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霆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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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七項控罪。兩項是猥褻侵犯一個15歲多的X,和五項與X非法性交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98/2021[2022] HKDC 68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98/2021

[2022] HKDC 6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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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霆麾 FUNG Ting-f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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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4月12日
出席人士:  梁照林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君如小姐及黃以仁先生,由黃淑芸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3] 至 [7]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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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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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七項控罪。兩項是猥褻侵犯一個15歲多的X,和五項與X非法性交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在案發時,被告是2003年8月出生的X就讀學校的教師。他們發生一段似乎是師生戀的關係。從2019年1月開始,被告於他的居所曾猥褻侵犯X(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其後更變本加厲,從2019年2月開始,被告和X發生性行為(第三至第七項控罪)。X以電視直播形式作供。被告的抗辯亦很簡單。被告說他和X都知道16歲的「紅線」,因此被告並沒有對X做出控方所指的事情。被告聲稱他和X第一次和唯一一次的性交是在X已經16歲多,而且在X的家居發生。被告指稱X是因感情和精神的問題而誣告他。

3.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

(1)X(控方第一證人)於2003年8月24日出生。

(2)於案發期間,X是一名15歲的中四學生。被告則為X就讀學校的一名英語教師。

(3)被告於2020年9月3日14:52時被警員拘捕,罪名為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4)X於2020年11月13日,經醫生檢驗,發現在X的處女膜6點鐘位置有一舊裂縫。醫生指出,在處女膜出現舊裂縫是先前對性器官的插入式損傷的殘留痕跡,包括至少在醫學檢驗一周前發生的性交。它的出現與先前性交或其他性活動的經歷相符,例如手指插入。有關的檢驗報告呈堂為證物P1,譯本為證物P1A。

(5)警員於2020年9月3日,在被告的住所拍攝24張照片以及繪畫一張草圖,現分別呈堂為證物P2和證物P3。

(6)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第一證人X

4.她在電視直播房間作供。案發時,她在一間中學讀中四,被告是她的老師。開始時,X和被告只是普通師生關係,他們在Instagram(IG)平台傾談。X是那網頁的追隨者。2019年1月,X覺得他們變成情侶關係。

5.2019年1月份,X向被告提及她沒有Netflix,不能從那Netflix看電影。被告提出到其居所一起看電影。2019年1月13日(星期日)早上10時許,被告搭乘港鐵到元朗站。被告在港鐵站等她,然後帶X到被告的住所。他們吃一點東西,然後在沙發看電影。其後,被告壓在X身上,摸X身體,繼而除去X的衣服及內衣,撫摸X的私處。被告亦自行除去衣服,用他的陽具磨擦X。X推開被告,說:「唔要。」。被告於是沒有繼續。X穿回衣服。他們繼續看了一會電影,吃了一點東西。被告帶X到港鐵站,X才返回自己家。

6.在一至兩日之後,X在IG和被告傾談,提及上述事件。X問被告為何當日「做啲咁嘅嘢」。被告說對她有好感,問X介不介意發展情侶關係。X同意,因為X一開始對被告已經有好感。X覺得被告那日對她所做的事,是因為對X有好感才會做。X認為有這些親暱的行為後,應該發展為情侶關係。

7.X第二次到被告的住所是在農曆新年之前(註:2019年農曆新年正月初一是2月5日)。X到被告的住所。被告吻X,撫摸她,除去X的衣服。被告把手指插入X的陰部約數秒。X覺得痛,被告停止了。

8.X第三次到被告的住所大約在2月份,並沒有特別原因。同樣地,被告的居所並沒有其他人。他們開始時都是看電視,跟著進行親暱行為。這次他們有性行為。被告插入時,X感覺很痛,「痛到流眼水」,但這次被告繼續進入。那時他們在沙發上進行,大約15分鐘左右。被告很久都未能全部插入到X的陰部。X不知為甚麼,可能因為是第一次性交。被告並沒有使用避孕套。X感到很痛。最後被告在X肚上射精。之後他們睡在一起,大家有傾談。

9.後來被告和X在被告房間的床上有性行為。被告成功進入X體內。被告並沒有戴避孕套,在X肚上射精。被告清理留下的精液。X留在被告家中一會,吃了東西便離去。

10.之後X用WhatsApp和被告通訊。他們在1月份開始不用IG而用WhatsApp通訊。X叫被告下一次要戴避孕套,亦問被告為何她第一次並沒有血。X擔心性病和有BB。X有點害怕,自己有點亂。被告的回答是「個個人都唔同」,亦說只要不在體內射精,便不用怕有孕。這些對話都是在WhatsApp平台傳送。X用“fish”作為被告的代號。X的電話是X父親名字登記。

11.X不記得為甚麼用“fish”代表被告。X確認證物P4便是她和被告在WhatsApp通訊的截圖。他們大部分以英文通訊。日期為2019年2月18日。X提及上一次應該是星期六或日。他們不單止有接吻,亦用不少emoji來顯示X的尷尬和害羞,盡顯少女的情懷。X提及為何性交後沒有血。被告亦提及用手指,而X甚至說如果她出血,被告的手指亦應該有血,但沙發並沒有血。X隱晦地提及用避孕套,但被告說如果不是體內射精便okay(被告的短訊訊息是“not shooting inside is ok la”)。X甚至在網上搜尋「保險套」,再發出給被告。X說由於沒有血,她以為自己「唔正常」,覺得很害怕,亦想了很久。X說兩次(一次用手指,一次性交)都沒有血。X覺得很亂,不知下次見面「會點」。

12.X下一次再到被告的住所是3月份。那一次被告同樣和X性交。被告沒有用避孕套,在X肚上射精。X記得那是3月9日星期六,她不用上學。X不記得當日發生的一些細節,但同意相關的電話短訊紀錄(證物P5,有關時段是2019年3月9日至11日)。同樣地,“fish”是被告的暱稱,紀錄由3月9日近中午時段至翌日凌晨時分。

13.辯方並沒有爭議這通訊紀錄的真確性,而X亦因這紀錄而幫助她回憶一些事情。X在中午12時55分到達,被告於12時56分才到達港鐵站接X。明顯地,X和被告在12時58分左右便見面。X於1時44分向被告發出一則新聞網站的訊息,之後便到晚上9時39分,相信那時X記掛著被告而正在返家途中。X提及洗澡並說「身上曾有過不明的液體,雖已被抹掉,但相信應該留下一些奇怪的氣味」。被告回應是“so you washed off all my smell la”。X在庭上說那「液體」是指被告在X身上所射的精液。

