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尚君及顏秀英 與 入境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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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呂尚君和顏秀英不服入境事務處於1997年11月28日對他們的兒子,呂俊鳴,所發出的 遣送離境令 ,向高等法院進行申請 行政訴訟 。

Case No.CACV 60/199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060/1998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60/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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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尚君及顏秀英 上訴人
入境事務處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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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聆訊日期: 1998年3月13日

宣判日期: 199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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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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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呂尚君和顏秀英不服入境事務處於1997年11月28日對他們的兒子,呂俊鳴,所發出的遣送離境令,向高等法院進行申請行政訴訟。

2. 這案在高等法院聆訊,編號HCAL109/97,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駁回申請不批准司法覆核。該案聆訊日期是1998年1月27日,宣判日期在一個月之後、即1998年2月27日。

3. 司法覆核申請駁回後,上訴人於法定時間內入禀本上訴庭請求推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的判決。本上訴庭於1998年3月11日接受他們的上訴書存入檔案。上訴人在上訴書內列出5項理由支持他們上訴申請,要求推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的判決。

4. 上訴聆訊前,呂俊鳴父母已接獲入境事務處通知要在今天帶他們的兒子呂俊鳴往入境事務處報到,呂俊鳴的父母向本庭解釋:入境事務處的通知是該處準備儘快遣送他們的兒子離境。所以今天他的父母請求本庭暫緩執行入境事務處在1997年11月28日發出關於呂俊鳴的遣送離境令。

5. 呂俊鳴的父母是有權行使法律權利,他們更有權透過所有法律途徑將該遣送離境令作進一步的申訴。本庭接受他的父母上訴通知書存入檔案。這宗上訴案現從法律程序進行排期聆訊來解決問題。

6. 在上訴未有結果之前,遣送上訴人的兒子,呂俊鳴,離開香港則有可能令呂俊鳴不會和父母一同出席上訴庭的聆訊。當呂俊鳴父母上訴得直時,呂俊鳴能否再次或較早些返回香港或會否遇到任何阻誤亦不能確定。

7. 基於呂俊鳴父母有權透過所有法律途徑向上訴庭申請上訴,但卻沒有足夠的証據証明呂俊鳴可以在上訴聆訊期間或得直後,順利回港。在這樣情形下,本席運用酌情決定權批准呂俊鳴父母的請求,命令入境事務處暫緩執行於1997年11月28日所發出的遣送離境令直至上訴聆訊完畢,或直至本庭再次頒發其他命令為止。

8. 今天本席的書記官會立刻用電話直接聯絡入境事務處,通知該處本庭的暫緩執行遣送呂俊鳴的離境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廖子明

申請人:呂尚君及顏秀英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