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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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4章《監獄條例》第18(1)條,判處4個月監禁,與上訴人服刑中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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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3/2022 [2022] HKCFI 27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0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22年第2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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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4章《監獄條例》第18(1)條,判處4個月監禁,與上訴人服刑中的刑期分期執行。 2.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3.上訴人因販毒罪在赤柱監獄服刑。他患有多發性硬化症需要拐杖助行,並須定時到瑪麗醫院覆診。在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17日上訴人因病情轉差在瑪麗醫院留醫。醫生處方給他留醫期間服用的藥物包括佐匹克隆(俗稱「白瓜子」)和氟硝西泮(俗稱「十字架」)。 4.2021年8月18日上訴人出院返回赤柱監獄,在例行搜查時發現他將15粒佐匹克隆和2粒佐匹克隆碎片,及2粒氟硝西泮和11粒氟硝西泮碎片用紙巾包裹藏在拐杖的金屬管內。 5.事件報警處理。在拘捕及警誡下上訴人說他欠下「煙債」,想用醫生處方的藥物還債。他沒有服用醫生處方的藥物,將它們藏於拐杖帶回監獄。 刑事記錄 6.上訴人有7項刑事定罪記錄,與控罪不相同。他最後一次是於2018年6月26日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14年。 上訴理由 7.在原審的時候,上訴人並沒有提出任何的求情理由,而在上訴聆訊中,他指裁判官錯誤地認為他所觸犯的控罪等同販運危險藥物。 討論
節錄中的被告人即上訴人。 9.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完全正確和合理。一個正在服刑的囚犯,將危險藥物和毒藥帶回監獄作還債之用,就是要將這些危險藥物和毒藥提供給其他在監獄中服刑的囚犯,這當然令到犯案情節更為嚴重。裁判官採納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已經是對上訴人寬仁的做法。 10.裁判官在考慮了總量刑的原則後,命令本案的刑期與上訴人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犯案,而案件性質更加與他服刑的罪行相類似。可見上訴人不知悔改。基於本案是獨立性質的,因此裁判官命令刑期分期執行並沒有犯上任何錯誤。 結論 11.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姚俊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上訴卷宗第14頁第5及6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