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對 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234/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September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婚姻訴訟 – 附屬濟助 – 資產分配 – 婚姻居所出售 – LKW v DD 原則 – 清楚了斷 – 女方獲 60% 款項 – 男方支付訟費 – 婚姻持續 40 年 – 雙方貢獻相當 – 女方經濟需要較大 – 男方缺席審訊 – 法庭作出不利推斷 – 資產足夠應付需要 – 賣樓清楚了斷

Legal issues: Asset Disclosure and Inference · Financial Needs Assessment · Application of Sharing Principle · Final Ancillary Relief Order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Matrimonial home to be sold. Proceeds split 60% to petitioner and 40% to respondent. Respondent to pay petitioner 50,000 HKD.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3234/2019[2022] HKFC 18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2 Sep 2022
Judge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3234/2019

[2022] HKFC 1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3234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8月12日
判決日期︰ 2022年9月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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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

不爭議的背景

2.男方現年76歲、女方現年66歲,他們都是退休人士。在1974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這段婚姻共有三名子女,他們都已成年及經濟自立。由約2014年起,訴訟雙方分居。在2019年11月6日,女方以分居兩年提出離婚呈請。在2020年1月23日,女方將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存檔及送達。在2020年7月16日,男方將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存檔及送達。在2020年11月24日,女方就男方經濟狀況向男方發出問卷。在2020年11月27日,男方前代表律師將回覆書存檔和送達。在2021年2月26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3.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糾紛,在2021年4月30日,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頒令,將附屬濟助申索的聆訊定於本席前進行。在2021年5月3日,男方將「擬親自行事通知書」存檔。在2021年8月19日,男方親自出席當天之聆訊。其後,男方不再參與所有法庭的聆訊,也沒有按照法庭之命令將其就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的陳述之誓章存檔及送達。在2021年9月21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4.這是就女方對男方之附屬濟助申請之審訊。

5.男方缺席本審訊,經閱讀女方存檔之多份送達誓章以後,本席認為男方知悉今天的審訊日期,但無故缺席,也因而認為應在男方缺席情況下繼續進行審訊。

女方的案情

6.在1986年,訴訟雙方聯名購入位於觀塘之婚姻居所。男方是一名冷氣維修技工。由約2000年開始,自從家庭子女踏入社會工作後,男方停止支付家用,女方負責支付各項公共設施雜費及其他家庭開支。在2010年,男方退休。女方說,男方脾氣暴躁,多次對女方動粗,更曾用手捏女方的頸,使女方感到生命受到威脅。在2016年,女方搬離婚姻居所,獨自租住劏房至今。男方一直獨自在婚姻居所居住至今。女方認為由於三名子女已經成年,應該以清楚了斷的方法,處理雙方的附屬濟助之索求。女方要求法庭頒令將婚姻居所出售。原來訴訟雙方估計婚姻居所的市值為5,700,000元,當時女方建議法庭在婚姻居所出售後,將淨得款項以51%︰49% 的比率進行分配,女方得51%即可獲得大約2,907,000元,這足以滿足女方的未來需要。但按專業產業測量師2022年6月16日之估值,婚姻居所的市值只為4,210,000元。她現要求以74%:26% 的比率作分配,女方得74% 即大約3,115,400元,男方得26%,即可獲得大約1,094,600元。

男方的案情

7.男方並沒有提交敍事誓章,也從2021年8月19日以後無故缺席所有聆訊。但在出席2021年8月19日之聆訊時男方說,他反對將婚姻居所出售,因為這是他現時的居所,若將之售出,他會失去現有之居住的地方。男方又說,他正在輪候入住老人院,預計再過多幾年會獲得編配宿舍,屆時可以將婚姻居所出租,所得租金可用來支付訴訟雙方之生活費。

法律原則

8.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9.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五個步驟︰

(1)  辨清資產︰這包括可能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10.此外,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74. 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本席的看法

11.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訴訟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1)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入 ,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的經濟需要;

(2)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3)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辨清資產

12.按專業產業測量師2022年6月16日之報告,婚姻居所的市值為4,210,000元,婚姻居所現時沒有按揭。

13.按女方2020年1月之表格E ,她有銀行存款86,108.17元。在2021年底,其大兒子移民後,已停止向女方提供每月7,500元。現時女方每月領取3,815元的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其女兒及幼子亦有各自給予女方每月2,000元的家用,即女方每月可得7,815元。女方每月的開支為11,870元,每月虧欠為4,055元。至今,女方的銀行戶口權益已經接近歸零。

14.按男方2020年7月之表格E ,他有銀行存款1,951.58元。女方指出,由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男方從其銀行戶口提取共157,300元。在其針對女方問卷之回覆書,男方說,大部分提款為用作還款,但沒有提供明細及相關借貸及還款紀錄。女方要求法庭撥回這筆提款作為家庭資產分配。

15.終審法院在LKW v DD案說︰

73. 雙方都有一個重要的責任,就是須使法庭得到關於他們的資產的足夠資料。他們必須作出詳盡和坦白的披露。任何一方做不到這點便可能使法庭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並且決意斷定資產屬他或她所有,或者作出對其不利的訟費命令。」

16.男方沒有披露有關的借貸及還款紀錄,又無故不參與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在這方面的說法︰法庭可對男方作出不利的推斷。按照男方的說法,由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共10個月期間,男方的總開支應為大約51,100元,他並無提取157,300元之需要。經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打算將100,000元撥回作為男方名下家庭資產。

