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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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下文稱第一申請人為‘男方’,第二申請人為‘女方’。

Case No.FCJA 1987/2011[2022] HKFC 139
Court
FCJA
Date04 Jul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JA 1987/2011

[2022] HKFC 13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共同申請書案件編號2011年第198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申請人
    (擬上訴人)
   
  第二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6月1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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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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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下文稱第一申請人為‘男方’,第二申請人為‘女方’。

2.男方現年43歲,為康文署救生員,女方現年40歲,為健康產品公司客戶關係主任及健康顧問。訴訟雙方有一名女兒,她在2006年7月出生。在同年,訴訟雙方結婚。在2011年6月,訴訟雙方提出共同申請,以一年分居雙方同意請求解除婚姻。在2013年10月4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在2017年5月29日,男方再婚,現與新太太及分別在2018年及2020年出生的子女同住。

3.多年來,訴訟雙方就女兒的管養、照顧管束和探視有不少爭拗。在2021年2月26日,女方以兩張傳票提出申請,分別要求︰

(a)  改女兒由男方管養照顧和管束為由女方管養、照顧和管束;和

(b)  男方付女方每月$4,500作為女兒贍養費。

4.同時,女方提交了兩份誓章分別支持上述兩項申請。

5.在2021年3月17日,女方提交了其表格E。在2021年5月20日,男方提交了其表格E,但男方並沒有按表格E要求提交任何支持文件。

6.應女方日期為2021年2月26日的傳票申請,經閱讀女方日期為2021年2月26日的誓詞及子女安排陳述書(表格2D),又經閱讀日期為2021年8月6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又經聆聽訴訟雙方親自陳述,在2021年8月20日本席頒令將法庭於2016年2月23日命令第1段有關女兒的管養權更改為由女方照顧及管束,男方有合理探視。

7.經聆聽訴訟雙方親自陳述後 ,在2021年8月20日本席頒令︰-

(1)  女方日期為2021年2月26日之傳票(子女贍養費)之審訊預計須時2天,並定於2022年3月3日上午10時開審,並預留2022年3月4日。

(2)  審前覆核定於2022年1月17日下午3時進行,並預留30分鐘。

(3)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3,000港元作為女兒的中期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1年9月5日,以後每月5日為一期,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4)  訴訟雙方須於2021年9月17日之前,將已存檔之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第21頁所示須提交之文件送交存檔和送達對方。

(5)  未得法庭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其他問卷送交存檔。

(6)  女方須於2021年10月15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支持誓章。

(7)  男方可於2021年11月19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反對誓章。

(8)  女方可於2021年12月10日將回應誓章存檔及送達。

(9)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10)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已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或其有關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第一申請人及第二申請人及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

(11)  所有中段申請必須在2021年12月24日之前提出。

(12)  女方須預備《審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於2022年1月3日之前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第一申請人並於其後3天內以書面確認是否同意上述審訊文件冊,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

(13)  訴訟各方須於2022年1月3日之前將預計審訊時間證明書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4)  訴訟雙方須於2022年1月3日之前將各自的爭論點陳述書,及各自的家庭、雙方各自的資產列表(並列明爭議及不爭議的資產及其理由)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5)  訴訟雙方須預備列表,在其中列出是否同意對方現時每項每月開支,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和交代自己認為合理的金額,於2022年1月3日之前將列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6)  女方須於2022年2月17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呈交的陳詞須說明所依據的證據,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分。

(17)  男方須於2022年2月24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呈交的陳詞須說明所依據的證據,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分。

(18)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否則審訊語言將採用中文進行。

(19)  訴訟各方均須親自出庭應訊。

(20)  若任何一方違反或不能遵守上述命令任何一項,必須在違反上述命令7天內以書面向發出命令之法官報告,並詳列理由。

(21)  訴訟各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處轄下無律自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22)  聆訊訟費留後再議。

8.在2021年9月17日,女方提交更新表格E,但並沒有按2021年8月20日之命令提交其他文件。男方更是沒有按命令提交任何文件。

9.男方缺席2022年1月17日之審前覆核聆訊。經聆聽女方親自陳述及在男方缺席聆訊下,在2022年1月17日本席頒令︰-

(1)  男方須於本命令送達起計14天內將已存檔之《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第21頁所示須提交之文件送交存檔和送達對方。

