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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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 章《公安條例》第25 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86/2021[2022] HKCFI 25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l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86/2021

[2022] HKCFI 25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186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478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文真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22年7月18日
判案日期 : 2022年7月1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 章《公安條例》第25 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於原審時由當值律師延聘大律師代表。於本上訴則親自行事。

控方案情

3.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控方傳召兩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為參與打鬥的人士,控方第二證人為與控方第一證人共事的跟車工人。

4.控辯雙方不爭議的地方是,當日控方第一證人駕駛輕型貨車載著控方第二證人,而上訴人則駕駛著電單車於控罪書所述地點因紅燈停車,電單車停在控方第一證人所駕駛的車前,上訴人下車走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輕型貨車司機位旁,指責控方第一證人跟車太貼,雙方發生口角。

5.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用手機拍攝輕型貨車車牌及控方第一證人的容貌;此時控方第一證人也取出手機拍攝上訴人的容貌,上訴人便用手拿去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機,因此控方第一證人下車走向上訴人,兩者之後發生肢體碰撞並互相揮拳,最後雙雙跌在地上。上訴人咬了控方第一證人一口之後,打鬥便停止。

6.根據控方第一證人作供稱,他下車想取回手機,但兩者首先口角繼而動武。最後他的右前臂被上訴人咬了一口,他便放開雙手,兩者便停止打鬥。

7.控方第二證人作供稱,事發時他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輕型貨車的前座乘客位睡著,但被責罵聲吵醒,看見上訴人用手機拍攝控方第一證人的容貌,控方第一證人也取出手機欲拍攝上訴人的容貌,但被上訴人搶走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機。

8.其後控方第二證人在車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兩者首先心口撞心口,繼而互相出拳攻擊對方頭部,上訴人當時戴著頭盔,但其頭盔的面罩似乎打開了。控方第一證人的拳頭打在上訴人的臉部,之後兩者扭作一團,雙雙跌在地上。控方第二證人見到兩者跌倒,便下車把他們分開。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頭部流血,最後由他報警。這是兩位控方證人所講當時發生的情況的版本。

辯方案情

9.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指出事發時,他下車走到控方第一證人身旁,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其駕駛態度問題,但控方第一證人卻顯得沒有悔意,於是他便走到輕型貨車車頭,用手機拍攝車牌,再走到司機位旁拍攝控方第一證人的容貌。但控方第一證人又用手機拍攝他,於是他便順手拿去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機。

10.此時他便聽到控方第二證人大叫「搶手機」,然後他便看 見兩名控方證人向他衝過來,一左一右站在他身前夾著他,令他感到安全受威脅,擔心被打,於是他便把手機交回控方第一證人。當控方第一證人取回手機之後,隨即衝過來打他,令他頭盔向下移導致雙眼視線完全被頭盔阻擋,此時他感到被襲擊,後來他把頭盔脫下,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向他衝過來,他便捉著控方第一證人的手,兩者發生糾纏,雙雙跌在地上。控方第一證人坐在地上時用一隻手從後箍著他的頸,他為求脫身便咬了控方第一證人的手臂,控方第一證人放開了手,最後兩者冷靜下來。

11.上訴人作供完畢後,沒有傳召其他證人或呈交其他證據,因此裁判官聽完證據之後作出裁決。

裁判官的理由

12.裁判官作出了頗為詳細的分析。他分析了各證人的口供去判斷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本席於上訴時無須要再叙述,因為裁判官己在其裁斷陳述書詳盡道出。最後裁判官信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裁判官綜合所有證據,裁斷當時上訴人並非自衛,兩位人士當時是在非法打鬥,而非法打鬥的地方是在馬路上,是公眾地方。因此,控方已經成功舉證,上訴人是干犯了有關控罪。

上訴理由

13.上訴時,上訴人無律師代表,作出自辯。上訴人主要指出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有很大的矛盾出入;裁判官裁斷他於打鬥時不是出於自衛是錯誤的;他質疑控方第一證人所駕駛的輕型貨車的行車紀錄儀應該會拍下事發經過,因此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沒有以此作為證據呈堂為不合理。

討論

14.正如答辯人指出,上訴人於審訊時有律師代表,當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上訴人並沒有就行車紀錄儀一事提出質詢。因為審訊時控方依賴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之口供,指出當時的情況。因此,除非辯方有提出有關要求,否則有關行車紀錄儀沒有呈堂,本席不會作出任何推論。

15.有關上訴人的書面陳詞,夾附了一些照片,於審訊時該些照片並沒有呈堂。因此,本席看不到本席可以接納該些照片,因為第一,控方證人及裁判官沒有看過該些照片,裁判官是裁斷事實者,本席看不到在這個情況之下,本席可以接納該些照片。雖然上訴案件是一個以重審的方式進行,但在重審之下,本席要跟據裁判官席前那些證據及證供,而作出決定究竟裁判官在事實上或在法律上是否有出錯。

16.至於上訴人指出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有矛盾出入,在細節上,本席覺得除非兩人有夾過口供 ,否則在短短打鬥的情況之下,證人的證供有少許出入是無可避免,不是一件不尋常的事。

17.本席已閱讀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及證物,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出錯,因此沒有理由推翻裁判官的裁斷。

18.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馬宇傑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