14.跟著便是3月下旬,學校在上環舉行水運會。在活動完結後,大約是下午1時後,X和被告通訊。X見被告在泳池旁邊。原先X打算在某一港鐵站相會,但X最後到元朗港鐵站和被告會面。這次是X要求到被告那偏僻的住所見面。同樣地,X和被告有性交。被告在X的肚上射精,並且用紙巾抹掉。X不記得她何時離開被告的居所。

15.X確認證物P6便是在2019年3月29日的短訊紀錄。X和被告大約於下午4時20分會面,而X在晚上10時16分向被告發出短訊,相信那時X已經離開被告的居所。X在11時15分的短訊是「次次去完你屋企,某個部位ge分泌液都會好多」,但被告並沒有回應。X解釋說由於有性行為,她的陰部有很多分泌物。

16.X和被告在2019年4月21日(星期日)復活節期間的短訊紀錄為證物P7。X說她和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亦沒有戴避孕套,在X肚上射精,被告幫X清潔。

17.X在當日有一連串的通訊。在晚上9時37分對被告說「痛」,被告的回應是“Hurts a lot?”。X後來繼續說「今日沖咗3次涼」感到「香噴噴」。X說她每次和被告發生性行為下體都會痛。X說她試過幾次和被告一起洗澡,但不記得是性行為之前或之後。當晚,X和被告在晚上9時20分左右各自返家,X大約在早上11時12分和被告見面。

18.在2019年8月初,被告新養一隻貓。8月9日,X大約在中午時分到達元朗,被告帶X返回家中。X在晚上9時48分以短訊通知被告,X感到痛,並且說為何她仍然感到痛。X在10時56分回到家中,並且再在11時01分、11時03分、12時35分說很痛,被告甚至說“All broken”。X以為這是說她「成個人都爛咗」。X於12時43分說「唔大動作就ok」,但被告並沒有回應。X用了不少emoji來表達她不開心和需要安慰。這次X感到下體很痛。有關的通訊為證物P8。X說她和被告性交,同樣地被告在X肚上射精,沒有戴避孕套,被告幫她清理。

19.X的出生日期是2003年8月24日。被告是知道X的出生年、月、日。X肯定被告知道。被告在2019年X 16歲時和X慶祝生日。他們在灣仔吃飯,被告送了藍芽耳機給X。

20.X亦在相片冊(證物P2)指出被告居所不同的位置,包括沙發和被告的房間、被告母親的房間,但被告母親只會間中到居所住宿。

21.在2019年4月份,被告說他需要準備學校試卷,住所有試卷不太好,叫X不要到被告的住所。X並沒有對家人說她和被告有性關係。她向哥哥透露她和老師有情侶關係,直至事件被學校發現。學校報了警,之後警員向X落口供,但X並沒有提及性關係。

22.X認為如果說出來,是會很大罪,被告會坐監,加上被告告訴X,希望不要把事情說出來。X為了保障被告,於是沒有把事情和盤托出。X選擇隱瞞,但心情忐忑,不知是否對不對。X亦知道被告並不只是和一個學生有情侶關係。X對被告有好感,覺得被告關心她。

23.在盤問下,X說她現年18歲,和父親及繼母同住。X和繼母關係不算親近。被告在2018年9月在X學校任教。被告在IG平台問候因病而缺席表演工作的X。大家開始在IG溝通,包括音樂方面的興趣交流。X較內向,但亦參與課外活動。X對被告的關心感到窩心,大家經常傾談。2019年1月10日,由於時間許可,大家便一起吃飯。那日考完試,大部分學生都不用上課。X在IG傾談時有提及看Netflix的劇集。X沒有Netflix的賬戶。被告說X可以到他家中看劇集。被告說星期六可以,X說okay。X肯定被告沒有說X可以帶其他朋友到被告家中。

24.X覺得被告是她的朋友、一個好老師。X不會到陌生人住所,但被告的身分是老師。X記得1月份那時被告並沒有養貓。被告在19年暑假才養貓。被告到旺角的寵物店買。X說當日被告和她有親暱的行為後才打遊戲機。被告在看劇集期間親吻和撫摸X,並且用陽具磨擦X。X推開被告。X感到很害怕。X沒有想到被告會這樣對她。X亦感到混亂。X和被告事後打遊戲機。X認為「打機扮乜事都冇發生過」會較好。

25.那日(即1月13日),X在天黑的時間才離開被告的住所。大約6至7時後,X感到混亂,不想提及,覺得要逃避。X否認被告那日趕X回家。被告送X到港鐵站。

26.X返回家後,仍然感到混亂、不開心,選擇不去想這事情。那時X沒有向學校社工尋求協助。X不會把內心事情向他人透露。

27.X繼續和被告溝通。X在事後一至兩日後便鼓起勇氣,向被告提及1月13日的事情。被告的回應是問X「介不介意發展情侶關係」。被告說他對X有好感。X對被告亦有好感。X覺得既然大家已有親暱行為,因此「應該發展感情,發展成情侶關係」。

28.X下一次和被告見面在1月20日。大家在午飯後,於街上流連一段時間後,被告提議到他的住所。

29.X和被告開始由IG轉換到WhatsApp通訊。那時被告給X他的電話號碼。X並沒有要求被告用“online chat”通話。X亦不是常用video chat和被告溝通,「一個月一次都冇」。X不會每日都要和被告video chat,因為X不會把所有時間給被告,但X會掛念被告。X同意有時她會問被告在星期六或日得閒與否。

30.X說她第一次到被告住所時,被告並沒有貓。被告曾說他在美國的時候有養貓。X記得她第一次上被告住所時,被告曾煮東西給她吃。這是唯一一次。X不同意她和被告只有手部接觸,沒有其他親暱行為。

31.2019年2月14日(星期四)情人節,她要返回學校,沒有到被告的住所,但和被告在黃埔吃西餐。被告給她一包朱古力。

32.2019年3月9日(星期六),X到被告的住所。X不記得有沒有打遊戲機,但曾一起看劇集。X那時有失眠的問題。X在被告住所客廳的那張沙發睡著。後來,X在被告的床上發生性行為。X重申她在短訊所提及的不明液體是指被告的精液,而不是食物的汁液。被告在X的肚上射精,留在X身體的氣味。

