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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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控罪一,被告人否認控罪,辯方承認管有,但控方不接納。經審訊後,裁定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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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2021 [2022] HKDC 7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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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3.就控罪一,被告人否認控罪,辯方承認管有,但控方不接納。經審訊後,裁定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情 4.事發於中午時份,警員發現被告人坐於涉案的私家車司機位,停在案發現場引擎正開動,車匙插在開關內。隨後到場的警員發現被告人的鼻孔有白色粉末。 5.在搜身期間,從被告人的左手發現8個膠袋,內含氯胺酮的粉末。 6.在搜車期間,在車內的儲物盒和門側搜到5小包含氯胺酮的膠袋和一粒氯胺酮固體。全部的氯胺酮共6.14克。 7.被拘捕後,在醫院向被告人抽取血液作分析,結果顯示被告人血液內含0.39微克氯胺酮。 被告人的背景 8.他年39歲,做金融融資工作,與妻子、兩名女兒和母親同住。他由2002年開始間斷地有吸服氯胺酮的習慣。 9.他有4次刑事紀錄,3次涉及危險藥物,曾於2009年被判入戒毒所。 戒毒所報告 10.報告顯示,被告人沒有毒癮,不建議接受戒毒治療。 量刑 11.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控罪一 12.涉及管有6.14克氯胺酮,經審訊後,本席裁定涉案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 13.另外,本席進一步考慮6.14克的份量並不多,不構成潛在風險。 14.本席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於較早前已表明承認管有,因此,他可獲得三分之一的折扣。經扣減後,定為6個月監禁。 控罪二 15.有關控罪最高可判3年監禁,考慮到沒有涉及交通意外。量刑起點定為4個半月監禁。被告人早前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折扣。經扣減後,定為3個月監禁。 16.另外,法庭裁定被告人沒有特別理由,下令被告人須停牌2年及於停牌期滿前的最後3個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整體量刑原則 17.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最後判刑如下:— 控罪一: 6個月監禁; 控罪二: 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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