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霆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98/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ne 2022 before 陳廣池.
Criminal law – sentencing – indecent assault under s.122 Crimes Ordinance –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girl under 16 – sexual offending by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 against 15-year-old student – breach of trust – grooming – no contraception used – victim developed PTSD and depression – application of totality principle – Criminal law – indecent assault –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girl under 16 –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s for indecent assault (9 months and 12 months) and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girl under 16 (3 years 6 months), with no discount for conviction after trial – whether sentences for precursor indecent assaults should be consecutive to the intercourse sentences to reflect totality and avoid windfall from multiple offending – application of sentencing factors from HKSAR v Tsang Chiu-tak [2013] 1 HKLRD 427 and HKSAR v Chan Kwong-pui [2003] 4 HKC 208, including age gap, abuse of position of trust, breach of trust, no use of contraception, duration of offending, and lasting psychological trauma to the victim – aggravating factors including the 20-year age gap, abuse of teacher role, breach of trust, manipulation lasting beyond 2019, refusal to use contraception despite X's repeated requests, ongoing manipulation, absence of remorse, and attempted interference with X's police video statement – defendant sentenced to 3 years 9 months imprisonment (9 months on Count 1, 12 months on Count 2 concurrent, 3 years 6 months on Counts 3-7 concurrent, with 3 months of Counts 1-2 consecutive to Counts 3-7).
Legal issues: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s for indecent assault and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girl under 16 · Application of the totality principle to overall sentence
Outcome: Defendant convicted after trial on all seven counts and sentenced to a total of 3 years 9 months imprisonment.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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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8/2021 [2022] HKDC 7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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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總共面對七項控罪,兩項涉及猥褻侵犯15歲女童X,以及五項與15歲女童X性交罪行。被告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本席在本年的4月12日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罪名成立。本席索取受害人的創傷報告以便判刑,亦要求辯方提交求情大綱及適用的案例。由於新冠疫情關係,有關報告及判刑被押後數次,而最終排期至今日6月23日判刑。