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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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及同意案情後,被裁定控罪一「普通襲擊罪」和控罪二「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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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9/2020 [2022] HKDC 5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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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二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及同意案情後,被裁定控罪一「普通襲擊罪」和控罪二「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第一項控罪 2.在2020年8月4日晚上大約十時,男子莫子賢收到新近結交的女子鄧穎瑩“WhatsApp”訊息,約他在觀塘見面。兩人見面後,女子鄧穎瑩帶男子莫子賢到一間名為金港雀會的後巷,在該處埋伏的十名男子,之後現身。當中本案第二被告人,是女子鄧穎瑩的男朋友,其他九名男子,亦是他召喚前來。 3.男子莫子賢在後巷遭在場男子拳打腳踢,在場男子與男子莫子賢分別登上計程車 第二項控罪 4.在2020年8月4日晚上大約10時55分,任職計程車司機的李偉民先生駕駛計程車,在觀塘巧明街接載四名男子上車,當中包括男子莫子賢,目的地是飛鵝山。當時男子莫子賢身穿的上衣破爛,另外在途中聽到一名男子說:「從現在起,不要說話。」 5.在同日晚上約11時05分,計程車到達西貢飛鵝山近飛雲路,上述四名男子下車離開之後,李偉民先生因為覺得可疑,所以報警。 6.在同日晚上大約11時30分,警務人員到達飛鵝山飛雲路,發現男子莫子賢、另外十名男子和一名女子,當中包括男子張藝聰。男子莫子賢被拳打腳踢,更被要求脫光衣服,在場人士用手提電話拍攝全身裸照。 7.男子莫子賢之後被送往觀塘基督教聯合醫院接受治療,經醫生檢查後發現有下列新近傷勢:—
8.醫生經進一步檢查,發現病人鼻子、左前臂共兩處及左手手背有擦傷,擦傷屬輕微,周圍沒有腫脹或變形,沒有鼻出血。頸部檢查再發現頸部右邊有輕微觸痛。 9.醫療報告的診斷結果:(i) 創傷性左眼結膜下出血及微量前房出血、(ii) 鼻及左前臂擦傷及 (iii) 頸部扭傷。 10.警方從男子張藝聰所攜帶的手提電話,擷取一段長度大約50秒的影像片段,片段畫面顯示,(i) 第二被告人用手踭擊打男子莫子賢背部,以及拳打莫子賢頭部,(ii) 一名男子用前臂擊打男子莫子賢頭部,以及踢男子莫子賢左邊大腿。(iii) 另一名男子用拳打男子莫子賢頭部。 11.警務人員另外亦取得一段長度約12秒鐘的片段,片段畫面顯示,一名穿著品牌為“Tiger”運動鞋的人士,腳踢男子莫子賢頭部,本案第二被告人在同日被捕時穿著同一雙運動鞋。 12.警務人員在2020年8月5日晚上10時26分至晚上11時11分,對本案第二被告人進行錄影錄音會面,第二被告人作出招認。 背景及減刑陳詞 13.於2020年12月4日,第二被告人因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分別被判12個月感化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在案發時,第二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4.第二被告人19歲,案發時只有17歲;香港出生和長大;教育程度:香港至中三,未婚。 15.第二被告人父母於早年離異但個人家庭環境正常:父親56歲為自僱投資人士、母親48歲為兼職清潔女工、姊姊23歲為大學生並兼職教授乒乓波。 16.第二被告人本應出身自名校,但因本案已不能繼續其學業,他沒有自我放棄,現正在建築公司任職文員,已工作了約4個月,每月收入約$1萬元。在提取報告後,辯方確認第二被告人的工作已在2022年4月,因為地盤工作完成而終止。 17.第二被告人已學會照顧家人,他與母親和姊姊同住,每月給母親$5,000元作為生活開支。 第二被告人犯案經過 18.從中二起,第二被告人開始出現反叛情緒,並結交了不良朋輩。案發時,第二被告人因其女友曾被莫子賢調戲,所以用了極為不智和幼稚的方法,來處理這事情。 19.辯方懇請法庭考慮以下元素,判處一個較低的刑罰: —
