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對 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97/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22 before 黃禮榮.
Child maintenan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2) – Economic needs and resources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 (Wife) and Respondent (Husband) – Marriage breakdown – Child maintenance dispute – Wife sought $19,000/month, Husband offered $13,000/month – Court assessed needs of child and resources of both parties – Held: Husband to pay $15,500/month – Costs: Each party bears own costs – Section 18 declaration made.
Legal issues: 經濟資源 · 妻子及兒子的經濟需要 · 丈夫的經濟需要
Outcome: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15,500/month. Costs: Each party bears own costs.
Cites 1 case
|
FCMC 1397/2018 [2022] HKFC 1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8年第1397號 ------------
------------
------------------------ 判決書 (贍養費) ------------------------ 1.法庭在是次審訊只需處理答辯人丈夫須給予家庭子女贍養費的金額。 2.本席在本判決書稱呼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3.兩人均在香港土生土長,在2014年3月結婚,並育有一名兒子,在2016年4月出生,現年六歲。兒子為本案唯一的家庭子女。 4.不幸地,這段婚姻並不長久,丈夫在約2017年與同事(現時的同居女友)發生婚外情。妻子在2019年1月以丈夫的不合理行為呈請離婚。 5.丈夫沒有反對離婚呈請;法庭在2018年4月16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6.於2019年3月13日,本席頒令 : 妻子獲得家庭子女的獨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兩人一直就兒子的探視時有爭拗;丈夫現時對兒子有臨時的探視,包括留宿探視。法庭會在2022年10月19日進行子女糾紛排解聆訊。 7.丈夫同意需支付兒子的贍養費。在2021年2月11日,本席頒令:丈夫須向妻子每月支付$13,000作為兒子的臨時贍養費。 8.雙方己就妻子的附屬濟助自行達成協議:丈夫同意支付妻子整筆款項100萬元。本席獲悉丈夫已在2021年5月全數支付該筆款項。 雙方現時的情況 9.妻子現年39歲,與兒子租住位於西貢一間村屋的地下單位(連花園)。妻子的兄長及他的家人則租住村屋的一樓及二樓,以方便互相照應。妻子聘請一名外傭協助照顧兒子。 10.丈夫現年38歲,與女友在前婚姻居所同居。丈夫與女友育有兩名兒子,先後在2017年6月及2018年5月出生。本席在本判決書將該兩名兒子稱為“二兒子”及“三兒子”。丈夫及女友均任職紀律部隊,亦聘有兩名外傭協助照顧二兒子及三兒子。 雙方的案情 11.妻子要求丈夫每月支付$19,000。她認為丈夫須負責兒子70% 的開支。換句話說,妻子指兒子每月的開支(包括一般開支)約$27,140。由於丈夫的月薪有約七萬元,每月應可剩下二萬至三萬元,支付$19,000對丈夫說是沒有困難的。 12.丈夫同意每月繼續支付$13,000作為兒子的贍養費。他認為需要負責兒子三分之二的開支,餘下的三分之一應由妻子負責。換句話說,丈夫認為,兒子每月的開支只是約$19,500。無論如何,丈夫堅稱沒有能力支付妻子所要求的金額;他現時每月均入不敷支,不時需要他的母親的經濟援助。 13.因此,雙方的分歧是$6,000的金額。 相關的法律條文 14.在處理有關家庭子女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第(2)款的條文。該條例節錄如下:
以上提及的第(1)(a)及(b)款的條文如下:
15.本席認為有以下的課題需要處理:
16.雙方同意沒有任何實質的資產可作兒子的贍養費。 妻子的經濟資源 17.妻子持有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的文憑,亦一直在銀行界工作。妻子在2021年9月轉職至新的工作崗位,擔任「高級個人金融客戶經理」。在扣除強積金供款後,妻子的月薪是$29,500。她同意有機會獲發「花紅」,但由於任職期間少於一年,不確定是否可獲發花紅或金額若干。 丈夫的經濟資源 18.丈夫在澳洲的大學畢業,回港後任職銀行界,在工作上與妻子認識。丈夫在2010年轉職至紀律部隊,現時的月薪約$74,390,沒獲發任何津貼。丈夫會在來年達致「頂薪點」,屆時月薪將達$75,135。如前述,丈夫現年38歲,退休年齡是60歲。 19.審訊時,妻子投訴丈夫並沒有對一些銀行戶口內的提存金額作出解釋。本席認為,這並不重要,因沒有證據(這也不是妻子的案情)丈夫有其他收入來源。 妻子及兒子的經濟需要 20.法庭在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時只需粗略地作出評估(broad brush approach)。此外,雙方的需要應該是「寬大地詮釋」的,法庭亦應考慮雙方在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一案說︰
