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對 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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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Wasted costs – Indemnity basis – Abuse of process – Case management – Trial de novo – District Court – Respondent made unreasonable applications on Day 1 and Day 2 of trial – Court awarded wasted costs on indemnity basis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costs or face strike out of application – Trial ordered to be re-conducted – Witness limit imposed – Petitioner's testimony deleted from record

Legal issues: Wasted costs for Day 1 applications · Wasted costs for Day 2 applications · Liability of legal representatives for wasted costs · Trial format

Outcome: Wasted costs orders made against Respondent on indemnity basis; Ancillary relief application to be struck out if costs not paid; Trial to be re-conduct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FCMC 9395/2019[2022] HKFC 10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2 May 2022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9395/2019

[2022] HKFC 10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939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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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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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22年4月19至21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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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案件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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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於2022年4月21日曾口頭解釋判決理由,並指會頒下書面判詞,現在本席以書面說明判決理由如下。

2.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這是雙方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背景

3.男方現年41歲,女方39歲。雙方於2009年7月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家庭子女,分別是現年8歲的兒子及5歲的女兒。男方後來得悉他與兩名子女並沒有血緣關係,因此停止提供經濟給養予子女。

4.雙方於婚後都各自發生婚外情。男方的非婚生女兒現年5歲。

5.於2019年8月,男方以女方通姦為由提出離婚呈請,在2020年1月7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6.本案涉及的資產並不多,主要資產是男方的36幅藝術作品及婚姻居所。奈何女方在原訂的3天審訊中,提出不必要、不合理的申請,又突然改變其立場,以致審訊期間,法庭一再要花時間處理她突如其來的申請。

7.為了完整性,本席必須將女方在審訊第一及第二天所提出的申請,作出詳盡的說明。

女方於2022年4月19日,審訊第一天提出的申請

8.女方於審訊的第一天提出以下申請:

1.  女方的藝術作品專家證人因身處上海,受疫情影響未能如期返港出席聆訊,因此案件將要進行部份聆訊(part-heard),以便其專家證人作證;及

2.  女方要求提出傳票申請,呈交第四份誓章。代表女方的梁大律師解釋,因應女方近日的身體檢查結果,女方除了要求財產分配,亦會要求$1象徵式的贍養費,因此需要存檔第四份誓章作證。

9.男方強烈反對女方的申請。男方表示根據雙方於2022年3月4日簽署的同意傳票 (並已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關天敏於2022年3月7日頒令)(“同意命令”),第2段有以下訂明:

與訟雙方及專家證人須出席附屬濟助之審訊接受盤問,任何缺席方,其誓詞須從文件夾中移除及不可作為證供。

10.代表男方的周大律師表示,根據同意命令的內容,雙方當初已經同意若專家證人無法出席審訊接受盤問,其證據將不會被法庭所採納。男方不同意女方要求進行部份聆訊或押後案件,以配合女方的專家作供。

11.對於女方突然要求提出傳票申請存入第四份誓章,男方認為毫無必要及極不合理。男方指案件已經要開審,女方卻突然提出增加證詞的申請,無疑對男方造成極度不公。案件自2019年已展開,過去數年,法庭已經給予雙方充分時間呈交證供及證據,女方極不應該在審訊當天再提出呈交新證據的要求,亦是漠視法庭案件管理指示的行為。

12.本席在聆訊期間說明,無論最後對女方兩項申請的判決結果如何,法庭已花上一整個上午的聆訊時間處理兩項申請,因此女方將要承擔訟費。再者,關法官已就專家證人一旦缺席審訊,對其證據的處理方式作出頒令。

13.聆聽完雙方的陳述後,本席稍作休庭考慮女方的兩項申請。休庭期間,梁大律師通知法庭書記表示撤回上述兩項申請。

14.其後,梁大律師向法庭確認以下事項:

