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劍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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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撮要如下:2021年5月22日晚上10時55分左右,警員看到被告人坐在登記號碼XJ1649私家車的司機位,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查問。當時車輛停泊在新界天水圍天暉路體育館外面巴士站,被告人突然打開車門逃跑,警員追截,追截期間被告人從短褲左袋掏出一些東西,掟在附近花槽,最終被告被警員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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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9/2021 [2022] HKDC 6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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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撮要如下:2021年5月22日晚上10時55分左右,警員看到被告人坐在登記號碼XJ1649私家車的司機位,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查問。當時車輛停泊在新界天水圍天暉路體育館外面巴士站,被告人突然打開車門逃跑,警員追截,追截期間被告人從短褲左袋掏出一些東西,掟在附近花槽,最終被告被警員制服。 2.警員在花槽發現以下物品:一,一個膠袋,內有三十二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共9.19克氯胺酮的10.9克固體;及二,一個膠袋,內有二十三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共3.94克可卡因的4.52克固體。警員其後搜查被告人的車輛,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儲物格發現一個手提袋和一個斜孭袋,分別載有現金港幣36,360元,及港幣12,104.20元,被告人被拘捕和警誡。 3.在錄影警誡會面中,被告承認包括因為他身上帶有毒品,所以逃跑,他把毒品掟進花槽。依據警方專家意見,本案牽涉之毒品當時市值如下:上述氯胺酮值港幣5,723元;上述可卡因值港幣5,546元(粉末形式)或港幣7,766元(霹靂形式)。被告人現在承認他管有案中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4.被告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定罪紀錄。 5.本席已經考慮代表被告人的周大律師的書面及口頭陳詞。辯方大律師說,被告人現年28歲,他在6歲的時候來港,接受教育至中四。在被捕前,他是一名跟車工人,月入24,000元。他與女友同居。他每個月都給父母8,000元生活費,他的父母均已七十多歲。辯方大律師陳詞稱,案發當日被告人賣出及交付他的汽車給一名叫鄧國峰(譯音)的人,但他要求借回車輛一用,因為他打算當晚帶女朋友外出吃飯。在未接到女友前,他的一個朋友相約被告見面,見面時,朋友要求被告幫他買一些毒品,即本案中搜獲的毒品,因為這個朋友知道被告能夠以較低廉的價錢買到毒品。被告一時愚蠢應承朋友,及走去買了那些毒品。之後他因為約了女朋友吃飯,未及將毒品交付那個朋友,他唯有帶在身上,他不敢告知女友,但後來被警方發現。 6.辯方呈上被告人自己寫的一封求情信,信中表示他深表悔意和改過自新的決心,他希望早點回家侍奉父母。周大律師盡責地指出了相關毒品的判刑指引,並且計算出上訴庭在陳旭亮案中所解釋的三種比對測試的結果。總結而言,辯方大律師陳詞本案的量刑起點應該介乎54個月和60個月之間。雖然被告人曾經犯過兩次涉及毒品的紀錄,辯方大律師請求法庭不要因此加刑,最後應該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7.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已經就不同毒品訂明量刑指引,在本案並不存在任何不判即時監禁的理由。本案涉及販運兩種危險藥物,本席會依從上訴庭在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案解釋的綜合方式作出量刑。案中的可卡因比氯胺酮毒性更強,雖然氯胺酮的數量較多,但仍有一定重要性,所以本席認為應該以可卡因作為基本毒品去量刑。依照AG v Rojas及劉德明案的指引,以純算術方式計算,案中3.9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該是大約38個月監禁。下一個問題是因應餘下的氯胺酮來上調量刑起點,依照許守城案指引,以純算術方式計算,案中9.19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大約46個月監禁。本席會對比上訴庭在陳旭亮案所解釋的三種比對測試方法,以作出合理適當判刑。辯方大律師已在書面求情陳詞中計算了三個比對測試的結果,而控方亦並不爭議,所以在此不詳述。 8.本席考慮了案中氯胺酮的數量,法庭認為應該把38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上調18個月至56個月。另外因為被告人販運兩種危險藥物,這是加重刑責因素,因此上調一個月,所以最終量刑起點是57個月監禁。這個量刑起點是把被告人視為上訴庭在Herry Jane Yusuph案中所述的信差及倉務員這最低角色級別。如果法庭認定被告人有真正或直接販運危險藥物,上述計算出來的量刑起點可以上調。 9.法庭曾經考慮應否就被告人之前的涉及毒品紀錄而加刑,但最終接受辯方大律師的請求不作加刑。 10.在減刑方面,被告聲稱是代朋友去買毒品後,但要先去見女友的說法,現實地看並不太合信。但無論如何,即使如此,也不能夠減低案情嚴重性。案中唯一可以減刑的理由是他坦白認罪;他盡早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中並無其他減刑理由。 11.因上述理由,被告人判處監禁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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