐忑,不知是否對不對。X亦知道被告並不只是和一個學生有情侶關係。X對被告有好感,覺得被告關心她。 23.在盤問下,X說她現年18歲,和父親及繼母同住。X和繼母關係不算親近。被告在2018年9月在X學校任教。被告在IG平台問候因病而缺席表演工作的X。大家開始在IG溝通,包括音樂方面的興趣交流。X較內向,但亦參與課外活動。X對被告的關心感到窩心,大家經常傾談。2019年1月10日,由於時間許可,大家便一起吃飯。那日考完試,大部分學生都不用上課。X在IG傾談時有提及看Netflix的劇集。X沒有Netflix的賬戶。被告說X可以到他家中看劇集。被告說星期六可以,X說okay。X肯定被告沒有說X可以帶其他朋友到被告家中。 24.X覺得被告是她的朋友、一個好老師。X不會到陌生人住所,但被告的身分是老師。X記得1月份那時被告並沒有養貓。被告在19年暑假才養貓。被告到旺角的寵物店買。X說當日被告和她有親暱的行為後才打遊戲機。被告在看劇集期間親吻和撫摸X,並且用陽具磨擦X。X推開被告。X感到很害怕。X沒有想到被告會這樣對她。X亦感到混亂。X和被告事後打遊戲機。X認為「打機扮乜事都冇發生過」會較好。 25.那日(即1月13日),X在天黑的時間才離開被告的住所。大約6至7時後,X感到混亂,不想提及,覺得要逃避。X否認被告那日趕X回家。被告送X到港鐵站。 26.X返回家後,仍然感到混亂、不開心,選擇不去想這事情。那時X沒有向學校社工尋求協助。X不會把內心事情向他人透露。 27.X繼續和被告溝通。X在事後一至兩日後便鼓起勇氣,向被告提及1月13日的事情。被告的回應是問X「介不介意發展情侶關係」。被告說他對X有好感。X對被告亦有好感。X覺得既然大家已有親暱行為,因此「應該發展感情,發展成情侶關係」。 28.X下一次和被告見面在1月20日。大家在午飯後,於街上流連一段時間後,被告提議到他的住所。 29.X和被告開始由IG轉換到WhatsApp通訊。那時被告給X他的電話號碼。X並沒有要求被告用“online chat”通話。X亦不是常用video chat和被告溝通,「一個月一次都冇」。X不會每日都要和被告video chat,因為X不會把所有時間給被告,但X會掛念被告。X同意有時她會問被告在星期六或日得閒與否。 30.X說她第一次到被告住所時,被告並沒有貓。被告曾說他在美國的時候有養貓。X記得她第一次上被告住所時,被告曾煮東西給她吃。這是唯一一次。X不同意她和被告只有手部接觸,沒有其他親暱行為。 31.2019年2月14日(星期四)情人節,她要返回學校,沒有到被告的住所,但和被告在黃埔吃西餐。被告給她一包朱古力。 32.2019年3月9日(星期六),X到被告的住所。X不記得有沒有打遊戲機,但曾一起看劇集。X那時有失眠的問題。X在被告住所客廳的那張沙發睡著。後來,X在被告的床上發生性行為。X重申她在短訊所提及的不明液體是指被告的精液,而不是食物的汁液。被告在X的肚上射精,留在X身體的氣味。 33.3月29日是水運會,原先X沒有計劃到被告的住所。X WhatsApp被告,想見被告,但因為看到不少同校學生出現,大家認為最安全的地方便是到被告的住所。X知道師生戀並不妥,因此他們在街外都盡量小心。從證物P6的紀錄來看,那日到被告家已經是4時許。X說每次有性行為後,下體都會痛,因此不會刻意在街道上逛,這會增加她下體痛。X不喜歡那痛的感覺。X不同意那日沒有發生性行為。X只是掛念被告,想見被告,目的是單純的。X看見被告便感到開心,但在性交後,她會下體痛,這令她不開心。X的性知識並不多,以為下體痛是正常的。 34.X不記得3月31日有沒有到被告的住所,但X記得她曾自己拼砌了一隻Lego貓的圖案,然後在2019年2月14日送給被告。X知道被告喜歡貓。 35.4月21日,X到被告的住所,大家一起看電影,大約在晚上10時才分手。那天晚上他們到荃灣的Ikea餐廳吃肉丸。證物P7是通訊紀錄。X重申她提及的痛是指下體痛,並不是辯方所說自己在被告家中弄傷的痛。 36.X同意從4月下旬到6月,因被告說他要準備考試卷而不方便X到被告家中,所以大家少了見面。被告亦叫X專心讀書。X因和被告少了見面而感到不開心,但X否認常常要求被告online chat或用WhatsApp 的video chat。X說她和被告的video chat大約在5月至7月期間,有時超過一小時。X認為她在半夜時分打很多次電話給被告。那段時間,X要吃安眠藥。X在中四或中五時間開始吃精神科藥物。X不記得她在電話中曾哭喊過,但同意有一次在晚上曾打很多次電話給被告,因為被告曾向X提及。 37.X不記得她考試完結後,曾在7月25日和被告一起吃午飯,亦不記得曾到被告家中,但X在8月2日曾到被告家中。X不同意那日她和被告沒有發生性行為。