(1)  女方同意接受男方專家就36幅藝術作品的估值,即743,000元。不過,女方不同意要從這個金額中扣除裝裱費及藝術作品存放在畫廊出售的佣金。

(2)  女方不要求法庭進行部份聆訊,以待她的專家證人回港作供。

(3)  女方不要求存檔第4份誓章。

(4)  女方同意接受男方就婚姻居所建議的估值,即11,520,666.67元。

15.就周大律師要求女方支付上午聆訊所產生的虛耗訟費,梁大律師表示儘管女方撤回兩項申請,但這些申請都是合理的,亦不是因為女方的錯誤而導致。女方也是在審訊前一星期,才知悉其專家證人沒法返回香港。此外,提出存入第四份誓詞的申請,也是女方因近期的身體檢查結果而提出,這些都並非女方所能控制。

16.周大律師則表示即使女方撤回申請,但是審訊的第一個上午已被浪費。女方一直由律師代表,亦清楚同意命令的存在,根本就不應該提出要求法庭為配合其專家證人作供而進行部份聆訊申請。

17.對於女方提出存入第四份誓詞的申請,男方不明白為何女方要等到審訊前才去做身體檢查,更到審訊第一天才明確表示想申請象徵式贍養費。男方認為這是極不合理的訴訟行為,根本是在拖延審訊及浪費法庭時間。

18.周大律師亦引用 Kinetics Medical Health Group and others v Dr Tse Ivan Cheong Yau, 未經彙報, HCA 1115/2010, 2013年5月8日, 以說明女方申請的不合理性及延誤。

19.此外,男方指雙方曾先後於2021年2月21日及2022年3月,嘗試就雙方的資產價值達成共識,唯女方一直堅持其對婚姻居所估值的看法。若非經過法庭解釋,雙方恐怕就婚姻居所的估值仍然難以達成共識。男方認為女方的申請及訴訟行為,都是在浪費法庭時間,及令男方招致不合理的開支,法庭應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

分析

20.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2A)條規則訂明,法庭可就任何非正審法律程序的訟費,作出合適的命令。

21.Muttrie法官於Leung Yuet Ching and another v. Leung Yuet Kuen and another, 未有彙報,HCA 9924/2000, 2001年9月24日一案的判詞的第13段有以下說明:

The general rule is that a defendant is entitled to costs on discontinuance, but this may be departed from where the discontinuance is due to the matter having become academic, rather than to any acknowledgment by the plaintiff of defeat or likely defeat. Barretts & Baird (Wholesale) Ltd and Others v. Institution of Professional Civil Servants and Others, QBD, 15 November 1988, reported in The Times.

22.簡言之,一般來說終止申請的一方有責任支付對方訟費。

23.終審法院在Town Planning Board v Society for Protection of the Harbour Ltd (No 2)(2004) 7 HKCFAR 114一案,對法庭在何種情況下可作出彌償訟費令有清楚的論述。

24.綜合雙方的陳述,本席在審訊的第一天下午開庭時,就女方撤回申請而浪費了上午的聆訊作出判決。本席認為法庭要花上一整個上午的聆訊時間,去處理女方的申請是不合理及不必要的。本席所持理由如下:

(1)  女方除了指稱專家不能如期返回香港外,根本未能出示任何證據,例如專家究竟身處在上海哪個區域、什麼時候返回上海、既然一早知道本週有審訊,為何不能提早返回香港等。即使本席要求梁大律師加以交代專家的情況,女方根本毫無準備,只是一心希望法庭能夠增加額外審訊時間。本席不接受這種沒有證據的申請。

(2)  女方亦沒有主動披露同意命令的存在。雙方其實早已有考慮到專家證人未能如期出席審訊的可能性,既然如此,就不應該在第一天審訊時提出申請,浪費各方時間。

(3)  本案自2019年開始,女方一直有律師代表。訴訟各方應該很清楚,案件到達審訊階段,就不能輕易或隨便要求存入新證據,因為這樣會影響案件審訊的進度。女方突然要求存入第四份誓章的申請是沒有合理基礎的。

(4)  對於婚姻居所的估值,本案已經歷多次聆訊。本案最具價值的資產就是婚姻居所,本席實在難以理解為何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共識。女方堅持以去年相同屋苑其中一個單位的成交價格作為估值基礎,並不合理。不過,本席認為婚姻居所價值的訟費可以待附屬濟助審訊結束時,再作最終的考慮。

