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對 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234/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September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婚姻訴訟 – 附屬濟助 – 資產分配 – 婚姻居所出售 – LKW v DD 原則 – 清楚了斷 – 女方獲 60% 款項 – 男方支付訟費 – 婚姻持續 40 年 – 雙方貢獻相當 – 女方經濟需要較大 – 男方缺席審訊 – 法庭作出不利推斷 – 資產足夠應付需要 – 賣樓清楚了斷
Legal issues: Asset Disclosure and Inference · Financial Needs Assessment · Application of Sharing Principle · Final Ancillary Relief Order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Matrimonial home to be sold. Proceeds split 60% to petitioner and 40% to respondent. Respondent to pay petitioner 50,000 HKD.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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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234/2019 [2022] HKFC 1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3234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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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 不爭議的背景 2.男方現年76歲、女方現年66歲,他們都是退休人士。在1974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這段婚姻共有三名子女,他們都已成年及經濟自立。由約2014年起,訴訟雙方分居。在2019年11月6日,女方以分居兩年提出離婚呈請。在2020年1月23日,女方將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存檔及送達。在2020年7月16日,男方將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存檔及送達。在2020年11月24日,女方就男方經濟狀況向男方發出問卷。在2020年11月27日,男方前代表律師將回覆書存檔和送達。在2021年2月26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3.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糾紛,在2021年4月30日,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頒令,將附屬濟助申索的聆訊定於本席前進行。在2021年5月3日,男方將「擬親自行事通知書」存檔。在2021年8月19日,男方親自出席當天之聆訊。其後,男方不再參與所有法庭的聆訊,也沒有按照法庭之命令將其就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的陳述之誓章存檔及送達。在2021年9月21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4.這是就女方對男方之附屬濟助申請之審訊。 5.男方缺席本審訊,經閱讀女方存檔之多份送達誓章以後,本席認為男方知悉今天的審訊日期,但無故缺席,也因而認為應在男方缺席情況下繼續進行審訊。 女方的案情 6.在1986年,訴訟雙方聯名購入位於觀塘之婚姻居所。男方是一名冷氣維修技工。由約2000年開始,自從家庭子女踏入社會工作後,男方停止支付家用,女方負責支付各項公共設施雜費及其他家庭開支。在2010年,男方退休。女方說,男方脾氣暴躁,多次對女方動粗,更曾用手捏女方的頸,使女方感到生命受到威脅。在2016年,女方搬離婚姻居所,獨自租住劏房至今。男方一直獨自在婚姻居所居住至今。女方認為由於三名子女已經成年,應該以清楚了斷的方法,處理雙方的附屬濟助之索求。女方要求法庭頒令將婚姻居所出售。原來訴訟雙方估計婚姻居所的市值為5,700,000元,當時女方建議法庭在婚姻居所出售後,將淨得款項以51%︰49% 的比率進行分配,女方得51%即可獲得大約2,907,000元,這足以滿足女方的未來需要。但按專業產業測量師2022年6月16日之估值,婚姻居所的市值只為4,210,000元。她現要求以74%:26% 的比率作分配,女方得74% 即大約3,115,400元,男方得26%,即可獲得大約1,094,600元。 男方的案情 7.男方並沒有提交敍事誓章,也從2021年8月19日以後無故缺席所有聆訊。但在出席2021年8月19日之聆訊時男方說,他反對將婚姻居所出售,因為這是他現時的居所,若將之售出,他會失去現有之居住的地方。男方又說,他正在輪候入住老人院,預計再過多幾年會獲得編配宿舍,屆時可以將婚姻居所出租,所得租金可用來支付訴訟雙方之生活費。 法律原則 8.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9.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五個步驟︰
10.此外,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本席的看法 11.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訴訟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辨清資產 12.按專業產業測量師2022年6月16日之報告,婚姻居所的市值為4,210,000元,婚姻居所現時沒有按揭。 13.按女方2020年1月之表格E ,她有銀行存款86,108.17元。在2021年底,其大兒子移民後,已停止向女方提供每月7,500元。現時女方每月領取3,815元的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其女兒及幼子亦有各自給予女方每月2,000元的家用,即女方每月可得7,815元。女方每月的開支為11,870元,每月虧欠為4,055元。至今,女方的銀行戶口權益已經接近歸零。 14.按男方2020年7月之表格E ,他有銀行存款1,951.58元。女方指出,由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男方從其銀行戶口提取共157,300元。在其針對女方問卷之回覆書,男方說,大部分提款為用作還款,但沒有提供明細及相關借貸及還款紀錄。女方要求法庭撥回這筆提款作為家庭資產分配。 15.終審法院在LKW v DD案說︰