X在短訊紀錄提及的痛亦是指她下體的痛,並不是辯方所說X被被告的貓抓傷。 38.X亦沒有和女同學一起看色情影片,亦沒有和其他同學模仿性動作。X同意她由於年紀輕,對性有好奇,只懂一點點,但學校有性教育課。X相信這些課程會提供正確的性知識,其他途徑可能不對,甚至誤導。學校亦有關於性的講座,提及避孕的問題和避孕套。X對性是感到疑惑,一知半解。 39.X不同意辯方所言,由於X和被告拍拖,由於X對性有好奇,所以X常常談及性。X說她不會和被告談性。有關性的談話或短訊肯定是來自被告。被告會語帶相關暗示出來,每次都是首先由被告提出。X不同意她提及很多分泌物和痛的目的是挑逗被告。X的目的是告訴被告,而且不知為甚麼這樣。X認為自己是內斂的女子,面對面說會使她難為情,但被告沒有解答X的疑問。X認為用文字通訊較面對面口講好一點。X說被告曾說不在體內射精便不會懷孕。X相信被告的說法,以為被告作為老師及成年人,他的性知識肯定多過X。被告亦對X說他沒有性病,不會傳染給對方。 40.X認為她和被告是在熱戀中,X說她對被告的好感源於被告對她的關心。X缺乏愛,期待有人關心陪伴,並不是要求性。X認為情侶關係並不是她自己一個人維持,是雙向的。X問被告只是單純地想知為甚麼她身體的反應,並不是要挑逗被告。 41.8月24日是X的生日,被告送了藍芽耳機給X。9月是被告的生日,X送了毛公仔給被告。 42.X總共提供了3份口供。第一次是錄影下的作供,日期為2020年8月6日。第二次是筆錄口供,日期為2020年11月6日,而第三次是在2021年3月11日的筆錄口供。X同意在她11月6日的口供並沒有提及在3月9日(第三項控罪)及8月2日(第七項控罪)的性行為。X同意她是因為有關的通訊紀錄才想起。X說大部分性行為都是在下午3時許發生,不是接近黃昏。X說她雖然感到下體痛,但「次次都忍住痛」。X說如果是經痛,她會說是「M痛」,不會只說「痛」。每次性行為的長短都不一樣,但被告每次都有射精。 43.後來在8月31日,學校社工找X,而X於9月便和警方接觸。辯方就X在2020年8月6日的錄影供詞(證物DP1,謄本為證物DP1A)盤問X。當中X只提及拖手和攬,並沒有提到性行為,這和X在法庭作供不同。X同意她在這錄影供詞說謊。 44.X透露她在和警員會面前,用Telegram平台告知被告。被告說用WhatsApp「太危險」,因此用Telegram,不會「留低對話」。X在2019年下旬用Telegram和被告以文字通訊。 45.2020年5月,被告告訴X,他不會繼續在X學校任教。X不記得原因,但那時已經有不少有關被告的謠言。X在2020年7月左右告訴母親她和被告拍拖。X在這7月份買了一隻貓,被告和X叫那隻貓“Moonly”。但在7月中旬,那隻貓便病死了。被告曾到X住所幫X帶那隻貓去看獸醫。那時X家中並沒有其他人。X情緒十分低落。那隻貓死後,這使X更加情緒低落。X不記得有沒有在深夜打電話給被告。X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理,要吃藥。 46.2020年7月27日,被告第二次到X的住所,而這次大家有性行為。同樣地,被告沒有戴避孕套,亦在X的肚上射精。 47.2020年8月中,在一個港鐵站的閘口,被告把一隻BABY-G手錶送給X作為X的生日禮物,但沒有慶祝X的生日。那時X感到很忐忑、很亂。X甚至和一名與被告有關的女同學傾談。X不記得被告曾在8月中旬說壓力很大,大家要冷靜,要「停一排」。 48.X說第一次落口供時,心情很亂,不知道是否應該隱瞞事實。X知道被告和另一女同學有關係。X感到害怕。X發現事情並不只涉及她和被告那麼簡單,涉及其他人。X覺得如果再包庇被告,這可能傷害其他人,但被告叫X不要把事實說出來。X覺得大家是情侶關係,有點心軟,被告可能因犯罪而坐監。X覺得要保護被告,所以在第一次會面,並沒有把實情和盤托出。X和哥哥用WhatsApp通訊。X覺得被告是「一腳踏兩船」。 49.X想了很久,不想其他女同學受害。X並不是要報復。X說她在8月6日和警方見面後,曾告知被告有關的內容。被告說X應該不要提及拖手、攬、𡃶這些事情。X在7月下旬曾和另一名女同學傾談,大家都不開心。X在8月31日決定說出實情,擔心被告會再欺騙其他女孩子。 50.被告在8月中旬說他和X分手。X不記得她曾不停打電話給被告,但同意辯方所提供的電話紀錄(證物DP1和DP2)。 51.X說她肯定在第一次錄口供前,在Telegram通知被告。X學校是在7月31日報警。X承認被告在2020年7月27日到X家中。大家有性交。那時X已經見過學校社工。X在2019年8月24日便足16歲。X說她在16歲後至2020年7月27日曾和被告有其他五次性行為。