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敏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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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他就定罪提出的上訴於2022年6月21日已被本席駁回。申請人在6月28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好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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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1/2022 [2022] HKCFI 25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31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47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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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他就定罪提出的上訴於2022年6月21日已被本席駁回。申請人在6月28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好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列出的法律觀點如下:控方從未質疑或反證上訴人自衛或保護財產的辯護理由。 3.這項申請的有關法例是《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32(2)條,「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4.本席就這項申請,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著案件重新進行上訴。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其實都只涉及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本席在上訴階段已充分處理了有關議題。 5.本席亦向申請人解釋,動議通知書的備註已明確指出,若申請人只是以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作為理由,他必須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 6.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理據,明顯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就此,法庭沒有基礎作出頒令,因而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並駁回申請。惟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視乎終審法院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鄧芷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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