判刑考慮 20.兩項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就普通襲擊罪,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一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三年。 21.第二被告人現年19歲,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9A(1)條,對於年屆16歲但未超過21歲的青少年人士,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方法處置,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22.根據一貫的法律原則,在可行的範圍內,法庭會以年輕犯的福祉為主要考慮,盡量給予年輕犯,尤其是少年人,更生的機會,處以著重更生的判刑;而因為監禁是以懲罰、阻嚇等判刑因素為主,更生為次,所以必然是最後判刑選項。法庭亦必須小心慎重衡量所有相關的判刑因素和比重,包括判刑需與罪行嚴重性和犯罪情況相稱,和少年人的情況、背景、福祉和更生的需要,然後作出合適的判刑[1]。 23.本案案情嚴重,第二被告人聯絡其他人,一同襲擊一名受害者,之後亦帶同該名受害者到飛鵝山上,再進行襲擊。一般而言,對於這名青少年罪犯,就算不判處監禁,法庭亦會考慮一些羈留式的判刑方式,如勞教中心,教導所等等,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和加諸懲罰、公開譴責和阻嚇罪行的效果。 24.在第一次聆訊,聽完求情陳詞後,本席留意到以下幾點: —
25.從第二被告人由案發到現在的經驗看來,他很有可能已經改過自身,若現在再作羈留,影響了他的工作,可能影響了他受感化後的更新計劃。所以,本席認為可以偏向對更新較注重,因此法庭先聽取了一個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看這些判刑選擇是否適當。 26.可惜的是,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不算是十分正面。雖然報告建議感化和社會服務令,但從報告內容看來,第二被告人完成上次感化時的態度冷淡,雖然說有很多更新計劃,包括返回學校,但感化官看不到第二被告人有實際行動。感化官亦認為若果再給予感化,實際效用也不大。 27.當第二被告人現年19歲,並未有一個實際的改過自新和更新計劃,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對第二被告人的更新作用不大。因此,看完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再考慮本案案情,本席再押後聽取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本席亦因應辯方大律師要求,聽取一份進一步的感化官報告。 28.在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內,第二被告人聲稱他在2020年初,參加了黑社會。第二被告人因為受害人騷擾他的女朋友,所以他和其他從黑社會中認識的朋友,一同襲擊受害人。他淡化自己的參與,解釋他在飛鵝山上沒有襲擊受害人。中心報告認為第二被告人表露表面性的悔意,對自己行為問題的洞察力仍然是虛弱和膚淺。 29.從進一步的感化官報告看來,第二被告人母親在他被還押的兩個星期內,努力替第二被告人尋找學校學位和工作。第二被告人已獲得香港華德福教育基金會馬利亞書院的中三或中四學位。第二被告人亦經網上報讀青年學院的職專文憑和職專國際課程。現亦有兩份工作等候第二被告人上班,一份是侍應餐廳工作,一份是送貨工人。第二被告人稱因本案的不確定性,令他沒有實際的改過自新計劃。他希望返回傳統中學,和在夏麵館工作。第二被告人沒有毒癮。感化官建議可給第二被告人再多一次機會,進行感化。在求情時,辯方大律師確認第二被告人現已準備在香港華德福教育基金會馬利亞書院讀夜校,日間在夏麵館工作。 30.在進一步的感化官報告內,第二被告人聲稱他已跟他的不良朋友斷絕來往。同樣地,從中心報告看出,雖然第二被告人在本案擔保後過着一些漫無目的的生活,但第二被告人沒有再在這段時間干犯任何控罪。在這次還押期間,他亦維持行為良好,沒有違反任何紀律規例。進一步感化官認為,在專業輔導下,第二被告人更能明白他的責任亦承諾會更積極進行改過自新的計劃。 31.本席細心考慮各報告內容,本案案情,所有求情陳詞。正如之前所述,第二被告人犯案時17歲,現19歲,第二被告人因本案已還押五個多月,第二被告人某程度上已得到了很大懲罰,加上第二被告人現在已有一個準備好的學位和工作,在平衡各判刑因素後,本席接受感化官建議,給第二被告人再多一次機會,給第二被告人進行感化。 32.基於以上原因,兩項控罪判刑均是感化12個月,期間必須遵從感化報告內的所有一般特定條件,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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