7月27日那次是被告唯一一次在X家中性交,其他都是在被告家中。X覺得她和被告有性行為,可以使被告開心。在2020年8月27日,被告便再沒有接觸X。 52.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出庭自辯。 被告的證供 53.現年37歲的被告未婚,在美國修畢學位後,便到香港做中學老師,由2011年至2020年7月,前後在4間中學任職。 54.被告覺得他所教的學生都喜歡和他傾談,包括個人感情或家庭問題。開始時,被告用Facebook,之後用Instagram(IG)。 55.2018年9月,被告開始教X那班學生,總共有32人。同年11月,被告負責安排級別表演項目。在綵排期間,由於X病了,因此被告在IG和X通訊,後來次數逐漸增多。 56.在2019年1月10日,X希望在學校以外的地方和被告相會。被告在下午3時許和X到西九龍一間餐廳吃飯。那時X比較拘謹,被告覺得氣氛有點奇怪。被告陪X多一會到6時許,大家一路漫無目的地行街。大家到尖沙咀海港城,iSQUARE直至晚上9時許,才各自搭港鐵回家。被告說他和X逐漸成為朋友,不是師生。被告和母親一起住,而父親則住在附近,但母親有時會返回內地居住。 57.被告和X都喜歡音樂,大家談及週邊的朋友和一些瑣碎的事情。他們基本上用IG通訊。他們在1月10日相會後,X提出在星期日到被告的住所。X在IG問被告是否得閒,並不是想看Netflix劇集。被告說他為「小心起見」,提議X找其他同學一起前來他的居所。被告說從1月10日第一次相會開始,他對X有「鍾意」的感覺,而認為X「可能對我有啲好感」。被告覺得「師生戀」會好難為人接受。X知道被告在那時大多一個人居住。被告以前的舊學生亦有和被告溝通。被告感到X喜歡他,被告有點「怕」的感覺,不放心。被告不想別人看見他們一起逛街,認為到被告家中「比較安全」,X答應。被告同意在1月10日長時間在街外閒逛容易給人看見,會有「閒言閒語」。被告認為他和X有默契,互相喜歡對方,但亦「怕這師生戀的感覺」。 58.因此,X第一次到被告家的時候,被告打算煮午餐、看劇集和打遊戲機。 59.在1月13日(星期日),X穿著淺色的長袖上衣和短裙,戴著貓形狀的耳環,穿著高底鞋。X行路不自在,被告印象深刻。被告到元朗港鐵站接X,被告覺得X悉心打扮,有一個細手袋,內有手機、紙巾、唇膏以及錢包,不似是一個學生。被告在家中煮肉醬意粉,認為一起煮食會開心一點。大家有互動,X有點害羞,感覺是在拍拖、在約會中。在家中,被告煮午餐、切洋蔥,X感到悶,而被告在客廳開了電視給X看。被告說吃飯時氣氛有點「緊張」。被告說由於師生戀,「擔心後果」,怕學生會利用機會指控被告。被告認為過往與年紀大一點的女子拍拖比較容易有默契。 60.當日被告後來沒有再看劇集,而轉為打遊戲機。X看著被告打遊戲機,差不多一小時,到接近黃昏時分。被告說他原先有一隻由2016年年中養的老貓,但在2019年1月已經去世。被告問X何時返家,X似乎不願意離開。到7時半8時左右,X的父親打電話給X,X仍然未想回家。大家繼續傾談一會到9時許,期間被告從麥當勞買外賣食物。被告擔心太晚,送X到元朗港鐵站。被告說他沒有考慮送X返家。自從這次約會後,被告說他「比較相信X喜歡他」。 61.過了一兩天,X有點焦慮,想弄清大家的關係是怎樣。被告認為大家已經有了1月13日約會的事實,於是提出X成為她的女朋友。X同意。被告說以他的身分,這建議是有危險。被告於是提出X可以在「任何時間,不用任何理由」,大家在沒有壓力下分手。被告的好意是X這樣年紀的女子可能很快喜歡另一人。X可以不怕被告的報復。被告知道X從沒有拍拖經驗。 62.被告叫X不要告訴他人這段關係。被告在WhatsApp不用真名,但不記得他為何用“fish”。 63.被告和X在1月20日(星期日)一起在旺角朗豪坊逛街,一起吃天婦羅。X很開心,想和被告一起長一點時間。被告不想在街逛太久,於是提議返回被告的住所。他們在下午3時許到達,大家「冇乜特別嘢做,睇嘢,打機」來打發時間。被告在晚上8時許和X出外吃晚飯。X仍然不想回家。被告和X逛了一段時間,到10時許,但被告並沒有送X返回她的居所。 64.被告在2月14日情人節並沒有和X見面,說自己一人在家。但早前被告和X在黃埔吃pizza。X送了一隻由Lego砌成的黑白色的貓送給被告,而被告則送給X一個USB充電器。那日,他們8時半左右便各自回家。 65.下一次見面便在3月9日。被告和X在元朗一間餐廳吃午飯,之後在12時許到被告住所。後來被告說那日他準備了意粉、蕃茄汁作為午飯。在家中,X和被告看戲集,X甚至睡了一會。被告在房中上網打遊戲機,7時許買外賣,還記得是揚州炒飯。X的食量很少。X在9時半依依不捨地離開。