(5)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婚姻法律程序改革的主旨都是希望訴訟各方以理性的方式,盡早就雙方分歧的事項達成共識,但是多年以來,似乎不合理及不必要的訴訟行為仍然持續發生。本席認為法庭有必要對不合理的訴訟方式,發出強烈不允許、不認同的訊息。

因此,就女方兩項的申請而產生的虛耗訟費,本席認為以彌償基準作評定基礎是適當的。

25.本席就女方兩項申請的訟費作出簡易訟費評定。本席於2022年4月20日作出以下命令:

不論最終結果如何,女方須即時以彌償基準支付男方2022年4月19日上午聆訊3/4的訟費(即是關於女方的專家證人未能如期出席聆訊及女方要求存檔傳票以存入第四份誓章的申請),包括大律師證書。經簡易評定為95,000元。

女方於2022年4月20日,審訊第二天提出的申請

26.案件在梁大律師確認了上述第14段所述的事項前提下,於第一天審訊的下午正式開審,案件進入梁大律師盤問男方的階段。

27.在第一天審訊尾聲時,梁大律師表示預計第二天審訊的上午仍然要繼續對男方進行盤問,周大律師則預計要到下午才開始覆問。按照這個進度,男方的專家證人、女方仍未作供,本案似乎難以在第三天審結。雙方大律師亦確認案件應將避免不了進行部份聆訊。

28.到第二天審訊開始之際,梁大律師突然提出既然案件避免不了進行部份聆訊,女方決定改變其立場不會同意男方專家就36幅藝術作品的估值。女方亦要求傳召其專家證人於押後的部份聆訊作供。

29.梁大律師指女方本來就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接受男方專家的估值。梁大律師又指女方於第一天的審訊時表示同意接受男方專家的估值,是基於 “commercial decision” (商業考量)。

30.男方反對女方突然改變其立場,並認為女方的出爾反爾訴訟處理手法擾亂審訊的程序。女方於審訊的第一天已經接受同意命令中有關女方專家證人的誓詞須從文件夾中移除及不可作為證供。既然女方專家的證供已被移除,又怎能突然提出重新加入。

31.男方指女方須為她出爾反爾的決定付出代價。男方認為女方的訴訟行為屬極端濫用訴訟的行為,女方應再次以彌償基準支付男方因應她這些極端不合理的訴訟行為,而招致的虛耗訟費。

分析

32.本席對於女方在一直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作出這種反覆無常的訴訟行為,感到驚訝。

33.梁大律師亦似乎將女方提出申請、再撤回申請,然後再次提出申請的責任推卸在法庭身上。

34.本席必須指出以下事實:

(1)  若非女方浪費第一天上午的審訊時間,案件理應可於3天內審結。

(2)  女方漠視關法官的同意命令。

(3)  本席從來沒有說過因應女方專家證人缺席,審訊必須押後。既然同意命令已訂明,若專家證人缺席審訊,其誓詞須從文件夾中移除及不可作為證供,審訊為何還必須要押後?倒不如說,梁大律師在首次提出申請時,並沒有主動披露同意命令的存在,而提出毫無基礎的申請。其後在周大律師的強烈反對及要求女方支付虛耗訟費的情況下,才撤回申請。女方這種舉棋不定的訴訟行為,嚴重浪費法庭時間。

(4)  法庭並没有頒令中止或放棄審訊,倘若法庭已中止或放棄審訊,為何還要處理案件管理的爭議。男方的盤問本來可以在第二天早上繼續進行,然而,女方卻突然要求重新加入專家證人,破壞已經展開的審訊秩序,令法庭要花時間聆聽梁大律師提出的申請,而其申請令周大律師再次提出強烈反對。女方是影響整個審訊正常推進的始作俑者。

35.女方一直有法律團隊協助,同意命令的第2段相當清晰,並沒有任何含糊之處。本席不理解女方如何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勉強接受男方專家證人的估值。

36.本席認同周大律師的陳述,女方的訴訟行為屬極端濫用訴訟的行為,極度不合理。女方理應為她不合理的訴訟行為負上責任。正如周大律師指出,梁大律師的書面陳詞隻字沒有提及女方沒有責任支付因應其突如其來的申請所招致的虛耗訟費。

