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064/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uly 2022.
1. 申請人於2018年9月27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3月1日的決定書內的決定(以下簡稱「該決定書」)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他們在表格86指,入境事務處處長(以下簡稱「處長」)亦為本申請中的另一名答辯人,但沒有針對處長任何的決定尋求濟助。他們尋求的濟助是(一)撤消上訴委員會的決;及(二)禁止處長遣返他們回越南。雖然處長曾於2015年9月30日及2016年12月5日,發出決定通知書駁回他們的免遣返聲請,但卻沒有作出任何決定或採取任何行動把他們遣返;他們亦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所以本申請的標的物僅是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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