被告沒有送X回家,因為X的家路途很遠,一來一回要2小時。 66.之後大家用網上平台傾談,直至3月尾。在學校,被告不會和X交流。在3月29日水運會完畢後,X問被告有沒有空。X返回家換衣服才到被告的住所,那時已經是4時許。那晚,他們在附近餐廳吃飯,被告說X喜歡吃炸的食物。大家在10時許才分手。 67.大家再次見面是在4月21日(星期日)。X在12時許到被告家中,大家一如過往都是「睇嘢過時間」和打遊戲機。那日X「特別眼瞓」,X在被告的睡房睡覺。被告決定帶X到荃灣的Ikea吃東西。X飲可樂,吃肉丸、炸薯、香腸。晚飯後,X仍然依依不捨。大家在荃灣逛了一會,到9時半才分手。 68.之後,被告在5月至7月期間都沒有單獨和X會面。被告解釋說因為他要準備草擬校內試卷,而考試後他要改試卷。大家決定在網上溝通。X會用不同形式傳達她記掛被告。被告記得3月時,X會在午夜打電話給他,發生次數較多。X說她不記得。被告認為這和X吃安眠藥有關。 69.被告在7月中完成改卷,他和X在7月25日(星期四)見面。被告在7月20日才開始放暑假。被告說X有心思地找到一間在何文田的柴犬咖啡店。他們在12時至1時左右到達那間咖啡店和那些狗狗玩耍,跟著到旺角吃午飯。返回被告家中時已是4時,到9時半才分手。 70.跟著在8月2日(星期五),被告說X在12時到他家。大家「睇嘢」、午睡、打遊戲機、吃東西,到9時半,X才離開。那時被告已經養了一隻貓。 71.8月24日(星期六)是X的生日。被告沒有和X在家中見面,但被告買了白色的藍芽耳機。被告不知道X喜歡哪種顏色。 72.再下一次見面便在12月6日(星期五)。被告說X不時在晚上打電話給他。被告亦因「教書多嘢做」,而那時因反修例的事件而不方便外出,但主要是因為被告忙。 73.X曾提議到被告家,但被告說「而家最好不要周圍走」。他確是沒有時間。但被告亦會和X在網上交談或視像對話,一星期1至2次,平均1小時以上。被告用Skype。 74.X會因被告遲了回覆而感到不開心,有時會傳送emoji喊的訊息,亦要被告逗她開心。被告知道X很想聽到或表示被告愛她。被告盡力去慰問X。漸漸被告發現有點不正常,亦不知道如何處理。被告知道X有失眠的問題,他亦知道X曾經要看精神科醫生,是關於抑鬱症。 75.2019年12月,被告繼續關心X,但覺得大家關係複雜,包括X的病情以及X的多疑。X常說「你唔理我」。 76.12月時,被告說他「終於找到時間同佢出街」。那時被告的母親在家居住,被告亦打算到其他學校工作。被告在12月6日和X見面,X很開心、很雀躍。X提議大家到山頂。大家在山頂吃漢堡包,被告甚至細心地拿走那酸黃瓜,到8時許,大家分手。 77.他們在2019年12月24日再見。大家在銅鑼灣見面吃午飯,再到深水埗一間模型店舖。大家沒有地方遊逛。X沒有主意。被告於是決定搭巴士到西環附近。大家吃台灣麵,晚上9時半送X到X居所附近才分手。被告說他沒有想到去戲院看戲,亦沒有想到搭船。大家只是想見見面。 78.被告否認在2020年開始至8月期間,他和X發生5次性行為。被告說這沒有可能,因為他母親在住所居住,但被告承認大家關係變得困難。X常常猜疑,被告感到有壓力。這時候,被告在晚上10時許或更加深夜的時候收到電話。X沒有出聲,但有時正在喊。被告問X,但X沒有回答。被告想轉校,不想做X的老師。另一方面,被告知道X向母親提及和被告的關係。X母親沒有反對,但想和被告見面。被告有點愕然,覺得「見家長咁得人驚」。被告心情複雜。他認為X告訴母親是因為被告很快不是她的老師。這他們便可以正式拍拖,發展關係。被告亦發現學校亦知道他和X的關係,而X懷疑被告不再愛她和被告另有女朋友。 79.雖然被告有不少壓力,但他依然關心X,說X在8月用了$6,000至$7,000元買了一隻貓。X很開心。由於X喜歡Harry Potter,她叫那隻貓為Moonly。但那隻貓不到一星期便重病。X很擔心。被告說在2020年7月17日(星期五),被告在X住所附近見面和吃午飯,然後到X的住所。X的父親不在家。X因為貓病了很擔心,要被告相陪。被告陪X帶那隻貓去看獸醫,然後再返回X家中。到4時被告才離開。 80.後來X在網上質問被告有關被告和另一女同學拍拖的傳言。X情緒激動,質問被告。被告試圖安慰X,被告很擔心X,因為X那隻貓剛剛去世。被告覺得他不能抽身而去,要幫X。於是在7月27日(星期一)中午時分到X的家居。被告買了西多士和一支水給X。被告成功安撫X,而X亦表白她仍然喜歡被告。在這情況下,X主動帶被告入她睡房。他們在床上進行性行為。被告在6時許離開。 81.被告說他後來才知道X在2020年8月6日到警署進行錄像口供。被告堅稱在這之前,X沒有事先通知他。後來X在Telegram上只告訴被告學校已經知道他們的事以及那次會面,有心理專家和社工,只是這些細節。