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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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方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四項控罪而被判罪名成立。而控罪書上的第三、第五及第六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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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4/2021 [2022] HKDC 8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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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雙方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四項控罪而被判罪名成立。而控罪書上的第三、第五及第六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第一項控罪 2.2021年1月8日晚上約7時許,被告在粉嶺和滿街帝庭軒購物商場的7-11便利店(店鋪1)走近姓陳的收銀員,用一張港幣$500元的紙幣(序號NU120687)(證物1)購買一包香煙(價值港幣$60元)。陳發現該銀行紙幣有別於一般紙幣,於是開始查看。被告其後向陳說「俾散銀你啦」,並把一張港幣$100元的紙幣放在櫃檯上。由於當時有其他顧客排隊付款,陳接受那$500元紙幣,並給被告$440元的找贖。被告其後帶同香煙及找贖離開。 3.數分鐘後,陳再檢查那$500元的紙幣,發現是偽製品。於是報警處理。 4.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時被告在店鋪1向陳購買一包香煙。 第二項控罪 5.2021年1月8日晚上8時許,被告在粉嶺花都廣場的日本城(店鋪2)向姓吳的收銀員購買一包開心果(價值港幣$99.9元)及一個膠袋。被告向吳以一張港幣$500元紙幣(證物3)付款,然後帶同上述貨品及找贖離開店鋪2。 6.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時被告在店鋪2購買一包開心果及一個膠袋。 7.2021年1月9日,中國銀行收到兩張偽鈔面值為$500元(相同序號NU120687)。其中一張來自中國銀行花都廣場(店鋪2所在同一廣場)分行。店鋪2的職員在2021年1月8日把銷售所得存入該分行,而另一張假鈔則來自上水彩園廣場。 第四項控罪 8.2021年1月28日下午約6時許,被告在九龍港鐵旺角東站內的A-1 Bakery(店鋪4)向姓尹的收銀員以一張港幣$500元的紙幣(序號係JD264361)(證物7)購買糕點(價值$39元)。尹接受該紙幣,並給被告$461元的找贖。 9.案發期間,警員10555從後監視被告。被告離開店鋪4後不久,偵緝警員6723從店鋪4檢取證物7。 第七項控罪 10.被告離開店鋪4後,偵緝警員5460尾隨被告。2021年1月28日晚上7時許,警員在旺角染布房街截停被告。 11.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她受了傷,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才造些偽製銀行紙幣自用。 12.同日晚上約8時許,警員在旺角警署搜查被告的個人物品,在被告的背囊(證物12)暗格內發現另外6張偽製港幣$500元紙幣(相同序號JD264361)(證物11)。 13.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上述6張偽製港幣$500元紙幣(相同序號JD264361)(證物11)是自用,她用彩色打印機列印出來。 14.警員搜查被告在粉嶺的住所,在電視櫃抽屉內發現7張偽製港幣$500元紙幣(序號JD264361)(證物13)及40張紙(每張載有與港幣$500元銀行紙幣相似的圖像)(證物14至16)。客廳亦發現一套偽製物料及器具,包括一部EPSON打印機(證物17)、一塊𠝹紙板(證物20)、一把金屬尺(證物27)、一把𠝹刀(證物25)、5支閃光筆及6支閃光膠水(證物23及24)、3支彩色鉛筆(證物22)及兩疊A4紙張(證物18及19)。 15.被告在警誡下表示說,這些是她用來影印假銀紙的工具。 16.被告總共製造了54張偽製銀行紙幣,都是有同一序號JD264361,這包括被告支付給控罪四姓尹的那一張。 17.被告其後在進一步警誡下供述下列事項:—
