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秋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7/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August 2022.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罪」罪名成立,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 (佩戴口罩) 規例》第5A(1)及6(1) 條。她不服定罪的裁決,現就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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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7/2022 [2022] HKCFI 24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7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21年第 11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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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罪」罪名成立,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 (佩戴口罩) 規例》第5A(1)及6(1) 條。她不服定罪的裁決,現就此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傳召一名女警作證。女警表示2021年4月30日約2235時,上訴人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聲稱被「非禮」,其間不斷重複拉低和戴回口罩講粗話,維持20至30秒之久。當上訴人拉低口罩時,她把口罩拉至下巴位置,暴露出鼻和口部。 辯方案情 3.上訴人作供指因她當時激動地高叫「非禮」,口罩由右至左彈脫,故沒有恰當地戴上,但她也確認當時其口罩兩邊橡筋是沒有破爛致斷裂的。 4.辯方另一證人表示當上訴人和另一名男子被警察截查時,因為上訴人情緒激動,故將其專注力放在上訴人身上,沒有看見上訴人的口罩曾鬆脫過。話雖如此,此證人也表示因也曾觀察另一名男子,故未能看到整個過程,不能排除忽略部份的細節。 上訴理據 5.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裁判官錯誤地 (i) 信納警員的證供,即上訴人曾作出拉底口罩的動作;(ii) 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即上訴人確有戴上口罩。 討論 6.這宗案件全取決於控辯雙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就此方面的爭議,除非裁判官在事實上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3段講出他信納警員的原因;另外,他也在第5和第6段講出拒納上訴人和她的證人證供的理由。 8.簡單來說,裁判官表示他不相信上訴人因激動地高叫非禮,口罩便會因此彈脫。再者,上訴人口罩兩邊橡筋是沒有破損的。相反,警員的證供直接,盤問下也沒有動搖。當時,女警只是在調查一宗涉嫌「非禮」的案件,本席也看不到女警有任何原因需捏造證供,硬指上訴人沒有戴上口罩。 9.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薛俊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