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對 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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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395/2019 [2022] HKFC 12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9395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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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在本判決書,本席沿用日期為2022年5月12日的判決書內採用之簡稱。 2.在2022年4月21日,本席頒令︰
3.本席於4月21日亦就案件作出以下指示:
4.女方不服判決,於2022年5月4日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將女方的上訴理據整理為以下幾點︰- 虛耗訟費命令
除非命令
重新審訊(Trial de novo) 及 將男方的作供記錄剔除的命令
適用的法律原則 5.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第2款,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若擬提出的上訴是涉及原審法官運用酌情權而達至之判決 ,除非上訴法院認為原審法官運用酌情權而達至的判決是超越合理的範圍,是「清晰地錯誤」(plainly wrong),否則是不會干預原審法官的判決。見:Wong Kar Kee Mimi v. Severn Villa Ltd [2012] 1 HKLRD 887 第 31 段; Elijah Saatori v Raffles Medical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未有彙報,HCMP 3224/2016, 2017年9月13日,第40段。 7.上述上訴理據(1),(2), (5)-(13)全是女方現時提出的新論點。關於新論點的相關法律原則可見於Flywin Company Limited v Strong & Associate Limited (2002) 5 HKCFAR 356第38段,終審法院重申一名訴訟人士在原審時沒有提出的理據,在上訴時也不能提出,除非上訴庭可以毫無疑問地認為所有關乎該新論點的事實經已在原審時向法庭陳述,而訴訟的另一方亦不可能就該等事宜作出其他解釋。 8.上訴法庭於 譚 及 黃 [2019] HKCA 786 的判案書第24 段有以下說明:
上訴理據(1)-(5) 9.女方於第一天審訊時,已經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庭表示同意接納男方專家證人的估值,只是就某些部份表達不同意,這已是對她有約束力的確認。雙方亦因應這個確認,作為案件開審的基礎。 10.女方從沒解釋突如其來改變其立場,到底如何不會對審訊造成影響。梁大律師對周大律師提出的論點,亦未能提出反駁。 11.女方在審訊途中,突然撤回原有立場及要求重新存檔其專家證詞的申請,等同要求將審訊推倒重來。女方及其法律代表完全漠視《區域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3條規則的責任,協助法庭達成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的基本目標。 12.倘若每位訴訟人士都像女方一樣,今天向法庭確認一個立場、明天又表示要撤回其立場,審訊根本無法依循常規進行,浪費大量的公眾資源。 13.女方於聆訊時,從未要求法庭考慮待整個法律程序結束後,才處理訟費申請。 14.《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4(1)條規則亦訂明,法院可在有關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或在有關法律程序完結後處理訟費。事實上,法庭是在女方明確表明撤回原有立場及要求重新存檔其專家證人的證詞後,才處理訟費的申請。既然審訊已經不能再繼續正常進行,顯然一個階段已經結束,法庭有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處理訟費的申請。若將這階段的訟費留待到下一次審訊,才作處理,只會浪費審訊時間。 15.況且,正如周大律師於其陳述書的第3(3)及(4)段正確指出,是梁大律師表示女方已經放棄了審訊,而男方不反對女方的立場,因此本席才以3天審訊的訟費作為評估基礎。再者,聆訊期間亦是梁大律師表示以3天審訊的訟費作為評估基礎是在女方的預期之內。 16.本席認為上訴理據(1)-(5),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據(6)-(10) 17.女方的收入及資產比男方高出很多。她持有接近90%的家庭資產。於聆訊時,女方沒有表示過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款項,更未有提過女方因要撫養孩子,而沒有能力付款。同樣地,是女方表示可於一星期內支付有關款項。 18.即使案件涉及家庭子女的利益,亦不代表女方可以肆意擾亂審訊秩序及濫用法律程序。英國上訴庭在 TT v CDS [2021] 1 FLR 996 判詞的第80段有以下說明:
19.本席在作出除非命令前,已經考慮了周大律師引述周家明法官有關Elijah Saatori v Raffles Medical Group (Hong Kong) Limited,未有彙報,HCPI 1114/2016, 2016年9月7日的判詞。 20.Elijah Saatori 先生後來就周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在Elijah Saatori v Raffles Medical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未有彙報,HCMP 3224/2016, 2017年9月13日,判決書第45至46段,就周法官有關訟費的決定有以下說明:
21.上訴庭的判決已說明法庭有權就案件的延期作出合適的訟費命令。 22.根據梁大律師為本申請呈交的書面陳述第14段表示,男方登記於婚姻居所土地查冊的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已經為男方提供足夠保障的說法,似乎引證了法庭的憂慮。若不是除非命令,女方根本不打算即時支付男方的訟費。男方作為這段婚姻關係中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將會因為女方的不合理訴訟行為,承擔更多的訟費開支。 23.本席認為上訴理據(6)-(10),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據(11)-(13) 24.本席有酌情權決定案件是否應該以重新審理形式處理。見 Li Ngan Kwan v Gao Li Hui and another [2021] HKCFI 1946 及Chan Wai Tak v Chan Mau Ping, 未有彙報,HCA 2321/2009, 2011年9月19日。 25.本席的決定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作出的決定,根本不存在上訴的空間。再者,女方在其擬上訴申請中,亦要求上訴庭頒令案件重新審理,本席難以理解女方這自相矛盾的上訴理據。 26.既然雙方同意案件以重新審理的方式進行,在案件重新審理之時,法庭應該以證人整體作供的情況,而非以往審訊的一小章節,作為評估其可信及可靠性的基礎。 27.再者,法庭的命令並沒有指明案件重新審理時,會由那一位法官負責,而其他法官並沒有機會觀察男方於4月19日作供的情況。若在這樣的情況下,將男方當天的作供納入為證據之一,將有違自然公正原則。見:Bolton v Bolton [1949] 2 All ER 908 及 R (Hill) v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2014] 1 WLR 86, 第14-15段。 28.本席認為,上訴理據(11)-(13)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總結 29.本席不認為女方所提出的理據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亦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30.女方須即時支付男方本申請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金額經簡易評定為80,000元。
呈請人:周廷勵大律師由簡松年律師行委託代表 答辯人:梁婉雯大律師由鄭楊律師行委託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Chui v. Cheng
Tang Chai on and Another v. Tang Sing Ki and Another
Qy v. Yy
Lau Siu Hung and Another v. P & T International Inc.
Tang Shek Kiu v. Tang Lim Kwong
A v. B
譚 對 黃
Designing Hong Kong Ltd v. The Town Planning Board
Hingone Investment Co Ltd v. Leung Tung Hoi and Another
Lwy v. Hm
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對 Tsui Chung Fei 及另一人
Pmcl also known as Lmc also known as Klmc v. Akk also known as Kak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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