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健南 對 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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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為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 該選舉 」)的候選人。於2020年9月1日,申請人存檔原訴傳票(「 原訴傳票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 該條例 」)第40條,向法庭申請命令,容許他在法庭指明的較長時間內,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 申報書 」)。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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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347/2020 [2022] HKCFI 27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0年第1347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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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為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該選舉」)的候選人。於2020年9月1日,申請人存檔原訴傳票(「原訴傳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該條例」)第40條,向法庭申請命令,容許他在法庭指明的較長時間內,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申報書」)。 程序背景 2.申請人雖然在2020年9月1日存檔原訴傳票及支持誓詞,但如他在2021年11月8日致律政司的信中承認,他沒有將原訴傳票送達給律政司。他其後在2021年11月24日再存檔另一份誓詞。 3.律政司於2022年2月16日存檔選舉事務主任(選舉2)提名3潘曉慧及廉政公署高級調查主任劉藻桓的誓詞回應。 4.本席於2022年4月12日頒下指示,容許申請人於2022年4月29日之前存檔回覆誓章。 5.申請人並無存檔回覆誓章。 6.本席於2022年5月23日作出指示,申請人的申請以審閱文件方式審理,並指示申請人於2022年6月10日或以前存檔書面陳詞。 7.申請人並無如指示存檔或送達書面陳詞。 8.律政司依照了指示,於2022年6月17日存檔陳詞。在陳詞中,律政司指出多個相關考慮因素,包括申請人並無在他的誓詞中夾附其申報書的草稿。 9.有見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本席於2022年6月30日再作出指示,附夾早前的指示,主動指出申請人無在誓章中夾附任何選舉申報書,無存檔回覆誓章,亦無存檔書面陳詞,並額外容許他於2022年7月15日存檔回覆誓章及/或書面陳詞。 10.到2022年7月15日,申請人仍無存檔任何文件。 11.於2022年7月20日,本席書記主動電話聯絡申請人。申請人確認他收到2022年6月30日的指示,並會於2天內回應。 12.於2022年7月22日,法庭收到申請人2頁陳詞,但仍無回覆誓章,亦無嘗試提交任何他擬提交的申報書的草稿,以供本席考慮。 事實背景 13.如上文提及,申請人為該選舉的候選人。 14.該選舉的結果,早定於2019年11月29日刊憲。根據該條例第37(1F)條計算,候選人「須確保」在2019年12月29日或之前將填妥的申報書提交給選舉主任。 15.選舉事務處於2019年11月27日曾向所有該選舉的候選人(包括申請人)發出掛號信,提醒他們提交申報書的法定最後限期。 16.雖然該信是寄往申請人在提名表格上提供的通訊地址或主要住址,但卻被香港郵政退回。 17.選舉事務處之後在2019年12月2日、12月20日及12月28日再三次以電郵方式,提醒候選人提交申報書的法定限期。 18.在該選舉的相關網頁內,亦有清楚列名提交申報書的法定限期。 19.有見上述寄給申請人的掛號書被退回,選舉事務處特意於2019年12月24日致電申請人,提醒他於2019年12月29日前可以郵遞或專人送遞方式提交申報書。根據選舉事務處的紀錄。申請人回答表示會在回港後提交。 20.不爭的事實是申請人並無在法定限期前提交申報書。 21.申請人兩份誓章的內容簡短。他稱:
22.在他2022年7月20日的書面陳詞中,申請人基本上重覆他在誓章中的解釋,他稱當時他基本上在國內工作,加上婚姻問題,令他做事很亂,他稱他當時「非常單純和幼稚地認為報回的唯一目的就是領取資助,既然我沒資格,所以沒報」。他「絕對承認我是有過錯和接受懲罰,因為這是我的無知造成」。 相關法律 23.該條例第40(1)及(2)條訂明:
討論 25.申請人申請寬免,所提出的主因,是他錯誤理解法律,以為提交申報書的唯一目的是取回選舉訂金及開支,而因他所得的選票少,遠不及門檻,故決定不提交申報書。 26.不提交申報書的原因雖是錯誤,但仍是他主動有意識的決定,本席認為不能歸別為「粗心大意」。 27.問題核心,是申請人是否成功地履行他的舉證責任,證明他沒提交申報書,歸因於「任何合理因由」,而亦非因他不真誠所致。 28.基於以下原因,本席認為上述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
2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申請人不能證明他漏呈申報書,是基於任何該條例40(2)指明的情況。 30.本席認為,基於本申請的事實,若申請人仍能獲寬免,公眾會誤以為可輕視法例指明參選人須負的責任。這對香港選舉制度及其莊嚴性會構成極大傷害。 結論 31.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拒絕命令寬免。 訟費 32.本席裁定,申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訟費,並循簡易程序評估為港幣24,215元。本席給予申請人3個月時間支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香栢軒代表 [1] 見如有關尹兆堅及另一人的事宜 (HCMP 1140/2012,2013年1月29日 §§4-6)、Re Yiu Chun Fat (HCMP 1482/2007,2007年11月5日 §§10-12)、Wong Yee Him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MP 611/2000,2000年3月10日 §11)、David Ho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2] HKCFI 566 §§6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