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7/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July 2022.
1. 2020年3月26日,一名男子岑子杰,以民間人權陣線(下稱「民陣」)名義,向警方申請於2020年7月1日,下午2:00時至晚上11:59時,由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至中環立法會道及添美道,舉行公眾集會/遊行。本案第1被告人陳皓桓(下稱「D1」),被安排為有需要時代替岑子杰行事的代表人 [1] 。2020年6月23日,岑子杰就上述申請向警務處呈交「集會/遊行程序詳情」,把在維多利亞公園集會時間更改為早上10:00時至下午2:00時為「準備集會/遊行物資」時間,下午2:00時至6:00時為集會時間,遊行時間則由下午3:00時至7:00時,最後集會及解散地點則為中環添美道西面行人路及中環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外,時間為下午4:30時至晚上11:59時 [2] 。2020年6月27及30日,警方分別以電郵及透過送達,就上述申請向岑子杰發出「反對通知書」 [3] 。2020年6月30日,經晚上6:00時聆聽岑子杰就上述「反對通知書」提出的上訴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有關上訴,並在晚上9:51時向岑子杰發出書面通知 [4] 。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