17.作一小結,可用作分配的資產主要為婚姻居所市值4,210,000元及上述100,000元。

評估訴訟雙方的經濟需要

18.女方是家庭主婦,現年67歲,定期於聯合醫院精神科覆診,因腰骨移位接受物理治療,及因膝蓋退化及腳跟生骨刺於聯合醫院骨科覆診。因此,女方在可預見的將來沒有任何謀生能力,預計不會有任何工作上的收入。

19.女方現時每月領取3,815元的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儘管其女兒及幼子現各自給予女方每月2,000元的家用,女方認為子女供養父母是孝道,但這並非法律責任,況且將來女兒及幼子也會有家庭及生活負擔,也難以斷定在將來是否會繼續給家用給女方。因此不應將此視作為女方未來的收入。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這方面的立場。

20.男方現時每月可得到3,585元的長者生活津貼。女方不爭議男方在可預見的將來沒有任何謀生能力,預計不會有任何工作上的收入。

21.在分配出售婚姻居所的收益後,訴訟雙方各自的資產總值將超過長者生活津貼的資產限額,亦即女方和男方將來不能繼續收取有關津貼。但超過70歲的長者可免資產審查領取高齡津貼,由2022年2月1日起金額為每月1,515元。

22.針對男方的表格E所申報的開支,女方並沒有爭議,即男方的每月開支為5,110元。男方並未有說明,倘若將來搬出婚姻居所後,他每月的租金支出為多少。女方認為男方將來的住屋需要理應與女方相若,即每月的租金支出約為5,100元。經小心考慮,本席接受女方的說法。

23.女方說,假設男方可活至85歲,不理會其可得之高齡津貼或可能會有的投資收入,則男方未來8年的需要為︰(5,110+5,100)元×8年×12個月= 980,160元。

24.連同每月的租金支岀5,100元在內,女方現時的每月開支為11,870元。女方說,因年老多病,預計於年滿75歲開始,每月須增加1,500至2,000元的醫療開支。就這個說法,女方並無提供詳細的計算方法或可信的支持證據。因此,本席不打算採納。再者,訴訟雙方年紀都不少,相信也各有因年老帶來的醫療需要。但在現在來說實在是難以作出一個實質的考慮。

25.女方又說,假設女方可活至85歲,不理會可能會有的如高齡津貼等福利金或投資收入,女方未來的需要約為︰ 11,870×18年×12個月=2,563,920元。

26.按以上之說法,訴訟雙方的未來總需要合共為︰980,160元+2,563,920元=3,544,080元。大致來說,家庭資產足夠應付訴訟雙方的未來需要。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27.LKW v DD一案中,終審法院確立了下列的原則︰-

(a)  法庭須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的隱含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b)  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c)  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28.訴訟雙方在1974年結婚,至2014年分居,雙方在一起有40年,算是極長的關係。期間男方出外工作,女方照顧家庭和三名子女,隨著家庭子女長大,開支亦逐漸增多,為了舒緩家庭經濟壓力,女方又出外工作賺取收入幫補家計,現有家庭財產主要是其婚姻居所。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訴訟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相當的,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割準則”來作為分配婚姻財產的起步點,這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29.在前述LKW v DD 案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因為,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訴訟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雖然女方說,男方脾氣暴躁,對女方動粗,又多年來不付女方家用,自2014年起更獨佔婚姻居所,但女方接受在本案的案情而言,訴訟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行為並不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又訴訟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大致相約的。

30.雖然訴訟雙方的緍姻持續期極長,對家庭福利又有相若的貢獻,女方要求以74%:26% 比率來分配婚姻居所,本席認為這並不是一個公平的做法。但經考慮到女方的未來需要比男方者為大的緣故,本席認為可將出售婚姻居所的淨得款項以60%:40%的比率分配。女方得60% 即大約2,526,000元,男方得40% 即大約1,684,000元。加上男方將在前文第(16)段撥回之100,000元之50%即50,000元給予女方,連同可能會有之投資收入,女方所得可滿足其未來的需要。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31.本席打算頒令將婚姻居所出售,將淨得按以上的考慮作分配。訴訟雙方所得可應付其未來之需要。因此,法庭可就訴訟雙方的家庭財產作出攤分,並就此作出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

32.一直以來,從男方之訴訟行為來看,很可能男方並不會積極地配合將婚姻居所出售事宜,本席會就此作出適合之指示安排。

33.本席頒令︰

(1)  在本命令頒布後,訴訟雙方須於3個月內以公開拍賣形式將婚姻居所交吉出售,底價為4,210,000元。

(2)  男方須於本命令送達男方起計的14天之內,把婚姻居所的空置管有權及將所有有關婚姻居所的業權的文件交付給女方或其代表律師。

(3)  女方負責拍賣婚姻居所的安排。

(4)  出售婚姻居所所得的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i)  支付出售婚姻居所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未付的地租及差餉、其他就該物業到期須付予政府的款額、根據本命令進行拍賣婚姻居所產生的所有必要的費用及律師費;

(ii)  餘款的60%分配予女方,40%分配給男方。

(5)  所有給女方的付款受第一押記所支配。

(6)  男方須作出所有行為令婚姻居所的業權轉移至買家 ,如果男方未能作出上述的行為,女方代表律師行的資深合夥人可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38A條賦予的權力,簽立有關婚姻居所的轉易契將婚姻居所的業權轉移至買家。

(7)  在婚姻居出售交易完成後之7天內,男方須付女方一筆相等於50,000元之付款。

(8)  在上述各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9)  訴訟任何一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向法庭提出申請。

訟費

34.女方可算為成功之一方,但本席之頒令,與女方之要求相去甚遠。本席打算頒令男方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之三份二,包括保留訟費。女方本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

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梁永鏗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親自代表和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