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 Rong 對 Po Shing Construction Ltd 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192/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August 2022.
1. 第一和第二答辯人於2022年8月18日以傳票方式,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 23條規則,向法庭申請更改本席於2022年8月8日所頒下之判案書中第39段的暫准訟費命令,即由: —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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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92/2019 [2022] HKDC 9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192號 --------------------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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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引言 1.第一和第二答辯人於2022年8月18日以傳票方式,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 23條規則,向法庭申請更改本席於2022年8月8日所頒下之判案書中第39段的暫准訟費命令,即由: —
變更為:—
2.就上述(d)段,在2021年9月24日之前,申請人接受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證書在2021年9月24日被取消。在本聆訊前,法律援助署與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就上述訟費命令的更改達成協議。當然,法庭有最終決定權。 3.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的申請理據為:—
4.第一和第二答辯人於2019年11月15日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2 號命令第8(2)條規則作出了附帶條款付款(“第一次附帶條款付款”),有關款項為港幣$190,000,申請人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第一次附帶條款付款的最後日期為2019年12月13日。後於2021年8月6日,第一和第二答辯人在第一次附帶條款付款的基礎上再次追加附帶條款付款,有關款項為港幣$80,000(“第二次附帶條款付款”),申請人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第二次附帶條款付款的最後日期為2021年9月3日。然而,本席在2022年8月8日的判案書,裁定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只須支付申請人港幣$123,268.26連利息,低於第一次附帶條款付款。 5.本席注意到:—
6.雖然申請人在第二次附帶條款付款時才有證人陳述書及專家報告,但她自己的傷勢如何,她自己最為清楚。所以本席會考慮申請人得到證人陳述書及專家報告的時間,但這不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 7.第一及第二答辯人要求訟費之增加利息為年息按高於判定利率2.5%的利率,本席認為這是一個較為低的利率,對申請人算是寬鬆。 8.申請人在本席批准下,由她的同鄉人士陳孝旺先生一同出席以協助她向法庭陳詞。陳先生說申請人反對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的申請,他聲稱案件已經拖了一段時間,其實申請人已展開了疏忽索償,該疏忽索償已包括了工傷賠償,所以申請人其實不打算繼續本案申請,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故意等到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時才進行審訊,是欺壓申請人,對申請人不公。本席不明白若申請人真的不打算繼續本案申請,為何不一早申請終止本案申請。無論怎樣,陳先生的說法,與本申請毫不相干。 9.本席考慮了以上所有因素,作出以下命令:—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由布高江律師行轉聘鍾浩齊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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