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朝光 對 順豐速運(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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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盧康慧暫委法官 (“審裁官”) 在2021年12月30日判他敗訴及2022年5月27日維持原判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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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4/2022 [2022] HKCFI 2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4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書2021年第13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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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盧康慧暫委法官 (“審裁官”) 在2021年12月30日判他敗訴及2022年5月27日維持原判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 第32條的規定,除非涉及法律錯誤或司法管轄權範圍的問題外,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3.審裁官已經在2022年7月4日的判斷理由書 (“理由書”) 內詳細列出本案的案情及與訟雙方的理據,在此不贅。 4.在本案中,申索人聲稱的違反工資承諾發生在2002年10月 (即多過18年前),而解僱則是發生在2010年8月 (即多過10年前)。顯然,本案存有訴訟時限的問題。在理由書中,審裁官就有關的法例及本案的案情作出了詳細的分析。審裁官正確地引用有關的法律條文及原則,而她亦已經詳細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本席完全同意審裁官在訴訟時限這個問題上的分析及結編。在引用有關的法律條文時,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在作出有關的事實裁斷時,審裁官亦同樣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因為申索人的訴訟過了時效條例所訂下的有關限期,故此,申索人的申索沒有可能成功。 5.即使申索人沒有逾時提出訴訟,審裁官亦已在理由書中詳細分析了為何原告人在本案的申索不能成功。在理由書中,審裁官正確地列出了本案的議題,包括議題二、三、四及五。在這些問題上,審裁官分析了本案的證供,並使用正確的法律原則來作出有關的結論。本席完全同意審裁官這方面的分析及結論。故此,即使申索人沒有逾時提出訴訟,他的申索亦沒有可能成功。 6.在2021年12月30日作出裁決後,申索人不滿並向審裁官提出覆核裁決的申請。在2022年5月27日,審裁官駁回覆核裁決的申請。在2022年7月4日的覆核裁決理由書中,審裁官亦同樣詳細分析了申索人要求提出覆核的各項理據,並一一駁回這些理據。本席完全同意審裁官有關的分析,而申索人亦沒有理據要求推翻審裁官較早時所作出的裁決。 7.在本申請中,申索人向本席提交多頁的書面陳詞。詳細審閱過這些書面陳詞後,本席認為申索人只是重申較早時他在審裁官面前所提出的同樣理據。他沒有向本席指出審裁官如何犯上法律的錯誤,或提出任何可推翻裁決的理由。顯然,審裁官已經在兩份理由書中詳細考慮過這些申索人所提出的觀點,而審裁官亦詳細解釋了她為何不接納這些理據的理由。本席完全同意審裁官的分析,而在作出有關的裁決時,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申索人須明白上訴並非重審,除非審裁官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否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沒有理由推翻有關的裁決。 8.基於以上的分析,申索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