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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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即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並同意經修訂的案情撮要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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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8/2021 [2022] HKDC 6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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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即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並同意經修訂的案情撮要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涉案的辦公室是約20名港鐵職員工作的室所,不對外開放,任何人進入辦公室都要登記或持有港鐵證件。 3.於2021年5月12日上午約10時30分,港鐵職員(第一控方證人)在辦公室內經過他同事(第二控方證人)的座位時,見到被告人於第二控方證人的座位搜索,第一控方證人所以上前向被告人查問,而於此時間他見到一部屬於港鐵的iPad放於一個黑色環保袋,後知該環保袋屬於被告人,第一控方證人於是報警。在等待警方到場時,第一控方證人看到被告人從該環保袋內拿出上述的iPad及一對藍色耳罩(價值港幣200元),並把這些物件放在桌上。 4.警方到達後,於該環保袋內發現一部手提電風扇(價值港幣50元)、兩對手套、一把鎖、一把扳手、一支自拍棒、一個讀卡器、兩個插座(價值港幣100元)、一個手提充電器、五條充電線(價值港幣50元)及一個相架。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指自己「一時貪心先偷部iPad,諗住拎去賣」。 5.同日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在早上尾隨一名港鐵職員進入該辦公室,他意圖賣出該iPad,並把其他物品留給自己用。偷取的物品放在環保袋內。 6.上述iPad連同其他物品總價值約為港幣3,300元。 刑事定罪紀錄 7.被告人有18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49項罪行,其中29項涉及不誠實罪行。被告人於2021年1月22日就藏有毒品被判入獄6星期,緩刑兩年。 求情陳述 8.被告人現年54歲,他和妻子已離異多年,兩人育有3名仍在求學的子女,被捕前被告人與母親同住大埔區的一個公屋單位。他的母親今年80歲,患有心臟和腳部關節問題,但仍堅持定期到懲教署院探望被告人。被告人曾接受教育至中七程度,曾當髮型師,也曾兼職在貨倉操作電動起重機,但不幸遇上工業意外,左腳骨折。康復後影響腳部無力,而髮型師工作需要長期站立,故此被告人現在對擔任自己最擅長的工作也感到吃力。 9.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當天是在好奇心指使下繼續跟隨前面的人走過商場迂迴的長走廊,進入自己相信為非商場的建築物,其後被告人走到一個相信是開放式辦公室的大型房間,當時並非每張辦公桌都有人,而房間內也沒有人理會他。他在涉案的無人辦公桌上看到一對藍色耳罩,其後萌生貪念,把自己常備以方便購物的環保袋載起耳罩,順勢看看有沒有其他有價值的物品,結果發現一部iPad和其他零碎如讀卡器之類的小型電子產品。他在未曾取走物品之前便已遭到發現是侵入者,他即時承認他想把iPad賣掉拿點錢,及取走其他物品自用。 10.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早於提訊時候已表示認罪,懇請法庭給予三分一刑期折扣。她又指被告人雖然有不少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刑事定罪紀錄,但本案是他第一次干犯爆竊罪。案件亦在上午商業處所發生,上班的人沒有受到驚嚇。被告人只是一人單獨行事,亦是即興犯案,涉案的辦公室當時沒有關門,被告人毋須任何破壞行動便可進入。 11.辯方律師又指,除了iPad的價錢較高外,其他的物品並非貴重,事件中港鐵公司及受害人皆沒有任何損失,而被告人在被識破是侵入者後亦合作地等候警方到場處理,並向警方坦白招認。 12.她又指被告人過去18年一直有參與義工活動,包括在協助濫用精神科藥物人士組織「路德會青恩中心」擔任義工,參與籌辦活動,以及開班教授剪髮技巧,到醫院為住院臨危病人、長者或小朋友免費提供剪髮服務,他亦替服務在囚/更生人士的「更生會」派飯,以及給在囚人士包禮物,並於2018年為自己的更生計劃接觸「善導會」,其後開始成為該會義工,並教授義工剪髮技巧。但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未能提供文件支持上述義工行動,唯一能提供的為善導會社工胡先生為被告人提供的參與義工工作的證明及求情信。 13.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明白以爆竊罪而言,擅自闖入商業處所犯罪的初犯者,法庭一般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亦清楚自己違反了法庭在2021年1月頒下的緩刑令,他知道自己是一名有多項不誠實案底的積犯,法庭可以視此為加刑因素。 14.辯方律師指涉案的爆竊行為情節相對輕微,懇請法庭給予輕刑。 討論 15.本席在判刑前清楚考慮辯方律師代表被告人的求情陳述,包括呈堂的求情信。 16.根據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針對第一次犯罪及無加刑或減刑因素的量刑起點應為兩年六個月監禁。上訴庭也於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 338/2007)案中列出部分加刑因素,其中包括犯罪者為一名專業盜竊及犯罪者有犯罪前科,尤其是相同定罪紀錄。 17.本席注意到,被告人在非法進入該辦公室時未有採用任何工具,也只是伺機跟隨別人進入該辦公室,並沒有預先計劃安排。本案涉及的物品價錢不高,被告人一人行事,被告人犯罪時也沒有導致其他人恐慌或受傷,本席認為本案的刑期起點應為兩年監禁。 18.本案的被告人過去有29次涉及不誠實的犯罪紀錄,此乃加刑因素,本席上調刑期起點至兩年六個月監禁。被告人坦白認罪,因此他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折扣。另本席接納被告人曾當義工以自己的技能幫助有需要的人,本席願意給予被告人14日的刑期折扣。 19.就此入屋犯法罪,被告人被判19個月16日監禁。 20.另被告人於2021年1月22日被判入獄6星期,緩刑兩年,案件編號為WK 3210/2020。他在其後少於4個月的時間便觸犯此案,本席看不到不執行該緩刑令的理由,故現執行該緩刑令,其6星期監禁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的總刑期為20個月27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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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