33.3月29日是水運會,原先X沒有計劃到被告的住所。X WhatsApp被告,想見被告,但因為看到不少同校學生出現,大家認為最安全的地方便是到被告的住所。X知道師生戀並不妥,因此他們在街外都盡量小心。從證物P6的紀錄來看,那日到被告家已經是4時許。X說每次有性行為後,下體都會痛,因此不會刻意在街道上逛,這會增加她下體痛。X不喜歡那痛的感覺。X不同意那日沒有發生性行為。X只是掛念被告,想見被告,目的是單純的。X看見被告便感到開心,但在性交後,她會下體痛,這令她不開心。X的性知識並不多,以為下體痛是正常的。

34.X不記得3月31日有沒有到被告的住所,但X記得她曾自己拼砌了一隻Lego貓的圖案,然後在2019年2月14日送給被告。X知道被告喜歡貓。

35.4月21日,X到被告的住所,大家一起看電影,大約在晚上10時才分手。那天晚上他們到荃灣的Ikea餐廳吃肉丸。證物P7是通訊紀錄。X重申她提及的痛是指下體痛,並不是辯方所說自己在被告家中弄傷的痛。

36.X同意從4月下旬到6月,因被告說他要準備考試卷而不方便X到被告家中,所以大家少了見面。被告亦叫X專心讀書。X因和被告少了見面而感到不開心,但X否認常常要求被告online chat或用WhatsApp 的video chat。X說她和被告的video chat大約在5月至7月期間,有時超過一小時。X認為她在半夜時分打很多次電話給被告。那段時間,X要吃安眠藥。X在中四或中五時間開始吃精神科藥物。X不記得她在電話中曾哭喊過,但同意有一次在晚上曾打很多次電話給被告,因為被告曾向X提及。

37.X不記得她考試完結後,曾在7月25日和被告一起吃午飯,亦不記得曾到被告家中,但X在8月2日曾到被告家中。X不同意那日她和被告沒有發生性行為。X在短訊紀錄提及的痛亦是指她下體的痛,並不是辯方所說X被被告的貓抓傷。

38.X亦沒有和女同學一起看色情影片,亦沒有和其他同學模仿性動作。X同意她由於年紀輕,對性有好奇,只懂一點點,但學校有性教育課。X相信這些課程會提供正確的性知識,其他途徑可能不對,甚至誤導。學校亦有關於性的講座,提及避孕的問題和避孕套。X對性是感到疑惑,一知半解。

39.X不同意辯方所言,由於X和被告拍拖,由於X對性有好奇,所以X常常談及性。X說她不會和被告談性。有關性的談話或短訊肯定是來自被告。被告會語帶相關暗示出來,每次都是首先由被告提出。X不同意她提及很多分泌物和痛的目的是挑逗被告。X的目的是告訴被告,而且不知為甚麼這樣。X認為自己是內斂的女子,面對面說會使她難為情,但被告沒有解答X的疑問。X認為用文字通訊較面對面口講好一點。X說被告曾說不在體內射精便不會懷孕。X相信被告的說法,以為被告作為老師及成年人,他的性知識肯定多過X。被告亦對X說他沒有性病,不會傳染給對方。

40.X認為她和被告是在熱戀中,X說她對被告的好感源於被告對她的關心。X缺乏愛,期待有人關心陪伴,並不是要求性。X認為情侶關係並不是她自己一個人維持,是雙向的。X問被告只是單純地想知為甚麼她身體的反應,並不是要挑逗被告。

41.8月24日是X的生日,被告送了藍芽耳機給X。9月是被告的生日,X送了毛公仔給被告。

42.X總共提供了3份口供。第一次是錄影下的作供,日期為2020年8月6日。第二次是筆錄口供,日期為2020年11月6日,而第三次是在2021年3月11日的筆錄口供。X同意在她11月6日的口供並沒有提及在3月9日(第三項控罪)及8月2日(第七項控罪)的性行為。X同意她是因為有關的通訊紀錄才想起。X說大部分性行為都是在下午3時許發生,不是接近黃昏。X說她雖然感到下體痛,但「次次都忍住痛」。X說如果是經痛,她會說是「M痛」,不會只說「痛」。每次性行為的長短都不一樣,但被告每次都有射精。

43.後來在8月31日,學校社工找X,而X於9月便和警方接觸。辯方就X在2020年8月6日的錄影供詞(證物DP1,謄本為證物DP1A)盤問X。當中X只提及拖手和攬,並沒有提到性行為,這和X在法庭作供不同。X同意她在這錄影供詞說謊。

44.X透露她在和警員會面前,用Telegram平台告知被告。被告說用WhatsApp「太危險」,因此用Telegram,不會「留低對話」。X在2019年下旬用Telegram和被告以文字通訊。

45.2020年5月,被告告訴X,他不會繼續在X學校任教。X不記得原因,但那時已經有不少有關被告的謠言。X在2020年7月左右告訴母親她和被告拍拖。X在這7月份買了一隻貓,被告和X叫那隻貓“Moonly”。但在7月中旬,那隻貓便病死了。被告曾到X住所幫X帶那隻貓去看獸醫。那時X家中並沒有其他人。X情緒十分低落。那隻貓死後,這使X更加情緒低落。X不記得有沒有在深夜打電話給被告。X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理,要吃藥。

46.2020年7月27日,被告第二次到X的住所,而這次大家有性行為。同樣地,被告沒有戴避孕套,亦在X的肚上射精。

47.2020年8月中,在一個港鐵站的閘口,被告把一隻BABY-G手錶送給X作為X的生日禮物,但沒有慶祝X的生日。那時X感到很忐忑、很亂。X甚至和一名與被告有關的女同學傾談。X不記得被告曾在8月中旬說壓力很大,大家要冷靜,要「停一排」。

48.X說第一次落口供時,心情很亂,不知道是否應該隱瞞事實。X知道被告和另一女同學有關係。X感到害怕。X發現事情並不只涉及她和被告那麼簡單,涉及其他人。X覺得如果再包庇被告,這可能傷害其他人,但被告叫X不要把事實說出來。X覺得大家是情侶關係,有點心軟,被告可能因犯罪而坐監。X覺得要保護被告,所以在第一次會面,並沒有把實情和盤托出。X和哥哥用WhatsApp通訊。X覺得被告是「一腳踏兩船」。

49.X想了很久,不想其他女同學受害。X並不是要報復。X說她在8月6日和警方見面後,曾告知被告有關的內容。被告說X應該不要提及拖手、攬、𡃶這些事情。X在7月下旬曾和另一名女同學傾談,大家都不開心。X在8月31日決定說出實情,擔心被告會再欺騙其他女孩子。

