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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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審訊時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 [1]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2,0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75/2021[2022] HKCFI 147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75/2021

[2022] HKCFI 14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17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44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黎婉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22年5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5月1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審訊時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1],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2,0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證供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是親姊妹關係,兩人因如何處置母親去世後遺下的一個物業 (下稱「案發單位」)  產生分歧,詳細情況已於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中敍述,本席不在此重覆。

3.於案發前一晚,上訴人曾到案發單位並將雜物放進單位內,上訴人當時於荃灣居住。案發單位相當狹窄,由於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就如何處理案發單位沒有共識,因此姊妹之間存在積怨。

4.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堅持要搬一些建築廢料入案發單位內,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將一張有轆的木摺枱推近大門口以阻撓上訴人繼續將雜物搬進案發單位內,兩姊妹因此發生口角。控方第一證人指自己當時坐在木槢枱上,其間上訴人用雙手大力搖動那張木摺枱,控方第一證人因此從摺枱跌下受傷。控方第一證人接著大叫救命並表示會報警,但上訴人不顧而去。

5.控方第一證人其後被送往醫院急症室,根據其醫療報告[2],控方第一證人頭部輕微受傷及左腳踝擦傷。警方其後為控方第一證人拍下傷勢照片[3]

6.於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盤問了控方第一證人,而她亦是控方的唯一證人。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8.辯方呈上以下證物:

(1)  辯方大律師繪畫有關案發單位的草圖[4],讓控方第一證人確認案發時她把木摺枱擺放的位置;

(2)  上訴人用手機攝錄到案發時的案發過程的截圖[5];及

(3)  一隻光碟[6]

9.裁判官就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於結案陳詞時指出的要點,已詳列在裁斷陳述書第11 段,包括控方沒有獨立證據指控上訴人、雙方過往有積怨、控方第一證人回答有關案發單位的使用及管理費問題時有所迴避等。

裁判官的理由

10.裁判官於評核證據時已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因此有良好紀錄的上訴人會干犯罪行的傾向是比較低,這是適當的法律提示。裁判官亦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是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因為上訴人無需作出任何證明[7]

11.裁判官於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亦有提醒自己關於辯方所質疑的問題,例如控方第一證人腳部受傷的位置是左或是右邊、及控方第一證人用手機所拍攝的相片問題等,裁判官已仔細地於裁斷陳述書第13 段列出,並清楚解釋他為何不認為辯方所提出的要點會導致他不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在盤問下,其證供沒有出現任何動搖,因此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裁判官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上訴人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2.於本上訴,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3.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是裁判官錯誤判定她們兩姊妹有積怨,引致對她的行為作不公平的估算;控方第一證人腳部傷勢位置問題;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證據支持她案發時是坐在摺枱上,當辯方播放辯方證物D3時,控方第一證人才改口指出曾經上落摺枱。因此,上訴人認為裁判官明顯犯錯,作出對她不公平及錯誤的裁決。

討論

14.本席已閱讀裁斷陳述書所呈堂的證據,上訴人所呈交的信件及代表答辯人的盧高級檢控官的書面陳詞。

15.於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她再次重申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亦沒有直接證供指出她有干犯普通襲擊罪。上訴人嘗試提出新的證供,本席需要多次提醒上訴人,上訴庭不是一個正確的地點給上訴人作出新的證供,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已於裁判法院向裁判官表示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因此上訴庭只可考慮當時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及證供。

16.裁判官已詳細地於裁斷陳述書列出並清楚解釋上訴人提出的指控以及疑點,本席認為裁判官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沒有任何犯錯。

17.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18.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是初犯及是一名家庭主婦,丈夫是退休人士,同時今次事件並非早有預謀。裁判官亦考慮到今次事件是由家庭糾紛引起的暴力事件,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輕微,在此情況下,判處罰款是一個合適的刑罰,因此判處上訴人罰款2000 元。

19.本席認為刑罰並非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有任何錯誤,因此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2] 控方證物P1及P2

[3] 控方證物P3

[4] 辯方證物D1

[5] 辯方證物D2

[6] 辯方證物D3

[7] 裁斷陳述書第1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