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桂呈 對 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25/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September 2022.
1. 2022年7月5日小額錢債審裁處 (“ 審裁處 ”) 暫委審裁官譚利祥 (“ 審裁官 ”) 作出命令,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駁回申索人的申索 。2022年7月27日審裁官發下判決理由書 (“ 理由書 ”)。申索人現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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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5/2022 [2022] HKCFI 27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25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50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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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引言 1.2022年7月5日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處”) 暫委審裁官譚利祥 (“審裁官”) 作出命令,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駁回申索人的申索 。2022年7月27日審裁官發下判決理由書 (“理由書”)。申索人現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背景 2.本案背景已列在審裁官的理由書中如下:—
判決理由 3.審裁官在理由書中已列出判決理由為如下:—
上訴理由 4.申索人依其上訴許可申請書 “表格9” 中列出上訴理由為如下:—
討論 5.《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列出為如下:—
6.2022年8月11日申索人傳真給法庭一份他於本上訴中的所作的陳詞。據本席理解,他聲稱其申索實際案由有關單位為 “沒有鋪設圖則中必需要的線路電源”,及 “建築署,機電工程署,警務署,房屋署都有檔案正在進一步跟進中”。申索人指 “公有租約制度是以書面為準,以圖則為鑑”。他又指房屋署當時在建房時沒有附設圖則顯示需要的電源線路及偷工減料,及被告人 “欠缺常識,強詞奪理,一意孤行,成今日的對薄公堂地步,本可避免”。申索人並指民監署有責任對行政失職者追究失職罪行。 7.申索人的指控應是針對房屋署或建築署或機電工程署。於本聆訊中,申索人重覆該些上述陳詞。他重覆地指房屋署監管不足及因房屋署將龍逸邨康龍樓的管理交付於被告人,因此被告人需要負責。 8.申索人於本席前承認他聲稱的民監署並非註冊的組織,但他堅持該為監察住戶的組織及該組識是被政府承認,亦是為公民利益。 9.雖然申索人曾於審裁官審訴中呈交一份由龍逸邨龍康樓1107室租戶黃爤蘭所簽署的授權書,但因申索人並非該單位的住戶,他無權作出申索。審裁處的申索是應用黃爤蘭,即單位的租戶及住戶名字提出。並且如上述,申索人的投訴主要是針對房屋署或建築署或機電工程署 ,他不應向被告人提出。並且如審裁官指出,申索人從沒有呈交任何專家報告有關他所聲稱電源線路問題。因此,本席同意申索人的申索為無理纏擾的申索。不論如何,申索人並不能指出審裁官在判決上的法律論點有任何錯誤。 結論 10.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列出如下:
11.在考慮了所有上述之後,本席認為申索人並無符合上述的上訴理由。本席駁回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