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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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於2020年8月23日凌晨時分,被告人進入了一間位於北河街的便利店,其時店內有兩位店員,其中一位正在貨倉內整理貨品。被告人戴著口罩,但拉低至下巴,戴一副透明框眼鏡,穿著背心、黑色短袖上衣及黑色長褲,拿著長直雨傘及背著背囊。被告人並沒有在店內購物之下就離開。數秒之後,被告人再進入店內,向店員要求將店內的金錢全拿出。店員反問,被告人再次提出要求,店員不允;被告人揭起他背心的左下角,向店員出示一把以紙巾包著的菜刀刀柄。另一店員聽到人聲而自貨倉走出,被告人立即逃向元州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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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0/2020 [2022] HKDC 8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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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人廖耀正於是次聆訊中,面對以下兩項控罪: —
2.被告人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於2020年8月23日凌晨時分,被告人進入了一間位於北河街的便利店,其時店內有兩位店員,其中一位正在貨倉內整理貨品。被告人戴著口罩,但拉低至下巴,戴一副透明框眼鏡,穿著背心、黑色短袖上衣及黑色長褲,拿著長直雨傘及背著背囊。被告人並沒有在店內購物之下就離開。數秒之後,被告人再進入店內,向店員要求將店內的金錢全拿出。店員反問,被告人再次提出要求,店員不允;被告人揭起他背心的左下角,向店員出示一把以紙巾包著的菜刀刀柄。另一店員聽到人聲而自貨倉走出,被告人立即逃向元州街方向。 4.於當晚的凌晨3時04分,警方人員巡到北河街時,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要求截停及搜身;在其身上腰間找到了一張摺疊的紙皮,在雨傘內找到了一支金屬棒,在其背囊中找到三把刀:包括其中兩把刀鋒為11厘米長的餐刀及另一把刀鋒為7厘米長的陶瓷刀以及四部手提電話。 5.當警員向被告人查問期間,並便利店的店員正在附近尋找被告人的蹤跡,見狀立時向警員投訴,指出被告人較早前,曾經用菜刀在便利店內企圖打劫。事後,警方在便利店附近的小販攤檔上,找到了該把菜刀。 6.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曾用該菜刀以恐嚇便利店職員之用;而金屬棒及三把刀都是自其家中取出。當晚他見到便利店內沒有人,於是進店內打算以菜刀打劫,但店員未被其嚇倒,他便逃離便利店,期間把菜刀丟下。 7.根據上述案情,控方證實被告人當時企圖是帶有菜刀以暴力恐嚇向店員要求取得金錢,而有關之餐刀等物亦是用作恐嚇他人或干犯罪行之用。 8.此等案件上訴庭已有清楚的量刑指引。雖然第一控罪只是涉及企圖搶劫,但根據現行之法例,企圖搶劫與搶劫罪的罪責等同。根據茆廣生一案,[1981] HKLR 610,帶同武器向別人搶劫,正常之量刑為5年監禁。 9.就第二控罪,由於被告人已有40歲,其刑期可以被判3年。根據控方提供的犯案紀錄,他曾經有八次干犯刑事控罪:分別涉及勒索、聲稱三合會會員、管理不道德場所、襲擊、盜竊,以及在公共場所管有攻擊性武器。所以以被告人的年齡及往績,本案特別情況可令法庭特別酌情減刑。 10.根據辯方的陳詞,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多年,也有吸服毒品習慣,他曾兩次入住精神病院,首次是2019年4月,最近一次是2020年8月12日。他在案發兩天之前出院,目的是希望照顧也是患上精神病的母親。當時他沒有取用醫生給他的精神科藥物;只是當有不舒服或幻覺時,服用其母親之精神藥物。辯方陳情為當時被告人犯法是受到精神情緒困擾,亦同意此等並非有效之求情理由。 11.根據辯方所提供的數份醫學報告,被告人的精神病是由於濫用多種毒品引致。他每次進入精神病院之後,因為沒有機會再吸服毒品,所以不會再有病徵。也就是說,被告人的所謂精神病,是其濫用藥物所致、而不是其他病理上的因素,令他不由自主作出犯罪的行為及無法構成犯罪企圖。本席認為被告人精神病背景並非任何求情之因素。被告人認罪,亦同意案情;從案情中顯示,被告人干犯控罪是希望用利器恐嚇店員取得金錢。 12.本席亦考慮過被告人代表提供的數份求情信,其中包括其母親之求情和其朋友甚至是一位區議員的求情信。他們對被告人的人的品格認為美言有加。但被告人是次干犯控罪則是極為嚴重,他眼見當時便利店似乎只有一個工作人員就進入,企圖逼使該工人員交出店內有的金錢;他在離家之前亦帶有三把刀、一支鐵棍,以及插在腰間的菜刀,這都顯示在干犯有關控罪之前,他已經有一定的計劃,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人提供的證人、求情信中的美言是任何有效之減刑理由。 13.本席現在根據上訴庭就茆廣生一案所提供的量刑指導,就第一項控罪,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數。由於被告人認罪,下調至40個月。至於第二控罪,本席決定以12個月為量刑基數,由於其認罪,可以下調至8個月。 14.考慮總量刑原則、及考慮到本席在第一控罪時,已經將被告人身上所帶的武器計算在內,本席認為如果將兩項控罪分期執行,可能會對被告人雙重懲罰,所以決定就第二控罪的8個月監禁其中兩個月與第一控罪分期。 15.是次被告人兩項控罪總刑期合為42個月,立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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