被告覺得他沒有甚麼可以做,只能由警方處理。至於X和警方的會面,被告說「警察會面當然唔問得」。 82.8月6日後,被告覺得大家關係頗為正常。X在Telegram每天都和被告通訊。在8月15日之後,X又質問被告和另一女同學拍拖的事情。X表現激動,被告希望有空間冷靜,打算「暫停」雙方拍拖。因此在X 8月24日生日之前,被告告訴X「唔再來往」,但X不想。被告已經買了一隻BABY-G的手錶為X的生日禮物,希望X在考DSE試時戴著手錶。被告把手錶交給X,之後X經常打電話給被告。有時不出聲,有時只是喊,而沒有回應。如果被告不接聽,X會連續打電話。被告呈交有關的電話紀錄(證物DP2及DP3)。被告同意他可以不接聽電話甚至熄機。被告覺得他沒有辦法處理。X很想被告確認仍然愛她。 83.被告大約在8月15日至17日左右提出大家要冷靜、要分手。 84.被告說他在2019年尾轉到Telegram平台,主要原因是大家可以傳送sticker,而不是不想別人知道。 85.被告亦從證物P4至P8的WhatsApp訊息作出一些解釋。被告說由於X是長頭髮,她到被告家中常常掉頭髮。X所提及的「不明液體」是說食物,而亦帶有一點「色情成份」。被告亦說「味道」是指被告煮食物的味道。X說出汗是說出「意淫」的說話。有時落雨濕身,X都會說一些語帶相關意淫的東西,X亦對性有很大的好奇。 86.被告強調他深知16歲的界線,這並不是很複雜的概念。X亦知道這「紅線」。因此在16歲之前,他們都沒有性交。但被告說面對面時,他會講「鹹濕故仔」。 87.X曾經在WhatsApp說痛是指X被貓仔「整親」。那時X的腳有少少擦傷,有點血。被告認為X只是向他「撒嬌」。自從他們拍拖後,大家放鬆了。有時說「鹹濕」的東西,有時露骨一點,這使大家有點投入的成份。被告有時所寫的短訊是令X「難為情」,例如在2月18日,被告描述性交過程作為一種娛樂。X的反應是喜歡。被告說「大家都知唔做得」,說鹹濕東西只是一種「紓緩」。但被告說他們並沒有看色情片。被告亦同意X怕醜,說鹹濕東西會使X難為情。被告承認當X滿16歲後,被告和X第一次和唯一一次的性交是2020年7月27日那一次,被告並沒有當X剛剛滿16歲便立刻上床,而被告說那時「想做都冇這機會」。 88.在控方盤問下,被告同意在2019年1月後,X對他有好感。X是一個斯文內向、較靜的人。被告有時都會讓學生到他家裡玩,但之前從沒有女同學單獨到他家。X是第一個。X在1月13日到被告的居所。被告說X說謊。被告沒有觸摸X的私處。被告決定在8月之後分手,X只是想向被告報復。同樣地,在1月份,X另一次到被告家中,被告並沒有侵犯X。 89.在2月份,被告承認他和X曾接吻,大家有「默契」,不會有其他行為。被告在WhatsApp寫上“I was inside you”,只是指說「鹹濕」、「鹹故」,描述進入和高潮。被告想X怕醜、難為情,因此「露骨」一點。被告說X並不介意說意淫的東西。X不是純情。被告說他有信心有自制能力。被告所謂「用手指插入」都是「鹹故」的一部分。被告說他和X不能性交,「取而代之」便有這些意淫的訊息。被告說他不用戴避孕套,都是使X難為情。 90.就證物P5的WhatsApp紀錄,被告說X所指的「怪味」是被告所煮的蕃茄意粉。X只是挖苦被告。被告說X並不是指被告的精液的味道。X的回覆只是「陪佢玩」,這是「笑位」。被告亦說X講那部位的分泌物,但沒有註明那部位,這是色情說話。被告說X是指出汗,所以X要沖涼。被告亦說在證物P7,X所說的痛是指被告的指甲曾弄傷X的大髀,X只是向被告撒嬌。有關證物P8所提及的痛,被告的解說是X被貓弄傷了腳,只是「刮親」。被告說這是X撒嬌,但被告不想「助長」X的撒嬌心態。 91.被告同意在8月後,X對他愈來愈痴纏,亦使被告愈來愈感到煩厭,而X亦懷疑被告另有女朋友。 92.7月27日,被告到X住所,X因為那隻貓死去而感到不開心。被告開解X,而後來X帶被告入房,並且採取主動。那時X已經滿16歲,但大家並沒有提何時可以有性交。被告並沒有戴避孕套,而事後X亦沒有說痛。被告在X肚上射精,但被告不記得誰人抹掉那些精液。被告不能肯定是他還是X。 93.被告重申他在8月6日X錄影會面之前,並不知道這件事。但被告看見那些錄像口供,認為當中「多數都是真,記憶中不覺得虛構」。但X亦沒有提及7月27日和被告性交的事情。被告不同意X在8月6日的錄像會面純粹是保護被告。但他同意事後X曾在同一日下午用Telegram提及。被告感到震驚,不知所措。雖然被告想知X說了甚麼,但被告知道「警方會面唔問得內容」。被告不同意他曾叫X應該不要提及拖手、攬、𡃶之類的情況。 94.從DP2的紀錄,X在8月7日曾打電話給被告,有40分鐘之久。被告說X喊了40多分鐘,並沒有說話。