37.本席亦考慮女方的代表律師團隊是否也應該要為虛耗訟費負上責任。

38.對於律師是否要為虛耗訟費負上責任, B v B (Wasted Costs: abuse of process) [2001] 1 FLR 843有以下說明:

22. ‘Unreasonable' is described in Ridehalgh (above) as apt to describe conduct 'which is vexatious, designed to harass the other side rather than advance the resolution of the case'. It is plainly not limited to such conduct. The 'acid test' described in Ridehalgh is 'whether the conduct permits of a reasonable explanation'. It is also clear from Ridehalgh at [1994] Ch 205, 232 and [1994] 2 FLR 194, 205 that the term 'negligent' is not to be used as a term of art, but 'in an untechnical way to denote failure to act with the competence reasonably to be expected of ordinary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45. I fully accept, as Ridehalgh (above) makes clear, that a legal representative is not to be held to have acted improperly, unreasonably or negligently simply because he acts for a party who pursues a claim or a defence which is plainly doomed to fail. However, the issue here does not relate to the merits of Mr B's overall claim, but to his appeal against the order of the deputy district judge. As the Court of Appeal put it in Ridehalgh at [1994] Ch 205, 234 and [1994] 2 FLR 194, 206:

‘It is, however, one thing for a legal representative to present, on instructions, a case which he regards as bound to fail; it is quite another to lend his assistance to proceedings which are an abuse of the process of the court … It is not entirely easy to distinguish by definition between the hopeless case and the case which amounts to an abuse of the process, but in practice it is not hard to say which is which and if there is doubt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is entitled to the benefit of it.'

39.按照上述 B v B 案的說明,律師代表客戶作出沒有勝算或濫用程序的申請,並不代表他們必然有疏忽或失職的行為。梁大律師強調,所有申請,都是按照女方的指示行事。在這樣的基礎下,本席認為既然女方的律師團隊是按照女方指示行事,訟費應由女方獨力承擔。

40.根據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實務指示15.12 -婚姻法律程序和家事法律程序》,當中的第8及第9段訂明,法庭經考慮《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所訂明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後,可行使第1B號命令所賦予的案件管理權力。當中包括第35號命令第3A條規則-審訊時的時間等限制。

41.對於女方再次突如其來提出申請及更改立場,已經嚴重擾亂審訊的秩序。法庭必須採取更積極主動的案件管理措施,以免再次拖延審訊進度,浪費公眾資源。本席行使第35號命令第3A規則的權力,就本審訊所傳召證人的人數限定如下:

1.  男方

2.  男方專家證人

3.  女方

42.女方專家證人的供詞按照同意命令的第2段處理。

43.因應女方是次申請,而擾亂了整個審訊。女方須即時以彌償基準支付男方3天審訊的虛耗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經簡易評定為515,110元。

命令

44.就本審訊所傳召證人的人數限定如下:

1.  男方

2.  男方專家證人

3.  女方

45.經考慮雙方就男方訟費清單的陳述,女方須即時以彌償基準支付男方3天審訊的虛耗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經簡易評定為515,110元。

46.考慮到女方的訴訟行為,特別是漠視同意命令,本席接納周大律師的要求在4月20日及4月21日的訟費命令,加入除非命令的元素以保障男方的權益,而女方表示可於一星期內繳付訟費。

47.本席作出以下頒令:

除非女方於2022年4月28日或以前向法庭繳存2022年4月20日及2022年4月21日的訟費(連同判決後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否則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將被撤銷。

上述款項由法庭發放給男方代表律師。

其他事項

48.鑑於在3天的聆訊中,大部份的時間都用在處理案件管理事宜上,再加上男方的盤問亦只是剛開始,為了讓案件切實有效審理,本席認為審訊以重新審訊 (trial de novo)的形式進行比較適當。雙方對此亦沒有提出反對。為了完整性,本席應周大律師的申請,命令將男方於2022年4月19日的作供,從審訊記錄中刪除。

  ( 李家樂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周廷勵大律師由簡松年律師行委託代表出庭

答辯人:梁婉雯大律師由鄭楊律師行委託代表出庭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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