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53/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ly 2022.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DCCC 1153/2021 [2022] HKDC 7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2.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有關案情。 3.事件發生在2021年9月26日一個星期日的早上大約1037時。PW1是一位保安員,當時發現有人出現在他任職的公司的會議室。由於當時不應該有人會出現在該處,所以引起他懷疑。PW1於是上前查問該人 (後知為被告人) 但對方支吾以對,PW1於是報警求助。 4.警方及後查看閉路電視並發現:—
5.基於以上,警方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開門進入涉案公司,為著看看有甚麼可偷。 6.被告人及時承認控罪,理應得1/3 的量刑扣減。 7.被告人有16次案底,全部是盜竊控罪。最初是2004年;而最後一次則在2021年。當中被告人多次被判監禁刑罰。 8.辯方求情陳辭提及被告人的背景。 9.辯方進一步解釋,被告人有正當目的到訪事發大廈,但當離開他工作單位時,乘搭的升降機落到事發單位樓層。被告人發現玻璃門可打開便萌生貪念。 10.辯方強調,本案並非事先策劃。被告人亦沒有使用具破壞性的工具進入處所。被告人被發現後亦沒有拔足而逃,反而是等警察到來。因此,辯方形容「跟那些専業犯案的竊匪比較,被告人的爆竊行為簡直幼嫰得近乎閙劇」。最終被告人亦沒有拿起任何東西便告失敗。 11.辯方亦提出以低於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理由是 (1) 被告人是臨時起意犯罪者及 (2) 他的行為比另一宗案件的犯罪者更輕(見HKSAR v Ho Kwok-cheong DCCC 1019/2016)。 12.本席認為Ho Kwok-cheong一案值得參考,但不應生硬地套用。畢竟兩案情節和背景各有差異。但值得留意,該案的被告人同樣有很多案底。該案的法官因此就量刑基準加刑3個月後再扣減1/3作判刑,所以該案的起點並非辯方單純提及的24個月,而是27個月。辯方強調,該案的被告人的前科是同類案底,而本案的被告人則只有盜竊,沒有爆竊的前科。 13.但無論如何,辯方認同就這方面,法庭理應提高量刑基準。但本席必須說明,這不是再就被告人以往的罪行再懲罰他。就「慣犯」這元素而加刑反而是法庭的判刑責任,本席已在庭上和控辯雙方討論,說明和分析,在此不贅。 14.經考慮所有案件情節,求情陳辭及有關法律原則,本席先採納30個月作為起點,因被告人有極多與不誠實有關的案底,加刑3個月,因被告人可被視為臨時起意之犯罪者,減刑6個月,即27個月。在這基準下,扣減1/3為18個月即時監禁。本席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基礎,遂判被告人18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