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始文及另一人 對 沙螺洞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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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L 696/2022[2022] HKCFI 251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Aug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696/2022

[2022] HKCFI 25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696號

第一申請人 張始文
第二申請人 張偉強
建議答辯人 沙螺洞發展有限公司
(方松鏗董事)
(方標董事長)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1) 建議答辯人既非政府部門亦非法定或公共機構,法庭並沒有權就其決定及/或行為作出司法覆核; 及

(2) 在申請人於2022年8月1日存檔的單頁表格86內,申請人未有遵從《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a)(iii)條規則中的強制性規定,於表格86中說明其尋求有關濟助所據的理由。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江凱堯  代行)

日期: 2022年8月1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2年8月11日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張始文
張偉強
  已於 2022年8月11日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沙螺洞發展有限公司
(方松鏗董事)
(方標董事長)


表格 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