50.被告在8月中旬說他和X分手。X不記得她曾不停打電話給被告,但同意辯方所提供的電話紀錄(證物DP1和DP2)。

51.X說她肯定在第一次錄口供前,在Telegram通知被告。X學校是在7月31日報警。X承認被告在2020年7月27日到X家中。大家有性交。那時X已經見過學校社工。X在2019年8月24日便足16歲。X說她在16歲後至2020年7月27日曾和被告有其他五次性行為。7月27日那次是被告唯一一次在X家中性交,其他都是在被告家中。X覺得她和被告有性行為,可以使被告開心。在2020年8月27日,被告便再沒有接觸X。

52.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出庭自辯。

被告的證供

53.現年37歲的被告未婚,在美國修畢學位後,便到香港做中學老師,由2011年至2020年7月,前後在4間中學任職。

54.被告覺得他所教的學生都喜歡和他傾談,包括個人感情或家庭問題。開始時,被告用Facebook,之後用Instagram(IG)。

55.2018年9月,被告開始教X那班學生,總共有32人。同年11月,被告負責安排級別表演項目。在綵排期間,由於X病了,因此被告在IG和X通訊,後來次數逐漸增多。

56.在2019年1月10日,X希望在學校以外的地方和被告相會。被告在下午3時許和X到西九龍一間餐廳吃飯。那時X比較拘謹,被告覺得氣氛有點奇怪。被告陪X多一會到6時許,大家一路漫無目的地行街。大家到尖沙咀海港城,iSQUARE直至晚上9時許,才各自搭港鐵回家。被告說他和X逐漸成為朋友,不是師生。被告和母親一起住,而父親則住在附近,但母親有時會返回內地居住。

57.被告和X都喜歡音樂,大家談及週邊的朋友和一些瑣碎的事情。他們基本上用IG通訊。他們在1月10日相會後,X提出在星期日到被告的住所。X在IG問被告是否得閒,並不是想看Netflix劇集。被告說他為「小心起見」,提議X找其他同學一起前來他的居所。被告說從1月10日第一次相會開始,他對X有「鍾意」的感覺,而認為X「可能對我有啲好感」。被告覺得「師生戀」會好難為人接受。X知道被告在那時大多一個人居住。被告以前的舊學生亦有和被告溝通。被告感到X喜歡他,被告有點「怕」的感覺,不放心。被告不想別人看見他們一起逛街,認為到被告家中「比較安全」,X答應。被告同意在1月10日長時間在街外閒逛容易給人看見,會有「閒言閒語」。被告認為他和X有默契,互相喜歡對方,但亦「怕這師生戀的感覺」。

58.因此,X第一次到被告家的時候,被告打算煮午餐、看劇集和打遊戲機。

59.在1月13日(星期日),X穿著淺色的長袖上衣和短裙,戴著貓形狀的耳環,穿著高底鞋。X行路不自在,被告印象深刻。被告到元朗港鐵站接X,被告覺得X悉心打扮,有一個細手袋,內有手機、紙巾、唇膏以及錢包,不似是一個學生。被告在家中煮肉醬意粉,認為一起煮食會開心一點。大家有互動,X有點害羞,感覺是在拍拖、在約會中。在家中,被告煮午餐、切洋蔥,X感到悶,而被告在客廳開了電視給X看。被告說吃飯時氣氛有點「緊張」。被告說由於師生戀,「擔心後果」,怕學生會利用機會指控被告。被告認為過往與年紀大一點的女子拍拖比較容易有默契。

60.當日被告後來沒有再看劇集,而轉為打遊戲機。X看著被告打遊戲機,差不多一小時,到接近黃昏時分。被告說他原先有一隻由2016年年中養的老貓,但在2019年1月已經去世。被告問X何時返家,X似乎不願意離開。到7時半8時左右,X的父親打電話給X,X仍然未想回家。大家繼續傾談一會到9時許,期間被告從麥當勞買外賣食物。被告擔心太晚,送X到元朗港鐵站。被告說他沒有考慮送X返家。自從這次約會後,被告說他「比較相信X喜歡他」。

61.過了一兩天,X有點焦慮,想弄清大家的關係是怎樣。被告認為大家已經有了1月13日約會的事實,於是提出X成為她的女朋友。X同意。被告說以他的身分,這建議是有危險。被告於是提出X可以在「任何時間,不用任何理由」,大家在沒有壓力下分手。被告的好意是X這樣年紀的女子可能很快喜歡另一人。X可以不怕被告的報復。被告知道X從沒有拍拖經驗。

62.被告叫X不要告訴他人這段關係。被告在WhatsApp不用真名,但不記得他為何用“fish”。

63.被告和X在1月20日(星期日)一起在旺角朗豪坊逛街,一起吃天婦羅。X很開心,想和被告一起長一點時間。被告不想在街逛太久,於是提議返回被告的住所。他們在下午3時許到達,大家「冇乜特別嘢做,睇嘢,打機」來打發時間。被告在晚上8時許和X出外吃晚飯。X仍然不想回家。被告和X逛了一段時間,到10時許,但被告並沒有送X返回她的居所。

64.被告在2月14日情人節並沒有和X見面,說自己一人在家。但早前被告和X在黃埔吃pizza。X送了一隻由Lego砌成的黑白色的貓送給被告,而被告則送給X一個USB充電器。那日,他們8時半左右便各自回家。

65.下一次見面便在3月9日。被告和X在元朗一間餐廳吃午飯,之後在12時許到被告住所。後來被告說那日他準備了意粉、蕃茄汁作為午飯。在家中,X和被告看戲集,X甚至睡了一會。被告在房中上網打遊戲機,7時許買外賣,還記得是揚州炒飯。X的食量很少。X在9時半依依不捨地離開。被告沒有送X回家,因為X的家路途很遠,一來一回要2小時。

66.之後大家用網上平台傾談,直至3月尾。在學校,被告不會和X交流。在3月29日水運會完畢後,X問被告有沒有空。X返回家換衣服才到被告的住所,那時已經是4時許。那晚,他們在附近餐廳吃飯,被告說X喜歡吃炸的食物。大家在10時許才分手。

67.大家再次見面是在4月21日(星期日)。X在12時許到被告家中,大家一如過往都是「睇嘢過時間」和打遊戲機。那日X「特別眼瞓」,X在被告的睡房睡覺。被告決定帶X到荃灣的Ikea吃東西。X飲可樂,吃肉丸、炸薯、香腸。晚飯後,X仍然依依不捨。大家在荃灣逛了一會,到9時半才分手。

