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漢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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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沒有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99 章附屬法例 I《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A(1)及6(1) 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487/2021[2022] HKCFI 232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l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87/2021

[2022] HKCFI 23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8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67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黎漢傑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22年7月18日
判案日期 : 2022年7月1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沒有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99 章附屬法例 I《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A(1)及6(1) 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於原審及上訴時均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3.於審訊時,上訴人向裁判官表示,他沒有爭議於案發當日於關鍵時間於花園內坐在長凳上,他表示當時只是拉下口罩。

4.控方第一證人為一名警員,他指出於案發當日正穿著軍裝進行巡邏。於洗衣街花園內見到上訴人坐在長凳上,右手玩弄手提電話,並沒有佩戴口罩。控方第一證人觀察了上訴人30 秒後,便上前告知上訴人干犯了本案控罪 。 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上訴人當時身體狀況正常。

5.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他在向上訴人發出告票前,沒有告知上訴人為何要向他作出截查。控方第一證人亦否認上訴人當時是有佩戴口罩,但把口罩拉到下巴位置。

6.上訴人於控方舉證完畢後選擇作供。上訴人表示案發當日他坐在洗衣街花園的長凳上,拿著手提電話休息。他表示在大約半小時後,他把口罩向下拉至下巴位置。大約10 分鐘後警察來到,上訴人解釋他拉下口罩的原因是因為他當時氣喘,呼吸困難。上訴人指出他有看醫生,醫生表示他有心臟問題。

7.上訴人亦提供了一些醫療文件,裁判官在看過所有文件後,認為與本案並無關係,因為上訴人提供的文件都是有關他就骨科及精神科相關的醫療記錄。上訴人亦提交了三張文件:辯方證物D1及D2是上訴人的中九龍診所覆診預約便條副本,而辯方證物D3是上訴人廣華醫院的出院紙副本。

8.雙方完成作供後,裁判官作出裁決。裁判官正確指出本案是一對一的情況,他已適當地提醒自己要特別小心審視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他亦提醒自己上訴人並沒有相關定罪紀錄。

9.其後裁判官作出分析,他於裁斷陳述書第11 及第12 段亦有提及,雖然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控方仍然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證明本案控罪的元素,裁判官亦於裁斷陳述書第13至第15 段作出分析。

10.最後裁判法官在考慮了本案所有的證供後,在毫不猶豫之下裁定控方已證實控罪的所有構成元素,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1.上訴人於上訴前作出書面陳詞,主要圍繞其身體狀況如有關心臟問題,導致他呼吸困難,因此需要拉下口罩以舒緩其呼吸問題。

12.正如答辯人指出,本上訴是以一種重審的方式進行,終審法院在Chou Shih Bin v HKSAR[1]一案指出,上訴法庭需要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因為裁判官能耳聞目睹證人作供因此他在作出裁斷時比本席有優勢。

13.本席閱讀了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官已詳細地分析了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

14.雖然於上訴時,上訴人指出於案發時他並不清楚其心臟問題,他要後來才知道。但是本席看不出這件事跟當時情況有任何關連,因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已清楚指出案發時他看見上訴人是坐在長凳上,玩弄手提電話及沒有佩戴口罩。控方第一證人亦否認當時上訴人把口罩拉到下巴位置。

15.本席已閱讀過裁判官的分析,本席看不出裁判官有任何出錯,他於事實上及法律上正確地裁斷上訴人罪名成立。本席沒有任何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裁決。

16.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馬宇傑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2005) 8 HKCFAR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