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榮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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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男子岑子杰,以民間人權陣線(下稱「民陣」)名義,向警方申請於2020年7月1日舉行公眾集會/遊行,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後,民陣提出上訴。2020年6月30日下午,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聆聽上述上訴前,本案第5被告人陳榮泰(下稱「D5」)與其餘4名被告人(下稱「D1」、「D2」、「D3」及「D4」),在終審法院外舉行記者會(下稱「記者會」),並透過多個公眾媒體或採訪單位,向公眾作出講話,表示即使民陣的上訴被拒,仍會堅持遊行,反對實施「國安法」,並呼籲公眾出席。 最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有關上訴,但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仍有多人非法聚集及佔據馬路及行人路,引至94條巴士路線及9條小巴路線,需要改道或停駛,電車服務亦因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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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2021 [2022] HKDC 7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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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1.男子岑子杰,以民間人權陣線(下稱「民陣」)名義,向警方申請於2020年7月1日舉行公眾集會/遊行,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後,民陣提出上訴。2020年6月30日下午,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聆聽上述上訴前,本案第5被告人陳榮泰(下稱「D5」)與其餘4名被告人(下稱「D1」、「D2」、「D3」及「D4」),在終審法院外舉行記者會(下稱「記者會」),並透過多個公眾媒體或採訪單位,向公眾作出講話,表示即使民陣的上訴被拒,仍會堅持遊行,反對實施「國安法」,並呼籲公眾出席。 最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有關上訴,但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仍有多人非法聚集及佔據馬路及行人路,引至94條巴士路線及9條小巴路線,需要改道或停駛,電車服務亦因而受阻。 控罪 2.D5與其餘4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D5否認控罪,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3.D5現年58歲,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其後投身社會,曾在不同的傳媒機構工作,包括報章、電視台及電台等,現時在網台工作。他曾與同一名女子先後2次結婚,與及2次離婚。他與前妻有一名現已成年的兒子。他沒有任何政黨背景,案發時是東區區議會小西灣區區議員,但他的區議員資格現在已被取消。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 4.本案的控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 5.D5聯同其他4人透過記者會,直接煽惑全港市民參與遊行,必然是希望鼓動盡量多人參與,而記者會亦明顯獲得傳媒廣泛報道。 6.此等案件並無任何清楚的量刑指引,上訴庭曾在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 (CAAR 4/2016) 中訂立一些量刑原則及法庭在量刑之時應該注意的事項,亦適用於本案:-
7.本案中其他與D5共同面對同一控罪的被告人,涉及在記者會發言者(即D1、D2及D4),全部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D3則因只是叫口號、舉標語、沒有發言,則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8.辯方陳述,D5與D3都沒有「明言」呼籲公眾於2020年7月1日上街遊行,可視為罪責相同,但本席並不同意。本席認為,記者會明顯是向全港市民作出呼籲,並希望盡量多人參與。D1開宗明義發言宣佈「堅持遊行」立場後,D2 及D4發言,D5再以「區議員」身分發言,並且建議不同年齡人士於2020年7月1日如何穿衣,其實是涉及上街遊行的細節,不是沒有「明言」。本席認為D5當時根本是推波助瀾,罪責與D1、D2及D4其實相同。 9.本席亦看不到事後D5沒有在社交媒體再發文呼籲公眾上街,對他的量刑可以有任何實質分別。 10.根據呈堂片段可見,於2020年7月1日,參與集結及遊行人數雖然不少,但規模較2019年至2020年期間曾多次出現的非法集結已不算大,最終亦沒有嚴重暴力事件(例如大規模的縱火、暴動)發生,但本席認為,當日的集結及遊行仍然嚴重,並影響了銅鑼灣及灣仔一帶下午的交通。 11.基於案件性質嚴重,本席必須懲罰犯罪者及阻嚇罪行,需要判處即時囚禁的刑罰,不適合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何況D5不認罪,根本沒有悔意,不存在R v Brown (1981) 3 Cr App R (S) 294案所有的六個條件。 12.D5曾在記者會發言,本席認為他的罪責,與其他在記者會發言的D1、D2及D4相同,考慮所有情況後,亦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D5不認罪,沒有悔意,但審訊時同意所有控方案情,亦是初犯,酌情減刑3個月。此外,本席再找不到其他減刑因素,因此判處1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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