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白鳳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52/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ugust 2022.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水佳麗裁定一項盜竊罪 [1] 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1,500元。罪行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21年5月5日在元朗的一間一田超級市場偷竊一樽水,該樽水為一田有限公司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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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2/2021 [2022] HKCFI 22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5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152號) ——————————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水佳麗裁定一項盜竊罪[1] 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1,500元。罪行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21年5月5日在元朗的一間一田超級市場偷竊一樽水,該樽水為一田有限公司的財產。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5.從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大律師的結案陳詞可見,上訴人並不爭議她拿著被盜財物離開了超市,辯方的說法是上訴人當時只是忘記了付款。 裁判官的裁決 6.本席採納代表答辯人的檢控官黎健禧在其書面陳詞中對裁決理由的陳述[3]︰
上訴理由 7.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上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 8.答辯人根據上訴人的書面陳詞歸納了她的上訴理由如下︰
上訴理由一的考慮 9.上訴人指她近一年來經常性有記憶問題,本想等到通關後看醫生,她把此事告訴辯方律師,律師指在沒有醫療證明及報告的情況下,法庭很難相信她。 10.辯方律師向上訴人指出在缺乏獨立證據的情況下,其辯護理由被法庭接納的可能性較低,這點並無不妥。雖則如此,由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4] 可見,就上訴人當時忘記付款一事,辯方律師力陳閉路電視顯示上訴人沒有作出任何可疑的行為,並且手持被盜的礦泉水離開超市而沒有將它放入膠袋中,可見上訴人沒有不誠實的意圖。 11.上訴人沒有作供,裁判官沒有關乎她記憶力的證供可作考慮。裁判官充分理解上訴人的辯護理由並加以分析,指出上訴人在取了礦泉水後便即時離開超市,離開時還經過不遠處的收銀處但沒有付款,途中也見不到有任何可讓她分心的事情(例如與任何人交談或使用電話)發生。由其分析可見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了上訴人一時忘記付款的辯護理由,才作出上訴人有意圖偷竊的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裁判官的分析合乎常理邏輯,沒有任何不妥當之處。 12.這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理由二及理由三的考慮 13.這兩項上訴理由關乎裁判官在評估證人證供和證據後作出的事實裁斷,可一併考慮。 14.由裁斷陳述書的分析可見,裁判官充分考慮了辯方律師指稱證人證供的瑕疵和矛盾之處,認為證人在供詞細節上有些微出入並不影響她的可信性,裁定證人誠實可靠而接納她的證供。就辯方律師指閉路電視沒有顯示上訴人行為有任何可疑之處,裁判官當時已指出上訴人帶著口罩,不可以從閉路電視片段看到她的面部表情,但由片段卻清晰可見上訴人取了礦泉水後即時離開超市,途中沒有可讓她分心的事情發生。 15.本席認為裁判官已經就她為何接受控方證人證供的理由及對閉路電視片段的分析,提供了合理而具說服力的解釋,就辯方律師提出的疑點亦已詳加考慮。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對證人證供證據的評估,純屬裁判官決定的範圍,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應輕易干預。 16.這兩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17.基於上文所述,上訴人提出的理據無一成立。本席再行審視案中證據後,認同本案證據確鑿,上訴人的定罪是安全及穩妥的。據此,上訴駁回,維持定罪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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