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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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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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7/2021 [2022] HKDC 8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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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控罪一 2.案發期間,陳女士在九龍油麻地彌敦大廈12樓獨居。2021年5月13日下午1時30分左右,她離開居所至同日下午4時左右返回上址,發現擺放貴重物品的抽屜被移至床上,而抽屜内的以下物品不見了:
3.陳女士的床上有一枝鐵筆及兩支螺絲批,不屬於她本人,其居所的鐵閘及木門有被撬痕跡。 4.彌敦大廈升降機及大堂閉路電祝拍攝到被告於 2021年5月13日下午1時 50分至3時19分左右經大門進入大廈多次乘升降機上落不同樓層。 5.2021年5月30日,被告被拘捕,罪名是「爆竊」。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作出以下陳述:
6.案發期間,被告作為侵入者在進入涉案單位後,在該處偷竊。 控罪二 7.案發期間,梁先生是九龍旺角通州街99號閣樓 “Skyhigh Sports Management Limited”(辦公室)的負責人。 8.2021年5月27日深夜2時15分左右,他從流動電話獲悉辦公室保安出問題,警鐘響起。他透過流動電話實時觀看辦公室閉路電視畫面,看見一名男子(後知是被告)在該處搜掠。案件報警處理。 9.警員到達辦公室,發現木門有撬痕及一支閉路電視鏡頭遭損毁,内進時發現地上有一枝鐵筆及一個損壞的鎖頭,另外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2個紅外線防盜感應器遭損毁(維修費共港幣7,000元)。 10.警員在辦公室搜索時,被告突然出現,試圖逃走。警員於是追截被告,將他制伏。當時被告戴著手套,手持電筒。經搜身,在被告身上發現3條六角匙及3支螺絲批。 11.辦公室内多項財物不見了,後來在現場單車架上掛着的黑色環保袋尋回。這些財物包括現金港幣98.2元、3本支票簿、3本護照、一張電話卡、3張會員卡、一張悠遊卡、一個公司印章、5個袋、一把鎖、一個保安編碼器、一個內有一些照片的紙袋、兩盒便條紙、一個內有21枚電池的盒、兩張駕駛執照、兩塊金屬牌連兩條鏈、兩個磁石貼、兩個夾、一些紙張、8枚相機電池、5個充電器、3部相機、一個相機鏡頭、3個相機閃光燈、一張USB卡、3個盒、3個記憶卡轉換器、7張記憶卡、一個相機鏡頭濾鏡、兩個引閃器、一個內有4件工具的盒及一些電線(被盗物品總值港幣27,558.2元)。上述財物原本放在辦公室不同位置。 12.被告當場被拘捕,罪名為「爆竊」。被告在口頭警誡下承認「我都係無錢開飯先爆入去,睇下入面有乜值錢嘢攞去賣咗佢啫」。 13.辦公室內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整個事件,由被告進入辦公室開始,直至被警員制伏。 14.案發期間,被告作為侵入者在進入涉案辦公室後,在該處偷竊。 15.被告現年47歲,過往有24次共涉及38項控罪的刑事定罪紀錄,包括6項類同或相同的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最後因此在2020年8月被判入獄20個月。 16.莊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於2019年完成建造業訓練課程,並於2020至2021年間做地盤工作,收入約8,000元,但後來因疫情關係失去工作,只能做雜工,收入微薄。他與女友育有一名13歲大兒子,女友且患有精神病,需由社會福利署跟進。被告犯案主因經濟拮据,但他已及早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 17.入屋犯法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例中已指出涉及住宅和非住宅單位處所的,應分別判以3年及2 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在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亦列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犯案者過往已多次干犯相同案件。 18.無疑,被告在短短兩個星期內連續干犯兩項入屋犯法罪,過往亦有多次相同紀錄,最後若非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爆竊的情況,他隨時已可逃離法網,涉案物品價值亦不少。考慮所有情況下,每項控罪應予加刑3個月。因此,就首項控罪涉及住宅單位的,判刑起點為3年3個月監禁,認罪後減為26個月。就次項涉及非住宅處所的,以2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8個月。最後,以整體量原則作考慮,兩項控罪合共而言,考慮到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最終兩項控罪判予34個月監禁為適當的。 19.因此,兩項控罪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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