18.商業罪案調查科的偽鈔檢驗專家證實證物1、7、11及13均屬偽製流通紙幣,而證物14至16發現是偽製流通紙幣的半製成品。 19.從中國銀行檢取的兩張偽製港幣$500元紙幣亦證實為偽製的流通紙幣。 求情理由 20.辯方準備了一份求情陳詞,而今天亦呈上被告所寫的求情信。 21.現年44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一程度。1997年結婚,但在2000年離異。她育有一女,女兒現年23歲。被告和女兒從2020年開始失業。被告有一項定罪紀錄。 22.辯方說被告被捕後第一時間認罪,亦說被告因為打麻雀的時候認識一名男子,而那男子教被告如何製造偽鈔。被告因為經濟原因愚蠢地犯案。辯方說被告在2020年曾經因為單車意外而導致右手臂受傷。被告已經還押年多,感到後悔,得到教訓。辯方說今天被告的父母、女兒以及妹妹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辯方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被告亦願意賠償。 23.辯方說這是一個個體性,小型的假鈔事件,案件涉及偽鈔的總值不大,總共有54張,總值約為$27,000元,當中40張是單面印製。辯方說被告的犯案手法並不高明,是使用噴墨影印機製造偽鈔。 24.辯方提供一宗上訴庭的案例和4宗區域法院的案件作為法庭參考,這包括特區 訴 黃海一及其他人 [2006] HKLRD 150。 25.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以及大部分刑期能夠得以同期執行。 判刑 26.這類控罪最高刑期是14年,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在前述黃海一案件就製造偽鈔控罪列出判刑考慮因素,這包括製造偽鈔的規模、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製鈔工具的性質和效能、犯案時間的長短以及被告的角色和背景。上訴庭明言,製造偽鈔是一個極為嚴重的罪行,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如果罪行的規模不大,量刑基準通常是5至6年。 27.第一、第二及第四項控罪是行使偽鈔罪,可歸為第一組。而第七項控罪則是製造偽鈔罪。 28.第一、第二及第四項控罪發生在2021年1月8日至1月28日。被告在店鋪行使$500元偽鈔騙取低價的貨品和$400多元的找贖。但被告愚蠢地以為她的犯罪行為不會被揭發,終於上山遇虎,在2021年1月28日被捕。在那一日被告使用一張$500元偽鈔,而自己身上亦有6張$500元偽鈔。警方亦在被告的住所再找到47張製成和半製成的$500元偽鈔。被告總共製造了54張$500元偽鈔,總值$27,000元。被告聲稱她在早前犯案的偽鈔是一名男子給她的。 29.警方在被告住所找到打印機和一些文具。被告亦承認她用這些文具製造偽鈔。 30.被告在2019年2月有一項盜竊罪定罪,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這表示被告從沒有被判監。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她在還押期間反思,因為犯案感到極度後悔和愧疚,承擔罪責,希望早日與女兒團聚,重新做人。被告說她因為經濟拮据及因為意外受傷而誤信他人,踏上歧途。在還押期間,被告得到懲教署職員的開導和鼓勵,會重新修佛而反省自身,布善揚福。 31.本席同意被告犯案手法並不高明,只是小規模犯案。本席就被告所言,她是因為打麻雀認識一名使用偽鈔的男子而犯案的說法感到費解,亦不會信納。本席相信被告購買涉案打印機和文具來犯案,亦有其預謀的性質。被告的犯案手法似乎著眼於使用$500元偽鈔來得到找贖,而不是那些低價貨品本身。 32.本席亦查看有關的$500元偽鈔,認為像真度甚高。除了「手感」外,幾可亂真。 33.在考慮到所有因素,包括被告的求情理由。就第一組控罪(即第一、第二及第四項控罪),本席以3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不過,因此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減刑至2年。這三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34.就第七項製造偽鈔罪,這至少涉及54張總值$27,000元,而當中40張只是印製了一面,屬半製成品的偽鈔。本席考慮到各項因素,決定以4年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32個月。 35.本席亦需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頒令第一組三項判刑中的6個月與第七項判刑分期執行,即32個月加6個月,等於38個月。 36.本席亦因各項因素,包括被告的經濟情況,以及三間受害公司的財政能力,決定不會頒令賠償令。但被告打算賠償的意欲亦表示被告的悔意。本席相信被告在自己女兒、父母及妹妹的強大支持下,能夠真正重新做人,做到她所說布善揚福的行為。因此,本席酌情再減刑3個月,把總刑期減至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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