辯方的求情大綱在昨天才呈交給法庭。控方在6月19日呈交一宗涉及同性的性罪行案件[特區 訴 李漢華(譯音)[2011] 4 HKLRD 319]作為法庭參考。 2.控方案情很簡單。X在2003年8月24日出生,案發時15歲多的X是被告任教學校的其中一名女學生。被告在2018年12月左右開始和X在社交平台溝通。在2019年1月開始單獨相會。2019年1月13日X到被告家中會面。被告在家中吻X,撫摸X的身體,亦赤裸相對,繼續有親熱的動作,但並沒有性交。這是第一項控罪。自始以後,X以為她已經和被告成為情侶,亦幼稚地以為既然已經是情侶,她會容許被告對她進行進一步和更徹底的性需求。 3.後來在1月尾,被告食髓知味,再約X到被告家中,自然大家有親熱行為。被告脫去X的衣服,亦把手指插入X的陰道。這次大家沒有性交,亦是第二項控罪的基礎。 4.連續兩次親熱行為之後,從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日,被告在被告家中和X總共發生5次性行為,每一次被告都沒有戴避孕套,而每一次被告都在X體外射精。這是第三至第七項控罪的基礎。 5.被告的抗辯理由亦很簡單。38歲的被告聲稱他在2019年年頭和X是情侶。被告知道師生戀的問題,亦牢記他不能和16歲以下女孩子性交的紅線。被告說他只能以「鹹濕故仔」作為紓緩的手法。被告說X對性有好奇,亦間中對被告說些挑逗的說話。被告否認非禮X,更否認他在2019年8月之前和X有任何性交。被告認為X因妒忌和因被告要求冷靜分手而誣告被告。但被告並沒有否認在這七項控罪所指定的日子,X都在被告家中。被告亦不否認呈堂的WhatsApp訊息的內容(註:有關詳情可見本案的裁決理由書)。被告承認他在X足16歲之後,在2020年7月27日在X的家中和X有一次,亦是唯一一次性交。被告在同年8月向X提出分手。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38歲,未婚,在美國完成英國文學寫作的學士學位。2012年返港任職教師。事發時,被告已經任職教師近10年。被告和X年紀相差約20年。辯方說被告和X當時是戀人關係。辯方說被告付出感情,不是欺騙X。被告已經不能再做教師,培育下一代。辯方亦提供4封求情信,包括由被告自己撰寫、被告父母撰寫、2名被告以往曾經任教的成年學生的求情信。辯方亦提供2宗上訴庭及3宗區域法院的案例。 7.辯方說被告不能再執教鞭,因此重犯機會甚低。辯方說被告並沒有使用武力或威逼X就犯。辯方聲稱案發時X已經接近16歲之年,因此相對的嚴重程度較低。辯方亦說雖然被告並沒有使用避孕套,但亦沒有證據指X曾經受孕或患上性病。辯方同意專家就X的創傷報告,但亦指出法庭不應考慮X提及本案五次性行為以外的性交事件。X亦沒有自殺。辯方說被告深受所教的學生歡迎。被告是一名盡責的教師。被告亦有進取心,持續進修中大的英國文學碩士課程。辯方指被告是孝順兒子,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父親不幸患有癌症。辯方希望判刑能同期執行,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判刑 8.第122條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反而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的最高刑罰是5年。法例[第122(2)條]訂明,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同意被他人猥褻侵犯,因為法例是要保障弱小群組,以免他們被人性剝削或利用。 9.明顯地,在相關時段受害人X視被告為她的情侶,自然容許及同意被告對她的性需求,以滿足被告的性慾。X以為被告開心,她亦覺得開心。X渴望關愛,在被告的甜言蜜語和被告身為師長的地位下,自然毫無招架之力。被告亦知道X已經成為他的囊中物,任由他擺佈。這亦解釋在2020年8月6日當X接受警方所安排的錄影會面中,X對被告的所作所為有所包庇和掩蓋,完全沒有提及被告對X的性侵和性交。本席相信由始至終,X對被告都是一往情深。為了被告,X付出自己的貞操,而這段戀愛的崎嶇路途亦大有可能影響當時就讀中四或中五的X的學業。 10.38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大學畢業,未婚,曾任職網頁及平面設計、記者、中學教師。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是一個盡責,受同學歡迎的教師。他和X的年紀相差大約20年,在當時是戀人關係。被告沒有使用暴力或威逼或金錢利誘來促使性交。被告說他自己付出感情,不是欺騙X,因為相戀才犯錯。辯方說被告已經汲取沉痛的教訓,誠心悔改,重犯機會低。被告亦沒有戀童癖的傾向。被告不能再執教鞭,不能以他的英語專長培育下一代。被告是有上進心的人,因此早前正在修讀碩士課程。 11.被告在其英文求情信中處處提及他的進取心,他對教學的抱負,對他不能再做教師的失落,對他母親因為這案件而受到騷擾。因為失去教席等等,對被告而言是一種惡夢,日與夜纏繞他。被告希望能早點和父母團聚。他是父母的經濟支柱。被告在獄中亦貢獻自己的專長教授英語。被告說他可說是一個「不光彩的老師」(原文是disgraceful teacher),但他會積極正面地用自己的能力去克服困難。信中並沒有提及X。 12.被告的父母今日都在法庭支持被告。他們今日所提交的求情信說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父母對兒子面對控罪深感痛心,感到內疚沒有教導兒子。父母覺得被告有悔意。 13.2名被告以往任教而是在同一學校的學生,他們都是23歲,這2名舊學生的求情信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認為被告是一個盡忠職守、樂於助人、深受學生歡迎的好老師。他們認為被告是值得信任及友善的老師。 14.現在本席會詳細列述專家對X的創傷報告,以便被告了解自己惡行的後果,以及X的悲涼和哭訴。 15.臨床心理學家對現在差不多19歲的X作出創傷評估報告,指出X的童年並不美好、溫暖。X的父母從沒有結婚,而父母在X童年的時候亦已分手。X主要由祖父養育。