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其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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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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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64/2021 [2022] HKDC 10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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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案情 2.「好好便當」餐廳(「該餐廳」)位於鰂魚涌英皇道937號地下,營業時間為每日上午11時30分至晚上9時30分,該餐廳有前後門,前門入口旁放有一部以鎖匙或密碼開啟的收銀機。 3.2021年6月3日晚上10時,該餐廳經理鎖好收銀機及前後門後才離開。當她於翌日,即6月4日上午11時30分返回該餐廳時,發現收銀機內約港幣2,500元現金及收銀處的一部價值約1,000元的小米流動電話皆失竊。 4.餐廳內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該餐廳的前僱員)於6月4日上午7時27分經餐廳前門入內,踎在收銀機前,打開收銀機下的櫃門,並一併把牆上接駁着閉路電視的電線拔掉,令閉路電視畫面中斷。 5.2021年6月5日晚上7時45分,被告人被警方截查及以爆竊該餐廳罪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自該餐廳偷取了約1,000元及一部小米電話。警方從他身上搜得該部電話和一條鎖匙。餐廳經理確認兩件物件皆屬於該餐廳,鎖匙是用以開啟餐廳前門。 6.被告人於2021年6月6日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他於2021年3月開始在該餐廳工作,獲給予該餐廳的正門鎖匙,但他於同年5月辭職時忘記將鎖匙交還餐廳。於6月4日,他以該鎖匙進入該餐廳,並以密碼開啟收銀機,從內偷走了約1,000元,並已將其花光了,他亦偷去一部小米電話,並打算把它賣掉。 7.調查顯示,被告人於2021年7月6日就一宗偷竊案被判刑,而被告人是於該案棄保期間干犯此案。 被告人的背景 8.被告人有一項盜竊的定罪紀錄。 9.他現年23歲,中五程度教育,未婚,與父母同住,案發時無業,之前曾任職廚房散工及廚房助理。 求情 10.這類型的爆竊案,一般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 11.案發期間,該餐廳內空無一人,因此沒有人受驚或受打擾。 12.被告人願意賠償該餐廳之2,500元損失。 13.被告人於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令本案變得更嚴重。 14.被告人於案件調查階段,與警方充份合作,加上他的適時認罪,是悔意的表現。 15.辯方呈上兩封來自被告人及一封來自其父親的求情信。 判刑考慮 16.被告人所干犯的入屋犯法罪,涉入侵非住宅犯法。正如辯方大律師所援引的其中一案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指出,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下,這類罪行的量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 17.辯方大律師在作出其口頭補充求情陳述時撤回案件涉違反誠信的書面陳述,本席認為這個撤回是個正確做法,被告人是涉案餐廳的前度僱員而已,他的爆竊不涉違反誠信。 18.但本案涉及另一個加刑因素。被告人是於另一件案件棄保期間干犯本案,被告人於這個階段犯案,其嚴重程度不遜於保釋期間犯案,兩種情形均顯示犯案者完全罔顧法紀,這也明顯地令本案案情更加嚴重。 19.就此加刑因素,本席將上述2年6個月的起點調高至3年。本席強調,這個加刑純粹是因應被告人於棄保期間犯下本案,完全不涉及對被告人的棄保行為作出懲處。 20.考慮過案情,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述與及各封求情信的內容,被告人的適時認罪是最有效的減刑因素,經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後,被告人就他所承認的控罪的刑期減至監禁2年。 21.被告人雖然表示願意對餐廳作出賠償,但至今仍未付諸行動,他賠償的承諾,本應並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但被告人的父親在庭上表示已替被告人帶備他準備賠償的2,500元到庭,在此情況下,本席會為此而再給予被告人2個月的刑期扣減,並下令被告人賠償予餐廳東主2,500元,即日支付。 22.被告人就他所承認的控罪被判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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