(2)  女方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支持誓章的限期予以延期至2022年2月14日。

(3)  男方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其反對誓章的限期予以延期至由本命令送達後起計14天之內

(4)  女方須擬備《審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於2022年2月24日之前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男方並於2022年2月28日或之前以書面確認是否同意上述審訊文件冊,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

(5)  訴訟各方須於2022年2月24日之前將預計審訊時間證明書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6)  訴訟各方須於2022年2月24日之前將各自的爭論點陳述書,及各自的家庭,雙方各自的資產列表(並列明爭議及不爭議的資產及其理由)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7)  訴訟各方須預備列表,在其中列出是否同意對方現時每項每月開支,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和交代自己認為合理的金額,於2022年2月24日之前將列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8)  女方須於2022年2月24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呈交的陳詞須說明所依據的證據 ,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分。

(9)  男方須於2022年2月28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呈交的陳詞須說明所依據的證據,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分。

(10)  訴訟各方均須親自出庭應訊。

(11)  訴訟各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處轄下無律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12)  聆訊訟費留後再議。

10.在2022年2月11日,女方提交補充誓章,但男方依然並沒依從法庭的命令提交任何文件。

11.男方缺席2022年3月3日之聆訊。經聆聽女方親自陳述及在男方缺席聆訊下,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3,000作為女兒贍養費。按女方之證供,男方並沒有按法庭的命令付分毫中期贍養費。經考慮後,本席頒發入息扣押令。

12.在2022年4月22日,男方以傳票提出逾期申請,針對日期為2022年3月3日之命令要求上訴許可。男方之上訴理由擬本如下︰

因為本人家族在2月中至3月頭先後確診新冠肺炎,所以未能上庭。交代家中經濟狀況,因為已再婚現在一家七人生活只有我一人工作,所以沒能力支付女兒的$3,000元生活費。

13.應男方的傳票申請,經閱讀男方就上述傳票申請提交之支持文件,在2022年5月10日,本席頒令,

(1)  男方存檔日期為2022年4月22日的傳票的聆訊定於2022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進行(預留30分鐘)。

(2)  訴訟各方均須親自出庭訊。

(3)  男方須於本命令送達起計7天內,將補充誓章存檔及送達,以提交其在誓章中所說親友確診新冠肺炎之證據。

(4)  女方須於本命令送達起計14天內,將其反對誓章存檔和送達對方。

(5)  若非獲得法庭許可,訴訟雙方不得將其他誓章送交存檔。

(6)  訴訟雙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處轄下無律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7)  本命令的訟費保留待決。

14.訴訟雙方都沒有再提交誓章。他們都出席2022年6月1日之聆訊。

15.在聆訊時,男方提交了兩份文件。第一份是一位阮先生在2022年2月26日確診的衞生署證明書。阮先生是男方非同住的親人。男方接受,雖然在大約2022年2月10日他與阮先生同枱吃飯,但不會因為阮先生在2022年2月26日確診,男方不能在2022年3月3日上庭。第二份是男方在2022年3月5日確診之感染記錄。男方接受,他不會在2022年3月3日便知自己會在5日確診。所以,這也不能成為男方缺席2022年3月3日聆訊之原因。男方又說他的兒子在2022年2月底確診,所以他不能在2022年3月3日出庭,但男方不能為兒子確䂦提交任何證明文件。從常理而言,若男方的兒子在2月底確診,因而男方不能在3月3日出庭,男方會通知法庭,但男方沒有這樣做。在2022年3月3日,女方對法庭說,她也不知道男方缺席的原因。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不接受男方所說因親人確診而不能出席的說法。從男方過去的表現看來,男方對女方的申請一直抱完全不合作的態度,拒絕遵守法庭命令付贍養費,又缺席過去之聆訊,本席認為男方是故意缺席2022年3月3日之聆訊。雖然男方說上個月才開始被扣薪用來支付女兒贍養費,但法庭早將入息扣押令以平郵送達男方。本席認為男方收到日期為2022年3月3日之入息扣押令後,明白到他不能再逃避付贍養費的責任,然後才提出本申請,希望能夠翻案。

16.雖然男方逾期才作出本申請,但不排除這是受到疫情關係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辦公時間有所縮減的緣故,況且男方逾期的情況也不算嚴重,本席認為男方逾期不是本申請重要之考慮因素。