X打電話給被告很多時都喊。被告在8月中向X說要分手。X隨著嘗試接觸被告,但被告沒有接聽,因此被告說X便向警員「好愚蠢」地說謊。 95.被告不同意因為他知道X在8月6日向警方所提供的口供,令被告以為「一身輕」,因此趁機疏遠X,以及和X分手。被告亦不同意X是因分手才說真話。 96.在盤問時,被告說他覺得X對他有性渴望,對性好奇,亦貪玩,不介意說意淫的東西。被告說他和X有很多次說清楚界線,16歲做愛「好大件事」,大家有共識。由於不能性交,被告認為說意淫的東西可以「取而代之」作為紓緩。被告感覺X對他有性好奇、性吸引,而被告亦有這樣的感覺。 97.X的錄像口供是辯方證物DP1,謄本是DP1A。以下是作出部份簡化下的節錄:—
證供分析 98.由始至終,控方都有其舉證責任。被告並沒有責任舉證。另一方面,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在法理上被告有良好的品格,這表示他的犯罪傾向性較低,而他的證言的可信性較高。 99.不爭議的事實是在案發時段,被告和X是師生關係。被告亦坦承在大部分X所提及的事件,X的確曾到被告的住所。被告亦承認有關WhatsApp的通訊紀錄的“fish”便是被告所發出的短訊。被告從沒有說這些通訊紀錄是虛構的,或曾經過惡意的刪改,或有遺缺。被告的抗辯很簡單。被告說他和X曾戀愛過。被告知道X的年紀,亦屢次說知道16歲以下不能性交的底線。因此被告說X所說那7次事件,實則並沒有發生。X是因為被告要和X分手,因懷疑被告有其他女朋友,因X的精神狀態而誣告被告,誇大被告對X的行為。 100.X對性有好奇,亦有意淫的舉動或回應。被告承認在2020年7月27日,他到X的家居,第一次,亦是唯一一次,他和X性交。那次被告並沒有用避孕套,而且是X主動帶他入房性交。 101.辯方在其結案陳詞說「師生戀本身並不違法,法庭不是道德法庭。」(見結案陳詞第7段)。辯方認為從2019年1月,被告和X曾有「一段頗長的浪漫戀人關係」。自2019年1月,X曾經數次到被告的居所。X在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期間(註:這吻合第六項和第七項控罪的時段),並沒有到被告的住所。辯方說這是因為被告要準備考試試卷,「這點可顯示被告的高尚情操,不會因為私心而影響他專業操守」(見辯方陳詞第13段)。辯方說2020年8月X不斷懷疑被告一腳踏兩船,「毫無疑問,X在這段時間精神及情緒問題加劇嚴重,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並瘋狂地致電被告」(見結案陳詞第19段)。被告無法忍受X的電話,以及精神的纏擾,而於8月中至8月底期間提出分開一段時間(見結案陳詞第21段)。辯方說X在2021年2月仍給被告的Instagram賬戶「點讚」。 102.辯方直指被告與X的情侶關係頗為複雜,發展戀情期間同時是師生關係,內裡夾雜著愛、恨、妒忌、呷醋等等的複雜情緒(見結案陳詞第24段)。 103.X有3份口供:— (1)2020年8月6日,X與臨床心理學家的錄影會面(證物DP1,謄本DP1A);(2)2020年11月6日的口供;及(3)2021年3月11日的口供。辯方指X在第二份口供並沒有提及第四項(2019年3月9日)和第七項(2019年8月2日)的性行為。X以WhatsApp的紀錄才想起來。X對每次性交的指控亦只有簡單的細節,包括沒有戴避孕套及有射精(見結案陳詞第31段)。辯方認為X所說通常「五次性行為都在下午3點左右,這存在很大的疑點,按照常理都不可能發生」(見結案陳詞第32段)。 104.辯方亦說X對控罪都「沒有獨立記憶,而是單憑警方抽出的WhatsApp訊息推斷當日發生的事情」(見結案陳詞第34段)。辯方認為X的證供存在合理疑點。 105.辯方亦說「事實上,X於2020年8月6日錄影會面第一次作口供的時候是在講真話」(見結案陳詞第38段)。辯方的陳詞是X在8月6日因懷疑被告,因X的精神及情緒問題加劇,而有「計劃對被告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以報復被告向她分手。」(見結案陳詞第38段)。辯方認為「X是個聰明及有條理的人」,但是「偏偏在描述性行為時,X顯得記憶含糊及故意迴避問題」(見結案陳詞第40段)。 106.最後,辯方說「由於被告在X在 16歲前根本沒有發生猥褻及性行為,因此X無法獨立地交代每一次指控的細節」(見結案陳詞第41段)。由於X的精神狀況,辯方認為被告有合理疑點懷疑X對被告的指控可能是憑空想像出來(見結案陳詞第43段)。 107.