X的祖父在X讀中一的時候離逝,這引致X情緒萬般低落,以及有極度的孤獨寂寞感。在中三那年,X因為生母和繼母的紛爭,而使X的抑鬱情緒更加不穩,需要接受精神藥物的治理。X從沒有向他人披露自己的不幸,但暗地裡卻渴求一種歸屬感和他人的關愛(見專家報告第2段)。 16.在中四那年,X生病了,而被告作為她的英文老師對她關懷備至,主動地私底下接觸。由於被告的教師身分以及關顧,這使X絕對信任被告,而對被告自然打開心扉。情竇初開的X,再加上對異性的好奇,使X很快便墮入情網。被告濫用X對他的信任,以及老師的尊崇地位,致使一個容易受傷的女孩子很快便和被告有性接觸(見專家報告第3段)。 17.被告以情侶的名義使X相信大家有性行為是正常和恰當的。被告亦令X對師生戀有錯誤的了解,而使X相信這段地下情不能向外透露。專家報告指X忍受性交時的疼痛以及擔心懷孕,但每次被告在性交時都不肯戴上避孕套。大家性交都在被告家中進行。由於要把這地下情保密,X內心有道德上的掙扎,以及受孕的憂慮。這嚴重加重X的抑鬱症及憂慮症。 18.報告指出後來X發現被告和同校另一名未成年學生拍拖,開始懷疑被告的誠意。X甚至和那學生當面對質,而對方亦承認確有其事。X對被告所作所為感到震驚、被傷害、被出賣,感到失望和愚蠢。X終於明白她只是被告洩慾的工具,直至被告對她失去興趣(見專家報告第6段)。 19.因為這段地下情,X沒有參加DSE的模擬考試,這亦使她在公開試失落。 20.X亦透露,她受到被告的遊説及影響,而在警方的錄影會面中掩藏被告的作為,以免被告被檢控。錄影會面後X向被告透露有關的情況。被告卻埋怨X竟然承認大家是情侶的關係。X最後決定把實情向有關當局和盤托出。 21.這事件使X覺得自己身體不潔,有如一件被破壞的物件。X更加抽離自己的朋友圈,但卻沉浸於在社交平台上認識的陌生男子的圈子,以發洩X的抑鬱。這亦引致X有濫交的情況。X的自我形象嚴重重創,而她和陌生人濫交變成一種惡性循環(見報告第8段)。X的人際關係有極端的不安全的感覺。專家認為X有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一種創傷後群症,需要轉介給臨床心理學家跟進和治理。 22.由於X要出庭作供,這亦使X深感壓力和有挫敗感,增加她的心理病患,以及影響她的學業成績。X亦坦言她害怕被告在出獄後會採取報復行動。 23.專家的結論是X是兒童性罪行受害者,患有PTSD和抑鬱症,需要繼續心理治療,以減輕或糾正X對自己的自我負面形象,和對他人的人際關係和信任。 24.猥褻侵犯和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都沒有判刑指引,判刑很視乎案件的案情。上訴庭在 特區 訴 曾超德(譯音)[2013] 1 HKLRD 427列出一些涉及性侵犯兒童的判刑考慮因素,例如:犯案者和受害人的年齡差距;兩人的關係;犯案者有沒有利用自己的地位;有沒有破壞誠信;有沒有使用恐嚇、威逼;侵犯次數和時段;有沒有採取安全措施;以及對受害人及家人的創傷等等(見該案的判案書第9段),亦明言法庭要保護無辜及容易受傷害的兒童,以免該兒童身與心受到重創。 25.本案由2019年1月開始至2019年8月,在2019年8月尾X便足16歲。雖然被告在X滿16歲之後仍然有和X有性行為,但這並沒有犯法(註:當然在被告而言,他說雖然X在2019年8月尾已經16歲,但他和X只有一次性交,而該性交發生在2020年7月27日)。 26.在本案而言,被告犯案的時段大概有7個月。在歸納有關的證供,本席認為本案有十項加重刑責的因素:—
27.本席有理由相信在2020年8月6日之前被告對X的作為,包括他到X家中性交都有其目的。因為在8月之後被告便美其名提出要冷靜,實質是分手的說法。正如本席在裁決理由書的後語指出,本席責成控方跟進事件,調查被告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包括妨礙司法公正。 28.當然本席同意沒有證據指被告使用武力威嚇或以金錢利誘而令到X和他性交。被告是因為他的個人魅力和甜言蜜語,加上自己作為教師的身分,令到X死心塌地地去滿足被告的性慾。 29.本席認為︰—
30.本席確信被告刻意令X沉浸在一種X以為是戀愛的氛圍,使X自動獻身,但被告是否對X有相同的戀愛觀,是否當X為一個免費的援交少女則不得而知。被告有一段時間不讓X到被告家中,聲稱要準備試卷題目,不方便X的到來便是其中一例。 31.明顯地,被告對X造成了三重的傷害。 32.第一重傷害是在案發時段被告對X那不負責的侵犯。第二重傷害是被告要X出庭作供,在公眾面前重述自己的愚昧、錯愛和性接觸的環節。第三重傷害是X因而加重抑鬱和精神壓力,患上PTSD一種創傷後群症的情況。 33.19歲的X要面對前路,重拾對異性的信任並不容易。X亦害怕被告在刑滿後有沒有報復的行為(見專家報告第9段)。這亦是本席當初在辯方完結結案陳詞的時候,本席立刻把被告的保釋撤銷,把被告還押的其中一個原因。本席知道被告亦在今年2022年3月18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但被拒。 34.綜觀各項因素及考慮到上訴庭在前述曾超德及特區 訴 陳廣培(譯音)[2003] 4 HKC 208的判刑考慮因素指引之下,本席的判刑如下:—
35.本席亦需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以免被告面對過長的刑期。本席認為沒有開首那2次的猥褻侵犯,X不會相信和確認X便是被告的女朋友的關係,因此引致後來的性行為。X完全沒有招架之力,認為作為被告的女伴,和被告發生性行為是順理成章,自然不過。 36.本席認為一個犯案者不能因干犯愈多的罪行,反而得到更多的刑期扣減,這會是一個錯誤的信息。因此,本席頒令第一及第二項的12個月判刑的刑期當中的3個月與第二組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3年9個月。 37.最後本席寄語19歲的X不要因爲一個人而自毀前途,摧毀一生,更不能自暴自棄。世界很大,人生有起有落。X要重拾自我形象,站起來,面對漫漫人生路。只有自己的決心,再加上真正朋友的扶持,以及適切的專業輔導,才不枉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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