21.在婚姻期間,一家在有600平方呎,以丈夫及丈夫父親的名義購買的前婚姻居所居住,兩人每月的收入共有約八萬元。本席認為,明顯地,在婚姻期間一家三口所享有的生活水平是中產的生活水平。 雙方的經濟需要會隨情況的轉變而改變;特別是兒子,現時只有六歲,他的需要會隨着成長而改變。 22.審訊時丈夫對妻子的一些開支提出質疑。 23.雖然丈夫並沒有質疑妻子現時租住村屋租約的真確性,但他批評妻子並沒有提供任何每月租金$14,000的證據。本席認為,妻子是應該提交這些證據的。可是,本席考慮到相關的單位有600平方尺及連花園,$14,000的租金尚算合理。 24.丈夫亦投訴兒子每月$3,400的「課外活動費」金額過高;本席同意,本席給予每月$2,800的金額。 25.本席認為「學校書簿及文具」費用每月$500(即每年$6,000)金額過高。本席將金額減至$300。 26.兒子會在本年的九月升讀小學一年級。妻子安排兒子申請了四間直資小學的學位,但無一成功。兒子很大機會入讀由政府選派免學費的小學。 27.本席亦同意兒子身為丈夫的家屬可使用公務員診所的服務,但考慮到兒子可能需要急診而有額外的醫療開支,本席會給予每月$100之數。 28.在婚姻期間兩人替兒子購買了一份有儲蓄成份的保險單,月費約$2,000。丈夫建議應該將該份保險單取消,以節省金錢。本席認為這並不合適,會在下文解釋(見第39段)。 29.妻子將聘請外傭的開支納入為「兒子的開支」。本席認為,明顯地,外傭除了照顧兒子外,還會擔任其他家務,外傭的開支應納入「一般開支」。 30.妻子報稱「個人開支」為每月$4,600。本席認為金額合理。 31.本席將妻子與兒子每月的開支評估如下:
32.本席將「一般開支」一半的金額納入為兒子的開支。故此,兒子每月所需為$27,215。本席給予$27,000的整數。 丈夫的經濟需要 33.丈夫與女友、二兒子及三兒子在前婚姻居所居住。他們聘請了兩名外傭協助處理家務。丈夫在2021年年初將前婚姻居所「加按」,套現100萬元,以支付妻子在本離婚訟案的附屬濟助。 34.如前述,丈夫現時月薪為$74,390。他的女友現年30歲,與丈夫在同一部門工作,月薪$28,500。女友現時每月支付二兒子及三兒子的「額外補習費」,「學校書簿及文具費」,其中一名外傭的工資及女友本身以及外傭的食物開支; 總數約$10,400。女友為家中獨女,需每月供養母親約$7,000,在扣除這些開支後,女友只剩下約$11,000作為個人開支。丈夫指稱因 “風水” 原故,在五年內都沒有結婚計劃。妻子對丈夫報稱的開支及關於女友的狀況沒有提出質疑。 35.本席對丈夫合理的開支作以下的評估(女友的財政貢獻不計算在內):
36.故此,丈夫每月的總開支為$64,961;本席給予$65,000的整數。 分析 37.按以上的評估,由於丈夫月薪只有$74,390,他只有餘款$9,390可動用。事實上,丈夫承認他一直是入不敷支。他指稱每月支付$13,000的臨時贍養費,已佔了他月薪將近五分之一,是他能負擔的極限。他的母親須不時給他一些經濟援助。按他粗略估計,連同他的14萬元律師費,母親先後已給予或借給他60萬至70萬元。 38.另一方面,按妻子的證供,她每月也是入不敷支的。她因此需要動用去年丈夫支付的100萬元作補貼;該筆款項現只剩下80多萬元。 39.如前述,兩人在婚姻期間所享受的生活水平是中產家庭的水平。 丈夫一直有較高的月薪。當兩人分居並各自設立居所後,開支自然地有所增加;這是不能避免的。更甚的是,當丈夫在短短兩年內與女友生下兩名兒子,經濟緊絀的情況毫無疑問變得更為嚴重。本席估計,丈夫並沒有就他的生育計劃對財政狀況帶來的影響有詳細的考慮。丈夫現時所面對的財政困境或多或少是他自己所造成。這個情況會隨着三名兒子日漸長大有更多財政需要而加劇。無論如何,本席認為兒子的利益不應該受影響。此外,妻子及丈夫亦應盡力負責兒子的生活開支。正正是基於這些原因,本席認為丈夫建議取消兒子的保險單是不適宜的,因這可作兒子日後的教育保障。丈夫的母親在「食物環境衞生署」任職一級工人,他的父親是一名的士司機。雖然本席可以想像他們並不是什麼大富人家,但丈夫的證供是母親一直有給予一些財政資助,他也沒有說母親已無能為力。此外,丈夫承認他其實是可以向部門申請房屋津貼的,每月可額外獲得約$19,000,為期10年。他現時沒有申請,希望在獲得晉升後才申請,屆時每月可多獲數千元的房屋津貼。本席明白這可能是丈夫的主觀意願,但客觀的情況是,他並沒有足夠的財政來源應付開支。 40.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認為丈夫是有空間,可多付一些贍養費給兒子。盡本席所能在丈夫與妻子之間取得平衡,本席認為丈夫應每月支付$15,500作為兒子的贍養費。 41.最後,基於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本席認為,要求丈夫補回之前贍養費不足之數是不切實際的。 命令 42.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頒令: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15,500作為家庭子女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2年7月1日, 以後每月的首日為一期,直至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訟費 43.就訟費方面,由於雙方均沒有獲得所要求的金額,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恰當的處理辦法是各自支付自己的訟費。本席頒令: 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沒有訟費命令。此乃暫准命令,若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提出更改,此命令便成為最終命令。 第18條聲明 44.最後,本席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發出一項聲明,滿意對家子女的安排是當時情況下最佳的安排。
呈請人︰林女士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答辯人︰姜先生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