16.男方沒有披露有關的借貸及還款紀錄,又無故不參與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在這方面的說法︰法庭可對男方作出不利的推斷。按照男方的說法,由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共10個月期間,男方的總開支應為大約51,100元,他並無提取157,300元之需要。經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打算將100,000元撥回作為男方名下家庭資產。 17.作一小結,可用作分配的資產主要為婚姻居所市值4,210,000元及上述100,000元。 評估訴訟雙方的經濟需要 18.女方是家庭主婦,現年67歲,定期於聯合醫院精神科覆診,因腰骨移位接受物理治療,及因膝蓋退化及腳跟生骨刺於聯合醫院骨科覆診。因此,女方在可預見的將來沒有任何謀生能力,預計不會有任何工作上的收入。 19.女方現時每月領取3,815元的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儘管其女兒及幼子現各自給予女方每月2,000元的家用,女方認為子女供養父母是孝道,但這並非法律責任,況且將來女兒及幼子也會有家庭及生活負擔,也難以斷定在將來是否會繼續給家用給女方。因此不應將此視作為女方未來的收入。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這方面的立場。 20.男方現時每月可得到3,585元的長者生活津貼。女方不爭議男方在可預見的將來沒有任何謀生能力,預計不會有任何工作上的收入。 21.在分配出售婚姻居所的收益後,訴訟雙方各自的資產總值將超過長者生活津貼的資產限額,亦即女方和男方將來不能繼續收取有關津貼。但超過70歲的長者可免資產審查領取高齡津貼,由2022年2月1日起金額為每月1,515元。 22.針對男方的表格E所申報的開支,女方並沒有爭議,即男方的每月開支為5,110元。男方並未有說明,倘若將來搬出婚姻居所後,他每月的租金支出為多少。女方認為男方將來的住屋需要理應與女方相若,即每月的租金支出約為5,100元。經小心考慮,本席接受女方的說法。 23.女方說,假設男方可活至85歲,不理會其可得之高齡津貼或可能會有的投資收入,則男方未來8年的需要為︰(5,110+5,100)元×8年×12個月= 980,160元。 24.連同每月的租金支岀5,100元在內,女方現時的每月開支為11,870元。女方說,因年老多病,預計於年滿75歲開始,每月須增加1,500至2,000元的醫療開支。就這個說法,女方並無提供詳細的計算方法或可信的支持證據。因此,本席不打算採納。再者,訴訟雙方年紀都不少,相信也各有因年老帶來的醫療需要。但在現在來說實在是難以作出一個實質的考慮。 25.女方又說,假設女方可活至85歲,不理會可能會有的如高齡津貼等福利金或投資收入,女方未來的需要約為︰ 11,870×18年×12個月=2,563,920元。 26.按以上之說法,訴訟雙方的未來總需要合共為︰980,160元+2,563,920元=3,544,080元。大致來說,家庭資產足夠應付訴訟雙方的未來需要。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27.在LKW v DD一案中,終審法院確立了下列的原則︰-
28.訴訟雙方在1974年結婚,至2014年分居,雙方在一起有40年,算是極長的關係。期間男方出外工作,女方照顧家庭和三名子女,隨著家庭子女長大,開支亦逐漸增多,為了舒緩家庭經濟壓力,女方又出外工作賺取收入幫補家計,現有家庭財產主要是其婚姻居所。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訴訟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相當的,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割準則”來作為分配婚姻財產的起步點,這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29.在前述LKW v DD 案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因為,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訴訟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雖然女方說,男方脾氣暴躁,對女方動粗,又多年來不付女方家用,自2014年起更獨佔婚姻居所,但女方接受在本案的案情而言,訴訟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行為並不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又訴訟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大致相約的。 30.雖然訴訟雙方的緍姻持續期極長,對家庭福利又有相若的貢獻,女方要求以74%:26% 比率來分配婚姻居所,本席認為這並不是一個公平的做法。但經考慮到女方的未來需要比男方者為大的緣故,本席認為可將出售婚姻居所的淨得款項以60%:40%的比率分配。女方得60% 即大約2,526,000元,男方得40% 即大約1,684,000元。加上男方將在前文第(16)段撥回之100,000元之50%即50,000元給予女方,連同可能會有之投資收入,女方所得可滿足其未來的需要。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31.本席打算頒令將婚姻居所出售,將淨得按以上的考慮作分配。訴訟雙方所得可應付其未來之需要。因此,法庭可就訴訟雙方的家庭財產作出攤分,並就此作出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 32.一直以來,從男方之訴訟行為來看,很可能男方並不會積極地配合將婚姻居所出售事宜,本席會就此作出適合之指示安排。 33.本席頒令︰
訟費 34.女方可算為成功之一方,但本席之頒令,與女方之要求相去甚遠。本席打算頒令男方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之三份二,包括保留訟費。女方本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 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梁永鏗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親自代表和缺席聆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