68.之後,被告在5月至7月期間都沒有單獨和X會面。被告解釋說因為他要準備草擬校內試卷,而考試後他要改試卷。大家決定在網上溝通。X會用不同形式傳達她記掛被告。被告記得3月時,X會在午夜打電話給他,發生次數較多。X說她不記得。被告認為這和X吃安眠藥有關。

69.被告在7月中完成改卷,他和X在7月25日(星期四)見面。被告在7月20日才開始放暑假。被告說X有心思地找到一間在何文田的柴犬咖啡店。他們在12時至1時左右到達那間咖啡店和那些狗狗玩耍,跟著到旺角吃午飯。返回被告家中時已是4時,到9時半才分手。

70.跟著在8月2日(星期五),被告說X在12時到他家。大家「睇嘢」、午睡、打遊戲機、吃東西,到9時半,X才離開。那時被告已經養了一隻貓。

71.8月24日(星期六)是X的生日。被告沒有和X在家中見面,但被告買了白色的藍芽耳機。被告不知道X喜歡哪種顏色。

72.再下一次見面便在12月6日(星期五)。被告說X不時在晚上打電話給他。被告亦因「教書多嘢做」,而那時因反修例的事件而不方便外出,但主要是因為被告忙。

73.X曾提議到被告家,但被告說「而家最好不要周圍走」。他確是沒有時間。但被告亦會和X在網上交談或視像對話,一星期1至2次,平均1小時以上。被告用Skype。

74.X會因被告遲了回覆而感到不開心,有時會傳送emoji喊的訊息,亦要被告逗她開心。被告知道X很想聽到或表示被告愛她。被告盡力去慰問X。漸漸被告發現有點不正常,亦不知道如何處理。被告知道X有失眠的問題,他亦知道X曾經要看精神科醫生,是關於抑鬱症。

75.2019年12月,被告繼續關心X,但覺得大家關係複雜,包括X的病情以及X的多疑。X常說「你唔理我」。

76.12月時,被告說他「終於找到時間同佢出街」。那時被告的母親在家居住,被告亦打算到其他學校工作。被告在12月6日和X見面,X很開心、很雀躍。X提議大家到山頂。大家在山頂吃漢堡包,被告甚至細心地拿走那酸黃瓜,到8時許,大家分手。

77.他們在2019年12月24日再見。大家在銅鑼灣見面吃午飯,再到深水埗一間模型店舖。大家沒有地方遊逛。X沒有主意。被告於是決定搭巴士到西環附近。大家吃台灣麵,晚上9時半送X到X居所附近才分手。被告說他沒有想到去戲院看戲,亦沒有想到搭船。大家只是想見見面。

78.被告否認在2020年開始至8月期間,他和X發生5次性行為。被告說這沒有可能,因為他母親在住所居住,但被告承認大家關係變得困難。X常常猜疑,被告感到有壓力。這時候,被告在晚上10時許或更加深夜的時候收到電話。X沒有出聲,但有時正在喊。被告問X,但X沒有回答。被告想轉校,不想做X的老師。另一方面,被告知道X向母親提及和被告的關係。X母親沒有反對,但想和被告見面。被告有點愕然,覺得「見家長咁得人驚」。被告心情複雜。他認為X告訴母親是因為被告很快不是她的老師。這他們便可以正式拍拖,發展關係。被告亦發現學校亦知道他和X的關係,而X懷疑被告不再愛她和被告另有女朋友。

79.雖然被告有不少壓力,但他依然關心X,說X在8月用了$6,000至$7,000元買了一隻貓。X很開心。由於X喜歡Harry Potter,她叫那隻貓為Moonly。但那隻貓不到一星期便重病。X很擔心。被告說在2020年7月17日(星期五),被告在X住所附近見面和吃午飯,然後到X的住所。X的父親不在家。X因為貓病了很擔心,要被告相陪。被告陪X帶那隻貓去看獸醫,然後再返回X家中。到4時被告才離開。

80.後來X在網上質問被告有關被告和另一女同學拍拖的傳言。X情緒激動,質問被告。被告試圖安慰X,被告很擔心X,因為X那隻貓剛剛去世。被告覺得他不能抽身而去,要幫X。於是在7月27日(星期一)中午時分到X的家居。被告買了西多士和一支水給X。被告成功安撫X,而X亦表白她仍然喜歡被告。在這情況下,X主動帶被告入她睡房。他們在床上進行性行為。被告在6時許離開。

81.被告說他後來才知道X在2020年8月6日到警署進行錄像口供。被告堅稱在這之前,X沒有事先通知他。後來X在Telegram上只告訴被告學校已經知道他們的事以及那次會面,有心理專家和社工,只是這些細節。被告覺得他沒有甚麼可以做,只能由警方處理。至於X和警方的會面,被告說「警察會面當然唔問得」。

82.8月6日後,被告覺得大家關係頗為正常。X在Telegram每天都和被告通訊。在8月15日之後,X又質問被告和另一女同學拍拖的事情。X表現激動,被告希望有空間冷靜,打算「暫停」雙方拍拖。因此在X 8月24日生日之前,被告告訴X「唔再來往」,但X不想。被告已經買了一隻BABY-G的手錶為X的生日禮物,希望X在考DSE試時戴著手錶。被告把手錶交給X,之後X經常打電話給被告。有時不出聲,有時只是喊,而沒有回應。如果被告不接聽,X會連續打電話。被告呈交有關的電話紀錄(證物DP2及DP3)。被告同意他可以不接聽電話甚至熄機。被告覺得他沒有辦法處理。X很想被告確認仍然愛她。

83.被告大約在8月15日至17日左右提出大家要冷靜、要分手。

84.被告說他在2019年尾轉到Telegram平台,主要原因是大家可以傳送sticker,而不是不想別人知道。

85.被告亦從證物P4至P8的WhatsApp訊息作出一些解釋。被告說由於X是長頭髮,她到被告家中常常掉頭髮。X所提及的「不明液體」是說食物,而亦帶有一點「色情成份」。被告亦說「味道」是指被告煮食物的味道。X說出汗是說出「意淫」的說話。有時落雨濕身,X都會說一些語帶相關意淫的東西,X亦對性有很大的好奇。