另一方面,辯方亦說「被告與X均清楚知道X 在16歲前不可發生性行為的這條界線,並且雙方對此事有共識」(見結案陳詞第53段)。被告是一個負責任的教師,對這段關係認真及重視,甚至在2020年8月24日送了一隻BABY-G手錶給X,顯示對X關懷備至(見陳詞第51段)。 108.本席用了不少篇幅陳述被告的證供。被告承認他從2019年1月開始和X「拍拖」,亦都同意X在1月13日單獨到被告的住所。那時被告家中並沒有其他人。被告知道X的年紀,因此被告說他刻意和X有「共識」,大家不能超越「紅線」,發生性行為。 109.X在2003年8月24日出生,因此X滿16歲時是2019年8月24日。被告現年37歲多,曾和其他女子拍拖,而X則是一個15歲多的女孩子,相信是一個沒有拍拖經驗,亦沒有性經驗,是一個情竇初開的女孩子。X和異性戀愛,相信是一種既開心興奮,亦充滿好奇的人生歷程。被告當時是X其中一個科目的老師,無論地位及人生的經歷,自然對X而言,更勝一籌。 110.被告不爭議有關證物P4至P8 WhatsApp是真實存在,而亦沒有被人刪改或二次創造。“fish”便是被告的稱謂,而WhatsApp上的訊息亦自然提供獨立的事實,使X能對一些事件有所記憶。X亦解說她向被告發出訊息的意思和背景,這包括「分泌物」、「痛」、「怪味」,以及X所使用的emoji。 111.自然,被告提供另一種解讀。被告說X有性好奇,喜歡有相互意淫的訊息。被告說由於那16歲的「紅線」,他們在被告家中互傳鹹濕的東西作為「紓緩」,似乎是聊勝於無,互相慰藉一番。這亦是說被告和X都在「壓制」他們的性慾,和對各自身體探索產生枷鎖。被告說他們在被告家中並沒有任何不當的行為。被告說他對X關懷備至,直至2020年8月X生日時,被告甚至送BABY-G手錶給X。被告說他「緊守」那「紅線」,直至2020年7月27日。 112.本席對一個曾接受高等教育的被告所作的證供感到詫異和費解。被告和X年紀相差差不多20年。被告的人生閱歷和感情生活肯定較X多和廣。被告並不是宅男,亦有拍拖的經驗。被告亦屢屢說他和X知道界線,知道他不能和16歲以下的X有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但被告卻樂意說意淫的說話去「紓緩」壓力。 113.本席相信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壓力便肯定是被告自身的問題,而不是一個以前沒有性經驗,甚至沒有拍拖經驗的X的需要,遑論X的性需要。X屢次說她要的是別人的關愛和情感的滿足,並不是性需要。被告作為成年人、作為X的教師,理應有自制的能力來勸導X正確的異性關係和對性的態度。 114.被告知道X的生日。因此如果被告是那麼重視那16歲「紅線」,那麼在2019年,在X足16歲當日加一天,即2019年8月25日,被告理論上可以「解放」兩人的性需要、性好奇,甚或性渴望。被告「強忍」這麼久,為何兩人竟然不會在2019年8月底或2019年年底,甚至2020年上旬找個機會去完成和實踐相互的性需要。 115.但被告在主問時卻說2019年8月2日(第七項控罪的日期)至2019年12月6日,他都沒有和X見面。被告解釋這是因為反修例事件,X出街並不安全(見結案陳詞第46段)。這種解釋實在令人費解,因為所有控方的指控都在被告自己家中發生,而當時香港並沒有「封城」。但是被告卻承認在2020年7月27日,在X的家中和X性交,承認把X「破處」。理論上,這應該是被告和X感情關係的「昇華」,把戀情更上一層樓。但被告卻說因深受X的痴纏和X的懷疑,而決定在8月中旬提出分手。 116.本席不會猜測被告實際上在那時是否知道X將會和警方人員會面,亦不會猜測被告在7月27日那日的作為(即和X性交)是否有其他動機,是否以愛的慰藉來安撫X。但在10日後,即2020年8月6日,X便和警方事先安排的專家進行錄影會面。被告否認X在這會面之前通知被告。被告只是承認X在事後輕描淡寫地透露一些內容。本席相信被告那時已經知道X向警方所透露的東西,對被告並不會構成「傷害」,或大大地減低被告被檢控的機會。本席相信這亦使被告可以「放心」地和X分手,以免「夜長夢多」,使X繼續纏擾被告。被告亦打算轉校,不再在X的學校任教。 117.被告所說第一次和X性交時,說他沒有戴避孕套,在X肚上射精,但卻記不得他,還是X,清潔X肚上的精液。 118.被告亦試圖解說WhatsApp訊息的內容,聲稱只是挑逗和意淫的口述,但並沒有實質的行為。手指插入、痛、味道,都是想像下的產品。這亦表示被告是承認WhatsApp的訊息的確存在。大家在相關時段是有這些短訊的溝通。 119.上述的觀察只是眾多例子的一部分。