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Hua 對 Tsang Chiu Fai Andrew 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358/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September 2022.
1. 本案的申請人李華先生於2019年2月26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康樂園康樂西路47號進行裝修工程。當他用雙手捧著一袋重約45公斤的水泥跨過一條排水溝時,申請人被一塊磚塊絆倒,引致他的右手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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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358/2021 [2022] HKDC 10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3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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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本案的申請人李華先生於2019年2月26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康樂園康樂西路47號進行裝修工程。當他用雙手捧著一袋重約45公斤的水泥跨過一條排水溝時,申請人被一塊磚塊絆倒,引致他的右手受傷。 2.申請人指在案發時他是受僱於第一及/或第二及/或第三答辯人的員工,而第四答辯人則是總承判商。 3.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潘志明大律師代表出席今天的審訊,而第一答辯人和第四答辯人均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在今天下午,第一答辯人存檔法院一份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5A號命令的非宗教式誓詞及其所夾附的證物,去申請代表第二及第三答辯人出席審訊。本席批准有關申請。 4.根據潘大律師提交的書面開案陳詞,申索人在本案申索的金額如下:
5.在扣除第一答辯人已支付的$10,000.00 後,申索人的總申索是 $285,250.53,但這總金額並未計算利息在內。今天,潘大律師向本席提交書面補充開案陳詞,表示申請人同意截至今天的審訊,申請人的申索金額連同利息為 $320,000.00。 6.就申請人的申索,第一至第三答辯人,和第四答辯人今天分別向本席提交書面開案陳詞,確認他們不爭議申索金額,也不爭議有著共同及個別的責任去支付該金額。 7.在雙方沒有事實爭論的情況下,本席現裁定: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潘志明大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由曾昭輝先生代表應訊 第四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由陳球先生代表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