17.男方本申請的成功機會是重要之考慮因素。

18.除少量存款外,女方並無資產。女方現月入$24,125,包括薪金$21,995及傷殘津貼$2,130。按其第二份表格E,一般開支為每月$10,000、個人開支每月$10,240,女兒開支每月$7,106。男方沒有提交反對誓章,沒有按法庭命令提交列表說明他是否對女方填報之每項每月開支有不同意之處及其理由,又缺席聆訊,所以就2022年3月3日之聆訊而言,本席認為可視為男方對女方填報之每月收入和開支並無提出反對。女方說,女兒每月開支$7,106,為提供女兒穩定之生活質素要求贍養費每月$4,500。事實上,除了女兒自己開支外,女兒也應攤分部份家庭一般開支,所以女兒之開支應遠超$7,106。在2022年3月3日,本席向女方提出,不容爭議男方已有新家庭,其開支也不少,着女方考慮是否接受中期贍養費之金額即每月$3,000來解決此事,女方也從善如流。就女兒之需要出發,本席認為每月$3,000女兒贍養費是合乎情理的。

19.關鍵在乎男方的付款能力。男方填報有存款$6,000,電單車購入價為$42,800,估計現值$35,000,他並無負債。男方在其表格E無填報收入,只填上‘不適用’,又填他沒有其他收入。按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男方月薪約$21,000,閒暇時會打泰拳及跑步。女方說男方隱瞞收入。她說男方教泰拳有不少收入。在2022年6月1日之聆訊,男方接受他前有教泰拳,月入為$8,000至$10,000。但因疫情,已無教泰拳。他又說雖然現時疫情稍為緩和,但現任太太剛替他生下第三名孩子,他打算花多點時間在家照顧孩子,他不會再教泰拳。男方新家庭有三幼兒,由母親照顧。本席認為當然男方能有多點親子時間是好事,但礙於經濟緊絀,男方應爭取有多點收入以照顧家庭,現疫情有好轉跡象,本席認為男方應會有教泰拳掙多點收入之機會,又算每月有$8,000至$10,000。

20.男方新太太為內地人士,現以探視簽證在港照顧子女,本席接受她並無收入。現在男方說,他一個人養7個人,無能力付贍養費給女兒。男方填報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
租金 4,000
公共設施雜費 2,500
食物開支 6,000
雜項家用開支 5,000
汽車開支 600
18,100

個人開支

項目 $
外出膳食費用 500
交通費 600
個人儀容
娛樂費/禮物 600
供養父母 4,000
6,700

子女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不適用
每月開支總額 約$20,000

21.就每月開支,男方並沒有提供支持文件,也沒有出庭作供。男方新家庭包括自己共5個人,所以本席接受男方須供養包括自己5個人。男方與父母同住,但無證據男方須供養父母。男方說,他與父母同住每月給父母$4,000並不過份。但在一般開支方面,男方每月付租金$4,000、公共設施雜費$2,500、食物開支$6,000、雜項家用開支$5,000,相信男方已負擔了差不多全部與父母同住之家庭一般開支。按2022年3月3日聆訊已有之證據,本席認為應從男方個人開支中剔除供養父母開支每月$4,000。無論如何,男方基本薪金每月約$21,000,加上教泰拳收入每月$8,000至$10,000,男方應有能力付女兒贍養費每月$3,000。

22.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法例’)第28(1)條,凡已針對某贍養費支付人發出任何贍養令,而 法院信納該支付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法庭可作出入息扣押令。按法例第28(1A)條,法院在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的贍養費支付人不會遵從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在發出任何贍養令之前,該支付人以往對有關的指定受款人履行合理的經濟責任的紀錄及行為。按法例第28(2A)條,法院可在發出贍養令之後隨時發出扣押令。按法例第28(2B)條,法院可主動發出扣押令。

23.在過去,男方多次不遵守法庭命令,又不付中期贍養費,更多次缺席聆訊。所以本席認為在2022年3月3日作出入息扣押令也是一個合適的做法。

24.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5.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男方之擬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撤銷男方就這些擬上訴理由之上訴許可申請。

26.男方上訴許可申請失敗,本應付女方的訟費,但考慮到女方親自行事,本申請涉及的訟費相信不多,也希望就此替本申請劃上句號,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之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申請人(擬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