86.被告強調他深知16歲的界線,這並不是很複雜的概念。X亦知道這「紅線」。因此在16歲之前,他們都沒有性交。但被告說面對面時,他會講「鹹濕故仔」。

87.X曾經在WhatsApp說痛是指X被貓仔「整親」。那時X的腳有少少擦傷,有點血。被告認為X只是向他「撒嬌」。自從他們拍拖後,大家放鬆了。有時說「鹹濕」的東西,有時露骨一點,這使大家有點投入的成份。被告有時所寫的短訊是令X「難為情」,例如在2月18日,被告描述性交過程作為一種娛樂。X的反應是喜歡。被告說「大家都知唔做得」,說鹹濕東西只是一種「紓緩」。但被告說他們並沒有看色情片。被告亦同意X怕醜,說鹹濕東西會使X難為情。被告承認當X滿16歲後,被告和X第一次和唯一一次的性交是2020年7月27日那一次,被告並沒有當X剛剛滿16歲便立刻上床,而被告說那時「想做都冇這機會」。

88.在控方盤問下,被告同意在2019年1月後,X對他有好感。X是一個斯文內向、較靜的人。被告有時都會讓學生到他家裡玩,但之前從沒有女同學單獨到他家。X是第一個。X在1月13日到被告的居所。被告說X說謊。被告沒有觸摸X的私處。被告決定在8月之後分手,X只是想向被告報復。同樣地,在1月份,X另一次到被告家中,被告並沒有侵犯X。

89.在2月份,被告承認他和X曾接吻,大家有「默契」,不會有其他行為。被告在WhatsApp寫上“I was inside you”,只是指說「鹹濕」、「鹹故」,描述進入和高潮。被告想X怕醜、難為情,因此「露骨」一點。被告說X並不介意說意淫的東西。X不是純情。被告說他有信心有自制能力。被告所謂「用手指插入」都是「鹹故」的一部分。被告說他和X不能性交,「取而代之」便有這些意淫的訊息。被告說他不用戴避孕套,都是使X難為情。

90.就證物P5的WhatsApp紀錄,被告說X所指的「怪味」是被告所煮的蕃茄意粉。X只是挖苦被告。被告說X並不是指被告的精液的味道。X的回覆只是「陪佢玩」,這是「笑位」。被告亦說X講那部位的分泌物,但沒有註明那部位,這是色情說話。被告說X是指出汗,所以X要沖涼。被告亦說在證物P7,X所說的痛是指被告的指甲曾弄傷X的大髀,X只是向被告撒嬌。有關證物P8所提及的痛,被告的解說是X被貓弄傷了腳,只是「刮親」。被告說這是X撒嬌,但被告不想「助長」X的撒嬌心態。

91.被告同意在8月後,X對他愈來愈痴纏,亦使被告愈來愈感到煩厭,而X亦懷疑被告另有女朋友。

92.7月27日,被告到X住所,X因為那隻貓死去而感到不開心。被告開解X,而後來X帶被告入房,並且採取主動。那時X已經滿16歲,但大家並沒有提何時可以有性交。被告並沒有戴避孕套,而事後X亦沒有說痛。被告在X肚上射精,但被告不記得誰人抹掉那些精液。被告不能肯定是他還是X。

93.被告重申他在8月6日X錄影會面之前,並不知道這件事。但被告看見那些錄像口供,認為當中「多數都是真,記憶中不覺得虛構」。但X亦沒有提及7月27日和被告性交的事情。被告不同意X在8月6日的錄像會面純粹是保護被告。但他同意事後X曾在同一日下午用Telegram提及。被告感到震驚,不知所措。雖然被告想知X說了甚麼,但被告知道「警方會面唔問得內容」。被告不同意他曾叫X應該不要提及拖手、攬、𡃶之類的情況。

94.從DP2的紀錄,X在8月7日曾打電話給被告,有40分鐘之久。被告說X喊了40多分鐘,並沒有說話。X打電話給被告很多時都喊。被告在8月中向X說要分手。X隨著嘗試接觸被告,但被告沒有接聽,因此被告說X便向警員「好愚蠢」地說謊。

95.被告不同意因為他知道X在8月6日向警方所提供的口供,令被告以為「一身輕」,因此趁機疏遠X,以及和X分手。被告亦不同意X是因分手才說真話。

96.在盤問時,被告說他覺得X對他有性渴望,對性好奇,亦貪玩,不介意說意淫的東西。被告說他和X有很多次說清楚界線,16歲做愛「好大件事」,大家有共識。由於不能性交,被告認為說意淫的東西可以「取而代之」作為紓緩。被告感覺X對他有性好奇、性吸引,而被告亦有這樣的感覺。

97.X的錄像口供是辯方證物DP1,謄本是DP1A。以下是作出部份簡化下的節錄:—

記項91 2019年1月開始(和被告)出街
記項97 –   之後出街我哋有拖手,有攬過
–   之後喺2020年1月上佢屋企
–   7月尾佢上嚟我屋企,幫我帶隻貓同佢一齊睇獸醫
記項99 冇(其他事發生)
記項131 (和被告出街)食飯、睇戲
記項139 (每次都是單獨)係
記項143 覺得係情侶關係
記項   149、151 拖手同攬
記項165 (出街)一個月一次
記項179、181 佢拖我先(反應)怕醜
記項185、187 少少開心,好似有啲唔啱,但係又想繼續拖
記項209、211、213 今年1月尾上佢屋企睇戲,有𡃶過
記項221、223 攬嗰陣時會摸到背和腰
記項271、273 (7月尾被告上X屋企)因為屋企隻貓病咗,上嚟攞完隻貓就走
記項277 一齊去睇獸醫
記項279、281、285 拖手、攬,冇(其他動作)
記項297、299 (每次攬都)隔住衫
記項301 佢主動(𡃶X)
記項341、345 (被告的status)單身,佢有講過
記項347 嗰陣時佢識過幾多個女朋友
記項359、367 (有關被告的緋聞)佢會同女仔出街,女同學
記項371、373 有問佢(被告),佢話冇
記項385 (被告知X的歲數)嗰陣時15歲
記項409 我覺得唔可以講
記項425 (帶貓去睇獸醫之後有沒有再見被告)冇
記項429、431 (有沒有電話聯絡)自從社工搵完我之後,就冇。7月尾(社工找X)
記項441 (現在X和被告的關係)唔知(笑聲)

證供分析

98.由始至終,控方都有其舉證責任。被告並沒有責任舉證。另一方面,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在法理上被告有良好的品格,這表示他的犯罪傾向性較低,而他的證言的可信性較高。