本席認為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狡辯處處,亦刻意貶損X的精神和感情狀態,以便塑造X是因為愛和妒忌而成恨,進而誣衊身為老師及戀人的被告。X懷疑被告一腳踏兩船,而另一方亦是女同學。因此X要作出報復。辯方說所有指控都是憑空想像(見辯方陳詞第43段)。本席並不接納辯方對X的惡意動機和誣告被告的指控。這亦是對X的二次傷害。 120.雖然本席並不信納被告的證供,但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本席需要審視和評核X證供的可信性。 121.X作供時17歲多,一面稚氣亦是一個相對樂觀及純真的少女。本席同意辯方所言,「縱使X較為年輕,可以看出X是個聰明及有條理的人」(見辯方陳詞第40段)。本席認為X作供誠實可靠,她不記得便說不記得,不會刻意加大力度來指控被告。 122.X亦是相愛對方的,亦希望被告開心。X亦很簡單和幼稚地認為她和被告在2019年1月13日有親暱的行為,而且雙方默認大家的男女朋友關係,因此X便容許被告進一步的行為舉止,認為這是戀人理所當然的動作。最後,在2月中第3次到被告家中的時候,X便和被告有性行為。本席相信,由始至終採取主動的便是被告。 123.本席相信X就算有性好奇或性衝動,並不會採取主動,而是被動地任由被告擺佈,由第1次赤露身體的愛撫到後來的性行為。如果被告不加自制,這是自然不過的進程。 124.在案發日子的一些時段,不論是到達被告住所之前,或X離開被告住所在返回家的途中或在家中,X和被告互通短訊。而這些短訊都和X的證供是吻合,以及是合理的延伸。 125.X提及被告用手指插入其陰部,提及因性行為而下體痛,以及分泌物的增加,提及被告的精液、體味,提及為何有性交而X沒有流血的疑惑和擔憂,提及被告要戴避孕套的建議,以及那些emoji以表示尷尬和羞於啟齒的情況。X明顯地一一被戀愛的情意所蒙蔽。凡此種種都和被告對X的所作所為有所關連。X亦不時羞人答答地用表情符號作出回應。X亦解釋WhatsApp的短訊內容的含意和背景。X並沒有任何誇張失實地橫加指控。X亦從沒有說被告強逼或利誘她上床,或是任由被告所魚肉。X是真誠地相信她和被告是拍拖相戀,而在X的眼裡,愛撫和有性行為是戀人正常的行為。 126.本席認為X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亦接納X在2020年8月6日被安排和專家會面之前曾經告知被告,而有心計的被告自然會有所「指導」,致使會面內容只談及「攬攬𡃶𡃶」的行為,並沒有觸碰有關的罪行。這亦解釋X在錄影會面時那一種輕鬆及帶笑的言行舉止。X亦在事後告知被告,而被告確曾批評X應該連那些「攬攬𡃶𡃶」的舉止都不應該提及。X已經盡其所能描述控罪書所指控的七宗事項。 127.控辯雙方就有關的法律原則並沒有大的爭議。第122(2)條的猥褻侵犯罪明言16歲以下的人士在法律上並不能給予同意被猥褻侵犯。被告知道X的年紀,亦知道這界線。因此,他要壓制他的性需要,不會在X未滿16歲之時性交。在被告的立場,所有X的指控都是虛構,而被告只是承認和已經足16歲的X有一次的性交。 128.在考慮到所有的證據,包括環境證供。本席裁定被告兩項猥褻侵犯及五項與16歲以下少女性交罪,罪名成立。 後語 129.控辯雙方在本年1月24日完成結案陳詞之後,本席認為有理由相信被告有機會,和有可能從不同的途徑接觸或滋擾已經完成作供的X,有可能對情緒不穩的X造成再一次的傷害。因此,本席要求辯方就這階段本席打算撤銷被告的保釋作出陳詞,辯方自然是反對本席當時的想法。 130.本席在聽取辯方的反對陳詞之後,決定撤銷被告的擔保。本席有這種懷疑,部分原因源於X在2020年8月6日接受錄影會面的前後時段被告的作為。雖然被告屢次說他在事前並不知道會面的安排,但本席接納X所言。以X的品性及對被告的依戀,本席相信X確曾通知被告,而被告亦有「教路」,這使錄影會面的內容和後來的筆錄口供版本大相徑庭。X後來的口供亦成為控方今次檢控的基礎。本席有理由相信有人可能干犯了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本席責成控方跟進這方面的調查,以及審視是否有人需要就此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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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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