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der Screws Manufacturing Co Ltd 對 Huang Shunk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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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1月18日,本席以黃女士欠缺抗辯書為由,作出原告人勝訴的最終判決(「 最終判決 」)。被告人黃女士已向上訴法庭申請延展期限 (CAMP 553/2021) 就着該最終判決進行上訴。現藉着2022年6月10日的傳票,黃女士申請「所有有關本案的命令及相關申請擱置,直至最終判決命令。」本席會視這申請為黃女士根據第59號命令第13條而提出的在上訴期間擱置執行的申請。

Cited by 7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2067/2019[2022] HKCFI 251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Aug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067/2019

[2022] HKCFI 2519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CTION NO 2067 OF 2019

____________

BETWEEN

  LEADER SCREWS MANUFACTURING COMPANY LIMITED Plaintiff
  and  
  HUANG SHUNKUI Defendant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最後提交陳詞日期 : 2022年8月2日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8月12日

判決書

引言

1.2021年1月18日,本席以黃女士欠缺抗辯書為由,作出原告人勝訴的最終判決(「最終判決」)。被告人黃女士已向上訴法庭申請延展期限 (CAMP 553/2021) 就着該最終判決進行上訴。現藉着2022年6月10日的傳票,黃女士申請「所有有關本案的命令及相關申請擱置,直至最終判決命令。」本席會視這申請為黃女士根據第59號命令第13條而提出的在上訴期間擱置執行的申請。

法律原則

2.申請擱置執行的基本原則已被清楚確立,簡單而言,進行上訴本身並不能自動構成擱置執行判決的原因,由於勝訴的一方不應該被阻止得到判決的成果,因此判決債務人必須向法庭提出有值得爭議的上訴理由,而該等理由有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若沒有此等理由,法庭甚至無需考慮是否給予擱置執行令。即使有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判決債務人亦需要提供其他原因顯示為何擱置執行是適切的做法,例如上訴理由強而有力,或者缺乏擱置令會導致上訴徒然等: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9(1),(2),(6)-(8) , 2002年6月7日, HCA 4726/2001 馬道立法官(當時官階) 。

3.黃女士提出四個上訴理由,俱不涉及本席犯上法律錯誤的指稱。第二至第四個上訴理由是事實的指稱,更不構成任何上訴理由。

4.黃女士在2022年6月28日在委聘律師前所作的陳詞,只重複她對案情一廂情願的說法,言不及義。

5.黃女士的代表律師在回應陳詞中,除了同意原告人所引用的法律原則外,也是言不及義的,沒有因應法律原則而分析上訴理由,回應陳詞不獨不是回應,而且還引用黃女士一份未經法庭許可而制定的新誓章的内容;而申請存檔這份新誓章的聆訊將於9月9 日才提訊,黃女士的律師竟然提出擱置執行的申請應該在9月的聆訊後才作定案,這是完全違反常規的回應陳詞。由於本席就着申請擱置令的傳票並沒有容許雙方存檔誓章,因此本席不考慮黃女士的新誓章。

6.本席認為四個上訴理由是毫無成功機會的,因此被告人的擱置執行申請也是毫無理據的。

7.再者,即使上訴的理由有合理得直的機會,相關的判決是一個金錢判決,黃女士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解釋為何執行該判決會令到上訴徒然。

8.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撤銷黃女士的申請。

訟費

9.訟費隨判決的結果而決定,黃女士必須支付原告人就着本申請的訟費。

10.黃女士曾藉2021年8月10日的傳票,要求延遲就着最終判決的上訴時限。本席已於2021年12月6日的判詞中(第11段)指出黃女士沒有提出本席在最終判決犯上什麼法律觀點上的錯誤,她的上訴毫無成功機會。如今,她向上訴法庭提出延展上訴期限的四個上訴理由論點,也未能指出本席犯上什麼法律觀點上的錯誤。黃女士兩組所謂的上訴理由都是言而無物的。因此本席暫令本傳票的訟費應該以彌償基準計算,評定為$30,743。

11.再者,因着上文第5段所述,回應陳詞的内容反映撰文者沒有適切考慮申請的是非曲直,是浪費訟費及法庭時間的陳詞。本席初步認為黃女士的代表律師須個人負責準備及撰寫該份回應陳詞的訟費而不可向黃女士收取該部分的律師費,若收取了訟費便應歸還黃女士,除非她的代表律師能在14天之內,書面向本席解釋為何他們不須負責這方面的訟費。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由劉氏律師事務所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 個人呈交書面陳詞及由李偉明律師行呈交書面回應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