99.不爭議的事實是在案發時段,被告和X是師生關係。被告亦坦承在大部分X所提及的事件,X的確曾到被告的住所。被告亦承認有關WhatsApp的通訊紀錄的“fish”便是被告所發出的短訊。被告從沒有說這些通訊紀錄是虛構的,或曾經過惡意的刪改,或有遺缺。被告的抗辯很簡單。被告說他和X曾戀愛過。被告知道X的年紀,亦屢次說知道16歲以下不能性交的底線。因此被告說X所說那7次事件,實則並沒有發生。X是因為被告要和X分手,因懷疑被告有其他女朋友,因X的精神狀態而誣告被告,誇大被告對X的行為。

100.X對性有好奇,亦有意淫的舉動或回應。被告承認在2020年7月27日,他到X的家居,第一次,亦是唯一一次,他和X性交。那次被告並沒有用避孕套,而且是X主動帶他入房性交。

101.辯方在其結案陳詞說「師生戀本身並不違法,法庭不是道德法庭。」(見結案陳詞第7段)。辯方認為從2019年1月,被告和X曾有「一段頗長的浪漫戀人關係」。自2019年1月,X曾經數次到被告的居所。X在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期間(註:這吻合第六項和第七項控罪的時段),並沒有到被告的住所。辯方說這是因為被告要準備考試試卷,「這點可顯示被告的高尚情操,不會因為私心而影響他專業操守」(見辯方陳詞第13段)。辯方說2020年8月X不斷懷疑被告一腳踏兩船,「毫無疑問,X在這段時間精神及情緒問題加劇嚴重,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並瘋狂地致電被告」(見結案陳詞第19段)。被告無法忍受X的電話,以及精神的纏擾,而於8月中至8月底期間提出分開一段時間(見結案陳詞第21段)。辯方說X在2021年2月仍給被告的Instagram賬戶「點讚」。

102.辯方直指被告與X的情侶關係頗為複雜,發展戀情期間同時是師生關係,內裡夾雜著愛、恨、妒忌、呷醋等等的複雜情緒(見結案陳詞第24段)。

103.X有3份口供:— (1)2020年8月6日,X與臨床心理學家的錄影會面(證物DP1,謄本DP1A);(2)2020年11月6日的口供;及(3)2021年3月11日的口供。辯方指X在第二份口供並沒有提及第四項(2019年3月9日)和第七項(2019年8月2日)的性行為。X以WhatsApp的紀錄才想起來。X對每次性交的指控亦只有簡單的細節,包括沒有戴避孕套及有射精(見結案陳詞第31段)。辯方認為X所說通常「五次性行為都在下午3點左右,這存在很大的疑點,按照常理都不可能發生」(見結案陳詞第32段)。

104.辯方亦說X對控罪都「沒有獨立記憶,而是單憑警方抽出的WhatsApp訊息推斷當日發生的事情」(見結案陳詞第34段)。辯方認為X的證供存在合理疑點。

105.辯方亦說「事實上,X於2020年8月6日錄影會面第一次作口供的時候是在講真話」(見結案陳詞第38段)。辯方的陳詞是X在8月6日因懷疑被告,因X的精神及情緒問題加劇,而有「計劃對被告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以報復被告向她分手。」(見結案陳詞第38段)。辯方認為「X是個聰明及有條理的人」,但是「偏偏在描述性行為時,X顯得記憶含糊及故意迴避問題」(見結案陳詞第40段)。

106.最後,辯方說「由於被告在X在 16歲前根本沒有發生猥褻及性行為,因此X無法獨立地交代每一次指控的細節」(見結案陳詞第41段)。由於X的精神狀況,辯方認為被告有合理疑點懷疑X對被告的指控可能是憑空想像出來(見結案陳詞第43段)。

107.另一方面,辯方亦說「被告與X均清楚知道X 在16歲前不可發生性行為的這條界線,並且雙方對此事有共識」(見結案陳詞第53段)。被告是一個負責任的教師,對這段關係認真及重視,甚至在2020年8月24日送了一隻BABY-G手錶給X,顯示對X關懷備至(見陳詞第51段)。

108.本席用了不少篇幅陳述被告的證供。被告承認他從2019年1月開始和X「拍拖」,亦都同意X在1月13日單獨到被告的住所。那時被告家中並沒有其他人。被告知道X的年紀,因此被告說他刻意和X有「共識」,大家不能超越「紅線」,發生性行為。

109.X在2003年8月24日出生,因此X滿16歲時是2019年8月24日。被告現年37歲多,曾和其他女子拍拖,而X則是一個15歲多的女孩子,相信是一個沒有拍拖經驗,亦沒有性經驗,是一個情竇初開的女孩子。X和異性戀愛,相信是一種既開心興奮,亦充滿好奇的人生歷程。被告當時是X其中一個科目的老師,無論地位及人生的經歷,自然對X而言,更勝一籌。

110.被告不爭議有關證物P4至P8 WhatsApp是真實存在,而亦沒有被人刪改或二次創造。“fish”便是被告的稱謂,而WhatsApp上的訊息亦自然提供獨立的事實,使X能對一些事件有所記憶。X亦解說她向被告發出訊息的意思和背景,這包括「分泌物」、「痛」、「怪味」,以及X所使用的emoji。

111.自然,被告提供另一種解讀。被告說X有性好奇,喜歡有相互意淫的訊息。被告說由於那16歲的「紅線」,他們在被告家中互傳鹹濕的東西作為「紓緩」,似乎是聊勝於無,互相慰藉一番。這亦是說被告和X都在「壓制」他們的性慾,和對各自身體探索產生枷鎖。被告說他們在被告家中並沒有任何不當的行為。被告說他對X關懷備至,直至2020年8月X生日時,被告甚至送BABY-G手錶給X。被告說他「緊守」那「紅線」,直至2020年7月27日。

112.本席對一個曾接受高等教育的被告所作的證供感到詫異和費解。被告和X年紀相差差不多20年。被告的人生閱歷和感情生活肯定較X多和廣。被告並不是宅男,亦有拍拖的經驗。被告亦屢屢說他和X知道界線,知道他不能和16歲以下的X有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但被告卻樂意說意淫的說話去「紓緩」壓力。

113.本席相信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壓力便肯定是被告自身的問題,而不是一個以前沒有性經驗,甚至沒有拍拖經驗的X的需要,遑論X的性需要。X屢次說她要的是別人的關愛和情感的滿足,並不是性需要。被告作為成年人、作為X的教師,理應有自制的能力來勸導X正確的異性關係和對性的態度。

