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雲及另一人 對 振威金屬有限公司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75/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22.
1. 本庭於本年5月20日頒布判決書( [2022] HKCA 684 ),駁回第一原告人有關暫緩執行原審判決的申請。第一原告人於6月10日於本庭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上述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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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75/2021 [2022] HKCA 11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475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5年第947號及2013年18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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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於本年5月20日頒布判決書([2022] HKCA 684),駁回第一原告人有關暫緩執行原審判決的申請。第一原告人於6月10日於本庭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上述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
3.此外,本庭的判決是一項非正審的、有關等候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原審判決的決定。第一原告人在本庭的上訴仍有待審理。根據已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庭只有在罕有和例外的情況下,才會給予許可,讓與訟人對這類非正審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見 CSAV Group (Hong Kong) Ltd v Jamshed Safdar (2007) 10 HKCFAR 629。 4.第一原告人以誓章附件的形式提交了一份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可是,第一原告人並沒有在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或兩份書面陳詞中,指出他擬提出的上訴涉及什麼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他提出的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只是重提他在本案曾經提出的論點,本庭看不到有任何有重要性的問題,需提交終審法院裁決。 5.第一原告人也未能提出任何例外的理由,使本庭應給予許可,讓他就一項非正審、有關暫緩執行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6.因此,本庭駁回第一原告人的申請。第一原告人須向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支付有關本申請的訟費,數額如無協議,可由被告人提交由本庭以書面方式及簡易程序評定。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由鄭焯謙律師行轉聘楊元晶大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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