114.被告知道X的生日。因此如果被告是那麼重視那16歲「紅線」,那麼在2019年,在X足16歲當日加一天,即2019年8月25日,被告理論上可以「解放」兩人的性需要、性好奇,甚或性渴望。被告「強忍」這麼久,為何兩人竟然不會在2019年8月底或2019年年底,甚至2020年上旬找個機會去完成和實踐相互的性需要。

115.但被告在主問時卻說2019年8月2日(第七項控罪的日期)至2019年12月6日,他都沒有和X見面。被告解釋這是因為反修例事件,X出街並不安全(見結案陳詞第46段)。這種解釋實在令人費解,因為所有控方的指控都在被告自己家中發生,而當時香港並沒有「封城」。但是被告卻承認在2020年7月27日,在X的家中和X性交,承認把X「破處」。理論上,這應該是被告和X感情關係的「昇華」,把戀情更上一層樓。但被告卻說因深受X的痴纏和X的懷疑,而決定在8月中旬提出分手。

116.本席不會猜測被告實際上在那時是否知道X將會和警方人員會面,亦不會猜測被告在7月27日那日的作為(即和X性交)是否有其他動機,是否以愛的慰藉來安撫X。但在10日後,即2020年8月6日,X便和警方事先安排的專家進行錄影會面。被告否認X在這會面之前通知被告。被告只是承認X在事後輕描淡寫地透露一些內容。本席相信被告那時已經知道X向警方所透露的東西,對被告並不會構成「傷害」,或大大地減低被告被檢控的機會。本席相信這亦使被告可以「放心」地和X分手,以免「夜長夢多」,使X繼續纏擾被告。被告亦打算轉校,不再在X的學校任教。

117.被告所說第一次和X性交時,說他沒有戴避孕套,在X肚上射精,但卻記不得他,還是X,清潔X肚上的精液。

118.被告亦試圖解說WhatsApp訊息的內容,聲稱只是挑逗和意淫的口述,但並沒有實質的行為。手指插入、痛、味道,都是想像下的產品。這亦表示被告是承認WhatsApp的訊息的確存在。大家在相關時段是有這些短訊的溝通。

119.上述的觀察只是眾多例子的一部分。本席認為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狡辯處處,亦刻意貶損X的精神和感情狀態,以便塑造X是因為愛和妒忌而成恨,進而誣衊身為老師及戀人的被告。X懷疑被告一腳踏兩船,而另一方亦是女同學。因此X要作出報復。辯方說所有指控都是憑空想像(見辯方陳詞第43段)。本席並不接納辯方對X的惡意動機和誣告被告的指控。這亦是對X的二次傷害。

120.雖然本席並不信納被告的證供,但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本席需要審視和評核X證供的可信性。

121.X作供時17歲多,一面稚氣亦是一個相對樂觀及純真的少女。本席同意辯方所言,「縱使X較為年輕,可以看出X是個聰明及有條理的人」(見辯方陳詞第40段)。本席認為X作供誠實可靠,她不記得便說不記得,不會刻意加大力度來指控被告。

122.X亦是相愛對方的,亦希望被告開心。X亦很簡單和幼稚地認為她和被告在2019年1月13日有親暱的行為,而且雙方默認大家的男女朋友關係,因此X便容許被告進一步的行為舉止,認為這是戀人理所當然的動作。最後,在2月中第3次到被告家中的時候,X便和被告有性行為。本席相信,由始至終採取主動的便是被告。

123.本席相信X就算有性好奇或性衝動,並不會採取主動,而是被動地任由被告擺佈,由第1次赤露身體的愛撫到後來的性行為。如果被告不加自制,這是自然不過的進程。

124.在案發日子的一些時段,不論是到達被告住所之前,或X離開被告住所在返回家的途中或在家中,X和被告互通短訊。而這些短訊都和X的證供是吻合,以及是合理的延伸。

125.X提及被告用手指插入其陰部,提及因性行為而下體痛,以及分泌物的增加,提及被告的精液、體味,提及為何有性交而X沒有流血的疑惑和擔憂,提及被告要戴避孕套的建議,以及那些emoji以表示尷尬和羞於啟齒的情況。X明顯地一一被戀愛的情意所蒙蔽。凡此種種都和被告對X的所作所為有所關連。X亦不時羞人答答地用表情符號作出回應。X亦解釋WhatsApp的短訊內容的含意和背景。X並沒有任何誇張失實地橫加指控。X亦從沒有說被告強逼或利誘她上床,或是任由被告所魚肉。X是真誠地相信她和被告是拍拖相戀,而在X的眼裡,愛撫和有性行為是戀人正常的行為。

126.本席認為X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亦接納X在2020年8月6日被安排和專家會面之前曾經告知被告,而有心計的被告自然會有所「指導」,致使會面內容只談及「攬攬𡃶𡃶」的行為,並沒有觸碰有關的罪行。這亦解釋X在錄影會面時那一種輕鬆及帶笑的言行舉止。X亦在事後告知被告,而被告確曾批評X應該連那些「攬攬𡃶𡃶」的舉止都不應該提及。X已經盡其所能描述控罪書所指控的七宗事項。

127.控辯雙方就有關的法律原則並沒有大的爭議。第122(2)條的猥褻侵犯罪明言16歲以下的人士在法律上並不能給予同意被猥褻侵犯。被告知道X的年紀,亦知道這界線。因此,他要壓制他的性需要,不會在X未滿16歲之時性交。在被告的立場,所有X的指控都是虛構,而被告只是承認和已經足16歲的X有一次的性交。

128.在考慮到所有的證據,包括環境證供。本席裁定被告兩項猥褻侵犯及五項與16歲以下少女性交罪,罪名成立。

後語

129.控辯雙方在本年1月24日完成結案陳詞之後,本席認為有理由相信被告有機會,和有可能從不同的途徑接觸或滋擾已經完成作供的X,有可能對情緒不穩的X造成再一次的傷害。因此,本席要求辯方就這階段本席打算撤銷被告的保釋作出陳詞,辯方自然是反對本席當時的想法。

130.本席在聽取辯方的反對陳詞之後,決定撤銷被告的擔保。本席有這種懷疑,部分原因源於X在2020年8月6日接受錄影會面的前後時段被告的作為。雖然被告屢次說他在事前並不知道會面的安排,但本席接納X所言。以X的品性及對被告的依戀,本席相信X確曾通知被告,而被告亦有「教路」,這使錄影會面的內容和後來的筆錄口供版本大相徑庭。X後來的口供亦成為控方今次檢控的基礎。本席有理由相信有人可能干犯了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本席責成控方跟進這方面的調查,以及審視是否有人需要就此負上刑責。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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